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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杰:公正与迷失

2013-03-29 01:51:45来源:随笔    作者:张耀杰

   

  擅长于课堂论辩的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公正:该如何做是好》(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一书的作者迈克尔?桑德尔,被中文出版商赞美为“哈佛听课人数最多的公开课,网络视频超过1000万人次点击”的“世界上最受欢迎的老师之一”。但是,细读该书的中文译本,这位政治哲学公共课教授留给笔者的整体印象,并不是关于公正的理性阐述,反而是对于人类共同体已经初步形成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的贬低否定。从中折射出的,是普遍左倾的美国高等院校及其校园文化,在人类共同价值的阐述解释方面游移不定、空洞贫乏的逻辑混乱和价值迷失。

  一、 意思自治与身份奴役

  该书第八章的标题是“谁应得什么?/亚里士多德”,其中又有一个小标题是“亚里士多德为奴隶制辩护”。按照桑德尔的介绍,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种适合。“正如有些人天生就是自由的,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对于后者而言,奴隶制的境况不仅仅是有益的,而且是公正的”。亚里士多德反对的,是强制不愿意充当奴隶的人——尤其是在战争中被俘虏的前自由人——充当奴隶。用他的话说,“如果一个人能够成为(正因为如此他也确实成为)他人的财产,如果他出于理性而理解了发生于他人身上的事情——唯独不理解他自身,那么这个人在本质上就是一名奴隶”。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唯独不理解他自身”,在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中对应的是更加准确的另一个概念,即“缺乏自我规定的意思”:“甘受奴役的现象发生于整个中世纪,在德国直到三十年战争后还可以看到。普鲁式在1806年战败之后,废除了依附关系,同时还取消了慈悲的领主们照顾贫、病和衰老的依附农的义务,当时农民曾向国王请愿,请求让他们继续处于受奴役的地位——否则在他们遭受不幸的时候谁来照顾他们呢?……无论如何,我们必须认定,平等是有例外的。对于缺乏自我规定的意志来说,平等是无效的。”

  恩格斯所说的“自我规定的意志”,也就是桑德尔在书中一再贬低否定的自由意志;或者说是以人为本、自我健全、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主体意志。它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最高礼物,同时也是人类现代文明的逻辑起点。是不是具备“自我规定的意志”,是前文明的强制奴役和甘受奴役的身份奴役社会,与现代文明的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平等契约和平等法律社会之间的第一分界线。

  单就中国传统社会来说,具备“自我规定的意志”的以人为本、自我健全的主体个人,在1840年之前是从来没有正式出现过的。关于这一点,鲁迅在《隔膜》一文中写道:“满洲人自己,就严分着主奴,大臣奏事,必称‘奴才’,而汉人却称‘臣’就好。这并非因为是‘炎黄之胄’特地优待,锡以嘉名的,其实是所以别于满人的‘奴才’,其地位还下于‘奴才’数等。”

  在另一篇《我谈“堕民”》中,鲁迅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更加切实地介绍了“其地位还下于‘奴才’数等”的一部分“炎黄之胄”,因为“缺乏自我规定的意志”而“甘受奴役”的社会现象:“我还记得民国革命之后,我的母亲曾对一个堕民的女人说,‘以后我们都一样了,你们可以不要来了。’不料她却勃然变色,愤愤的回答道:‘你说的是什么话?……我们是千年万代,要走下去的!’就是为了一点点犒赏,不但安于做奴才,而且还要做更广泛的奴才,还得出钱去买做奴才的权利,这是堕民以外的自由人所万想不到的罢。”

  1840之前的中国社会,从来没有甲乙平等的双方契约和人人平等的公共法律;有的只是天人合一加政教合一的儒教皇帝,以奉天承运、替天行道的甲方名义,对乙方实施强制奴役、强制命令的对天盟誓。这是一种只允许灭人欲而不允许反天理、只允许反贪官而不允许反皇帝——或者说是只允许被统治而不允许反统治、只允许被革命而不允许反革命、只允许被动而不允许反动——的既二元对立又一元绝对的一元单向化的强制契约和强制命令;或者说是甲方强制奴役并且严格要求乙方甘受奴役的身份奴役。

  1975年,时任中国科学院党的核心组第一副组长的胡耀邦,听到毛泽东布置批判《水浒传》的消息,送给儿子胡德平一本商务印书馆出版的120回精装本《水浒传》,并且在该书第一页郑重抄录了列宁《纪念葛伊甸伯爵》中的一段话:“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与之做斗争的奴隶,是革命家。不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过着默默无言、浑浑噩噩的奴隶生活的奴隶,是十足的奴隶。津津乐道地赞赏美妙的奴隶生活并对和善的好心的主人感激不尽的奴隶是奴才,是无耻之徒。”

