作者:周亚平
最近看到媒体在质疑为什么宋祖英,孙悦没有收到KTV版权费,本人认为这个问题属于概念错误,是一个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问题,不应该出现在权威的媒体中。
KTV版权费的收取问题总是舆论的焦点,从前些时间的争论KTV版权费应不应该收,应该由谁来收,到现在质疑的为什么收上来的KTV版权费没有付给歌手。每一次争论的话题其实都是早已经有明确的答案,法律也早有明文的规定,都是根本不应该引起争论的问题。
KTV的版权费自然是应该分给著作权人,谁是著作权人谁就是分得版权费的合法主体。KTV经营者支付的版权费涉及到的著作权项是“放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涉及到“放映权”的权利客体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通常在KTV中被使用的MV作品就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MV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由制片者享有,其他参与主创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的约定获得报酬。在音乐行业中,MV的制片者绝大部分是唱片公司,极少部分也有自然人是MV制片者的。因此,宋祖英、孙悦是否应该收到KTV版权费要看她们两个自然人是不是MV作品的制片者即著作权人,如果她们是著作权人,那么涉及到的MV作品即使不是她们演唱的歌曲,也应该由她们获取版权费,如果她们不是著作权人而仅仅是表演者,那么版权费则应该由MV作品的制片者享有,而表演者能否从制片者那里分到钱,则完全看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怎样约定的了,这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无关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到的版权费按照什么原则分配,也同样是大众关注的焦点。本人认为应该按照作品播放的次数计算分配的比例,即播放次数多的多分,播放次数少的少分,没有被播放的不分,这是一个基本的商业规则。就像你的唱片卖了一百张的和卖了一百万张的收到的钱完全不同一样,你的作品在KTV里受欢迎的程度不同,分到的版权费肯定同样会有巨大的差异,同时为了有合理的分配依据,作品的使用者也有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使用数据的义务,这一点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二十七条第一款里已有明文的规定。
所以说,没有收到钱的肯定是你的作品没有被人点播,收到钱少的,肯定是你的作品被人光顾的少。所以有人仅收到几百元和有人收到几百万这都是很正常的。据我所知,国内近百家唱片公司的作品的点播率在KTV的市场份额中仅占3%,绝大部分市场份额是被拥有港台明星的国际四大唱片占据着,所以要想多赚钱,就要给市场提供更多的受欢迎的作品。尽管大家都说KTV版权费有多少多少亿的市场,如果你的作品不受欢迎,也与你无关。如果想在这块大蛋糕上多分的一杯羹,那就全看自己的造化了。
现在的问题是KTV版权费收不上来,收上来的钱还不足应收总额的1%,媒体的责任应该呼吁KTV经营者履行其付费的法定义务,呼吁全社会提高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推动社会进步,为全社会造福。
(编辑:许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