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相”,旧时戏曲班社的称谓,指通过服装和化妆,并经过一定装扮技艺而产生的剧中人物外部形象。
从设计角度上说,“扮相”一词,涵盖服装和化妆两部分。服装和化妆都是“创造出来的物体的形象”。这种形象具有一切造型艺术的如下共性:是“占有一定空间的、构成美感的可视形象”。服装和化妆具有共同的艺术特色,相互联系并相互衬托,但从所占有的空间来看,服装无疑是主要的,可称为主体部分。
鉴于戏曲表演的特殊性,演员的手持道具(“砌末”之一)必定与服装、化妆相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剧中人物的外部形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扮相”也包括了手持道具。进入现代社会后,“扮相”一词虽然继续沿用,然而,它逐渐被“戏曲人物造型”一词所代替。在国际戏剧舞台美术史上,最基本的分类即:景物造型、人物造型。我国在1983年第1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中,即使用了这一与国际相接轨的基本分类法。发表于80年代的《中国戏曲通史》、《中国戏曲通论》(张庚、郭汉城主编)和《舞台美术研究》(龚和德著)等重要理论著作,都是如此。龚和德在《戏曲人物造型论》中认为:“一部中国戏曲舞台美术史,可以说,主要是人物造型史。“戏曲人物造型的定义,可用如下一段话做概括的表达:戏曲是时空艺术,通过人(演员)的活动的动作形象来反映生活与思想。人物形象乃是剧本和舞台艺术各部分(表、音、美)的创造核心。其形象创造,主要是演员表演的活动的动作形象(唱、念、做、打),其次就是由外部所赋予的符合角色、并能为角色传神抒情的服装、化妆、道具构成的有机整体,即戏曲人物外部造型,简称戏曲人物造型。学习戏曲服装设计艺术,必须具备戏曲人物造型(扮相)的整体观念。
(实习编辑:庞云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