  据胡德平回忆,1977年3月出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并且负责组织反对“两个凡是”——“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的实践检验真理大讨论的胡耀邦,在党校整风会议上曾经反复引用过这段话。在胡耀邦的心目之中,他所扮演的自然是列宁所说的“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与之做斗争”的“奴隶”和“革命家”的角色;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具备“自我规定的意志”的意志自治、自由自主的主体个人的角色。提倡“两个凡是”的另一派人,自然属于列宁所说的“奴才”和“无耻之徒”的反面角色;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因为“缺乏自我规定的意志”而“甘受奴役”的非主体个人的角色。

  前面已经谈到过,是不是具备“自我规定的意志”,是前文明的强制奴役和甘受奴役的身份奴役社会,与现代文明的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平等契约和平等法律社会之间的第一分界线;同时也是人类现代文明尤其是现代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自我规定的意志”的严重欠缺,正是桑德尔在人类共同价值的阐述解释方面游移不定、空洞贫乏的根本症结。  

 
《随笔》2012年第6期

  二、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与桑德尔的团结义务

  该书第六章的标题是“平等的理由/约翰?罗尔斯”。其中介绍说,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关于公正的推理是这样的:

  假设我们聚集到一起来选择一些管理我们集体生活的原则,也就是起草一份社会契约。我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呢?假设我们在一道“无知之幕”的背后进行选择,这道“无知之幕”将暂时不让我们知道任何关于我们自己是谁的信息。我们不知道自己的阶层或性别、种族或民族、政治观点或宗教信仰;我们也不知道自己的优缺点——我们是健康还是体弱多病,是接受过高等教育还是中学辍学,是出生于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还是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如果不知道这些事情,那么,我们实际上就会从一种原初的平等状态而进行选择。因为没有人会有一个更高的讨价还价的地位,那么我们所同意的各种原则就会是公正的。

  罗尔斯认为,从这种假想的契约中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第一原则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一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第二原则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尽管它并不要求一种平等的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它却只允许那些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作为反面证据,桑德尔在“一个平等主义的噩梦”的小标题下,介绍了小库尔特?冯内古特写作的反乌托邦科幻小说《哈里森?伯杰龙》。该小说的开篇情景是这样的:

  “那是2081年,终于人人平等……没有哪个人比别人聪明些,没有哪个人比别人漂亮些,也没有哪个人比别人强壮些或者灵巧些。”

  这种绝对平等由美国的设障上将及其手下士兵负责强制执行。那些超过正常智商水平的公民,需要以强制奴役的方式在耳朵内戴上一个微型智能收音机,政府发射台每隔20秒钟就会发送一种尖锐的噪声,以阻止他们“不公平地利用他们的大脑”。年仅14岁的聪明强壮的英俊少年哈里森?伯杰龙,不仅被强行刮掉眉毛,而且像奴隶和小丑一样被戴上300磅重的破铜烂铁,以抵消他的天赋优势。小说的结局是,哈里森?伯杰龙凭借着自己的智慧和力量,英勇顽强地粉碎了这种乌托邦平等主义强制奴役的专制噩梦。

  与这种乌托邦平等主义的强制奴役不同,罗尔斯提倡的是一种差异性的公正理论:“差异原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协议,即将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公共资产,并共享这一分配的好处,而无论其结果是什么。……人们能够安排社会的基本结构,以至于这些偶然性对那些最不幸者有利。”按照桑德尔的解释,无论罗尔斯的公正理论最终能否成功,它都代表了美国政治哲学中迄今为止所提出的、最具说服力的、支持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的理由。

  到了第九章“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忠诚之难”中,桑德尔进一步写道:“20世纪80年代,在罗尔斯的《正义论》给美国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最详尽的哲学表达10年之后,许多批评家(我也是其中之一)依据我刚刚所表明的,而对这种自由选择、无约束的自我观念提出了质疑。他们反对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并且认为,我们不能抽离于自己的各种目标和情感而推理公正。他们作为当代自由主义的‘共同体主义’的批评者而闻名于世。”

  据桑德尔介绍,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提出的叙述性观念,是对于罗尔斯《正义论》强有力的质疑和批评。在麦金泰尔的眼里,人类是讲故事的存在。“如果我能回答一个先在的问题——我自己处于什么样的故事之中?——那么,我才能回答这个问题:我要做什么?”麦金泰尔认为,“我的生活故事总是内嵌于那些共同体的故事之中——从这些共同体中,我获得了我的身份。我生而带有一种历史;个人主义模式中的那些试图割断我自己与这种历史的尝试,就是破坏我现存的关系。”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桑德尔区分了三种道德责任:

  1.自然的义务:普遍的;不需要同意。

  2.自愿的义务:特殊的;需要同意。

  3.团结的义务:特殊的;不需要同意。

  在桑德尔看来,“第三种不能在契约论术语中得到解释的义务——称之为团结的义务或成员的义务”。而在事实上,对于具备“自我规定的意志”的以人为本、自我健全、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主体个人来说,罗尔斯关于“无知之幕”的理论假设,确实不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1620年乘坐“五月花号”轮船抵达北美新大陆的男性基督教徒,以上帝的名义讨论制订的人人平等的自治公约;还是1787年来自13个州的代表讨论制订的美国联邦宪法;都不是在“无知之幕”的假定状态下操作完成的。但是,罗尔斯的理论假设以及由此而来的公正理论,并不是像麦金泰尔所指控的那样,是一种“试图割断我自己与这种历史的尝试,就是破坏我现存的关系”的“个人主义模式”。现代文明社会所有的平等契约和平等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恰恰是意思自治、平等合作的团结义务;而不是麦金泰尔和桑德尔所迷恋的前文明社会的人身依附性质的团结义务。现代文明社会所有的团结义务,都是可以用甲乙平等的双方契约和人人平等的公共法律,来加以固化规定、量化细分的文明义务。桑德尔所谓“特殊的;不需要同意”的“团结的义务”,在已经实现民主宪政的现代文明国家里,是一种不应该也不必要存在的虚伪概念。他所区分的三种道德责任,完全可以被归并为一种“普遍的、需要同意的”的“契约平等和法律平等的自愿义务”。

  三、 桑德尔的意志欠缺与价值迷失

  在该书第九章中,桑德尔在“爱国主义是一种美德吗?”的小标题下,叙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得克萨斯州的拉雷多与墨西哥的华雷斯是两个相邻的小镇,由格兰德河隔开。一个出生于拉雷多的孩子有资格享有美国所有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并且长大后,他有权利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地方找工作。而出生在河对岸的孩子则对这些东西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权利越过这条河。尽管这些并不是他们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可是两个孩子仅仅由于出生地的缘故,而将会拥有完全不同的生活前景。

  然而,在已经全球化的现代文明社会里,只要出生于华雷斯小镇的墨西哥孩子,长大之后具备足够健全的“自我规定的意志”,以及相应的生活能力和经济实力,他是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个人命运,甚至于自主选择移民美国的。出生在得克萨斯州拉雷多小镇的美国孩子,假如长大之后“缺乏自我规定的意志”,尽管他“有资格享有美国所有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也是有可能因为贩毒、抢劫之类甘受奴役或者强制奴役的犯罪行为,而堕落为潜藏在墨西哥边境的犯罪分子的。桑德尔在相关讨论中的自欺欺人和自相矛盾,集中体现在这样一段话中:

  “如果你相信爱国主义具有一个道德基础,如果你相信我们对自己同胞们的幸福具有特殊的责任,那么你就必须接受这第三种义务——那不能被归纳为一种同意的行为的团结或成员的义务。”

  既然爱国主义的道德基础和特殊责任需要人们加以“相信”并且“必须接受”,当然意味着这种道德基础和特殊责任,同样能够而且需要得到人们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桑德尔所谓“爱国主义具有一个道德基础”,对于具备“自我规定的意志”的主体个人来说,其实就是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契约同意和契约选择;而不是“不能被归纳为一种同意的行为的团结或成员的义务”。在国籍可以选择、历史可以反思,甚至于连非洲裔黑人奥巴马都可以当选为美国总统的现代文明社会里,桑德尔“意图挑战契约论”的道德说教——“与归属感相伴而来的是责任。如果你不愿意承担任何将自己国家的故事带入当今的责任,以及那种可能伴随着这一故事而来的各种道德负担,那么,你就不可能真正为自己的国家及其历史而感到骄傲”——就显得异常地虚伪矫情和空洞贫乏。

  在叙述和阐释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南部联军指挥官罗伯特?李的故事时,桑德尔进一步暴露了他自己的意志欠缺、逻辑混乱、自相矛盾、自欺欺人。李在南北战争爆发之前,是北方联邦军队的士官。他既反对南方各州脱离联邦政府,也反对南方各州继续维持蓄奴制度。但是,当林肯总统任命李统率北方军队与南方作战时,李却选择了站在敌对一方。他在写给儿子们的家信中表示说:

  “尽管我对联邦无限忠诚,可是我还是不能下定主意举起我的双手来攻打我的亲戚、我的孩子、我的家乡……如果联邦解散了,政府瓦解了,我会回到我的本州,分享我的人民的痛苦。只有在需要保护家乡的时候,我才会拔出我的利剑。”

  对于具备“自我规定的意志”的主体个人来说,依照以人为本、自我健全、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平等契约和平等法律的程序正义,国家利益是应该服从和服务于更加切实的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企业利益、地区利益的,而不是反过来凌驾于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企业利益、地区利益,以及更加具有普遍价值和普遍权威的平等契约和平等法律的程序正义之上的。借用李将军的逻辑,美国的联邦可以解散,政府可以瓦解,他安身立命的“我的亲戚、我的孩子、我的家乡”,却是不可以重新选择的。进一步说,即使家乡被征服沦陷,只要拥有足够多的像李将军这样具备“自我规定的意志”的主体个人,美国社会依然可以通过平等契约和平等法律的重新修改和补充完善,来进行恢复重建。南北战争结束之后,美国的南北双方就是这样以平等合作的态度进行恢复重建的。不文明的蓄奴制度,也是因此逐步走上取消化解的文明轨道的。

  桑德尔一方面表示“我们很难为李的选择进行辩护”;与此同时又自相矛盾地表示说,“不敬佩那种使他陷入两难境地的忠诚同样很难。……要具有性格,就是要接受自己的(有时候是相冲突的)各种束缚而生活”;充分证明他所理解的“性格”,并不是具备“自我规定的意志”的主体性格;而是因为严重欠缺“自我规定的意志”而甘心依附于所谓“爱国主义”的“团结的义务”的非主体性格。正是基于这种严重欠缺“自我规定的意志”的非主体性格,桑德尔接下来另有这样的表白:

  “你可能会不喜欢或不相信这样一种观念——我们受制于各种未经自己选择的道德纽带的束缚。这种不喜欢可能会导致你反对爱国主义、团结、集体责任等主张,或者将这些主张重新改造为源自于某种形式的同意。”

  按照桑德尔所承认的思维逻辑,既然“爱国主义、团结、集体责任”之类的“道德纽带”,可以“重新改造为源自于某种形式的同意”;那么,依附屈从于自己“不喜欢或不相信”的所谓“道德纽带”的人,就只能是因为“缺乏自我规定的意志”而甘受奴役的不健全人或者未成年人。对于已经具备“自我规定的意志”的主体个人来说,他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普遍一员,尽管有许多既定契约和既定法律,不是由他自己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订和签署的,却是可以而且必须由他来加以选择、追认、承担、完善的。

  举一个最为极端也最为经典的例证,耶稣基督以牺牲自己的肉体生命为代价替人类共同体承担罪责,从而在上帝与人类之间缔结了新一轮的宽恕一切人类罪恶的福音契约;也就是基督教所信仰的“新约”《圣经》。这种福音契约的现代价值,并不在于甲乙双方在实体正义方面的完全平等;而在于双方契约一旦成立,即使至高无上的宗教上帝,也要像人类共同体中的每一位个人一样,在平等契约的程序正义的层面上共同遵守契约规定。在基督教的神圣教义和属灵价值,都已经采取平等契约的程序正义加以固化规定、量化细分的情况下;人类共同体中任何性质的既定契约、既定法律,以及未成文的约定俗成的“爱国主义、团结、集体责任”之类的“道德纽带”,当然可以依据主体个人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主体意愿,依照甲乙平等的契约规则和人人平等的法律程序,重新加以选择、追认、承担、完善。这种选择、追认、承担、完善,并不是颠覆否定既定的平等契约和平等法律,而是依据此时此地此情此景中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拓宽丰富平等契约和平等法律的具体细则,以便最大限度地接近于永远无法完美实现的包括“自我规定的意志”在内的实体正义和实体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道德,其实就是人类共同体依据甲乙平等的契约规则和人人平等的法律程序,尽可能地固化规定和量化细分的现代文明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在这种能够固化规定和量化细分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之外,是不存在凌驾于甲乙平等的契约规则和人人平等的法律程序之上的另外一种道德体系和道德法庭的。

  实事求是地说,无论多么文明先进的现代社会,都不可能充分保证每一位个人十全十美地成功拥有以人为本、自我健全、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自我规定的意志”。但是,作为在哈佛大学专门讲授政治哲学方面的公共课程的一名教授,桑德尔是无论如何不应当严重欠缺这种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中优先于所有实体价值的第一位价值,以及现代政治哲学逻辑起点的“自我规定的意志”的。《公正》一书中随处可见的自相矛盾、自欺欺人、游移不定、空洞贫乏的逻辑混乱和价值迷失,正是桑德尔严重欠缺“自我规定的意志”的直接后果。

  (迈克尔?桑德尔著、朱慧玲译《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中信出版社,2011年5月。)

 
 
       (陈家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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