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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从知识产权和学术规范的视角观察

2009-07-14 00:00:00来源:学术批评    作者:

   

作者:冀芳芳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与中国经济一起经历了从复苏到飞跃发展的过程。但是,由于上世纪20年代中期建立起来的中国现代学术传统和规范在建国三十年后已丧失殆尽,[1] 特别是进入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发生急剧变化,并深刻地影响于学界,学术失范成为学界的一大公害”。[2] 

    上世纪之初,梁启超先生曾痛心疾呼:“中国学风之坏,至本朝而极,而距今十年前,又末流也。学者一无所志,一无所知,惟利禄之是慕,惟帖括之是学。”[3]而今的中国学术界,较上世纪之初,学术风气之败坏有过之而无不及。学者大多漠视从事学术实践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甚至连基本的学术引用和注释规范都没有掌握。例如,在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上,很多学者都没有准确的认识。接下来,笔者将从知识产权和学术规范的角度,澄清学术论著署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树立学术责任的意识,以期规范各种署名失范行为。 

    一、与署名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 署名权的含义和性质 

    署名权,又称为姓名表示权,是指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4]署名权是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是作者创作活动结束时自然产生的“天赋人权”,不仅是与作者、而且与作品是密不可分的。这是自古罗马开始,作者“精神权利”概念得以萌发的主要理由,即把作品看做作者的“儿子”, 也是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在立法中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主要理由。[5] 

    (二) 署名权的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规定,署名权应当包含正反两方面的内容: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以任何善意的方式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包括:1. 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包括笔名)、署假名,也有权不署名;2. 作者有权在曾经匿名发表的作品上重新申明作者身份,即作者身份的申明权;3. 作者有权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包括禁止他人利用权势强行在作品上署名,也包括禁止他人抄袭自己的作品)[6]。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即禁止“冒名”。[7] 作品是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假借名作家之名发表低劣作品,会影响该作家的声誉,这是典型的侵犯精神权利。《著作权法》虽未正面直接规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条款中,实际上体现了这一思想。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4月,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了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副教授沈履伟个人署名“著”的《求是集》,收录了28篇文章,共20万字。其中,共有14篇文章系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时间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82年年1月,字数共计11万余字。天津市语言学会对此剽窃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将其公开信发表于学术批评网。沈履伟遂以天津市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为被告,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剽窃文章的部分作者董志广和封野曾出具证明“支持”沈履伟在自己的著作中收入他们的作品。董志广曾证明:“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老师与我自1984年以来即一直有很密切的学术联系。我们曾合作创作多篇作品。在合作过程中,我们不仅相互提供各自所需的文献资料,而且也相互提纲有价值的学术观点和构思。我目前已写完的文章中均含有沈履伟老师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对于2003年沈履伟老师出版《求是集》收录我们过去合作作品一事,我是知情的,并且完全同意和支持。(2004年12月6日)”[8]封野则证明:“《论宫体诗在贞观时期的新变》是我博士论文中的一部分,1998年1月在《南京师大学报》上发表,同年4月在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研究》上全文转载。2000年以后,我与沈履伟同志成为文友,有学术方面的往返探讨。他把《论宫体诗在贞观时期的新变》收入论文集,是经过我同意的。(2003年10月30日)”[9]此案经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沈履伟在出版的《求是集》中注明“沈履伟/著”,《求是集》中收录的文章均未注明系合作作品及其他作者姓名,说明《求是集》是沈履伟以自己专著的名义出版的。而《求是集》中收录的涉案13[10]篇文章系他人为作者署名公开发表的作品,沈履伟又在《求是集》中在不说出作品的来源的情况下以自己的作品发表,其行为系抄袭他人的思想和言词的行为。虽然其中部分文章的作者董志广表示沈履伟使用其曾经作为作者署名发表的作品是经过其同意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著作署名权系著作人身权的一种,该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具有不可分性,法律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中署名。沈履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其以作者之名署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沈履伟的行为足以使读者相信《求是集》所收录的文章系沈履伟的个人作品。故,沈履伟在其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收录的涉案13篇文章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剽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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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署名的条件 

    邹承鲁院士曾告诫学者:“对一篇科学研究论文署名,表明对此论文作出了贡献,即对这篇论文从选题、实验设计、实验实施,一直到从中得到科学结论的全过程都有所了解,并确实对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环节作出真正贡献的,才能当之无愧地在论文上署名而作为作者之一。与此同时,作为作者也承担了对论文所报道的结果和论点所负的责任。以上两条是缺一不可的,只具备其中之一的,可以由作者在文末致谢,但不宜作为作者,因为他无法对论文中任何一部分结果负责。”[12] 

    具体而言,署名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参与了创作活动,有创作行为,不论是作品的撰写、编译等,故仅领导项目者,仅筹措经费者,均没有参与创作,不能在作品上署名;[13]2. 对作品有实质性贡献,仅仅是提出建议意见者,也不能署名,故指导老师在学生的作品上不能署名;[14]3. 能够承担责任,对于作品的质疑,以及由作品引发的一系列不利后果都由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承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即:不论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否为真正的作者,还是挂名,没有相反证据,就推定为作者,应当承担有作品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只有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兼备,才能够在作品署名。诸如学生的导师、项目的领导人、对数据收集整理的助手等人仅对作品的完成有辅助作用,应该在该作品的致谢部分中予以说明,并表示谢意,但不能作为作者在作品上署名。 

    2005年11月23日,王天成在网上发表《博导,还是“博盗”?——武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和学生抄袭剽窃纪实 》,列举了36段文字作为证据,揭露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叶中教授和他的学生戴激涛女士的著作,“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文中抄袭其作品多处,但却没有一个引注,参考文献中也未列书说明,涉嫌抄袭、剽窃其作品《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  

    人民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这本《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是否构成对王天成作品的剽窃,我们先暂且不论,且看下表——戴激涛的硕士论文《古典共和的宪政解读》[15]和周叶中、戴激涛合著《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二者的目录对比:

    戴激涛的硕士论文:《古典共和的宪政解读》目录 周叶中、戴激涛合著:《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目录

    第一章 古典共和之历史源流 第一章 共和主义历史源流

    第一节 古典共和的思想概览 第一节 古典共和主义的思想概览

    第二节 古代共和政体的实践考察 第二节 古代共和政体的实践考察

    第三节 近现代共和主义思想概览

    第四节 近现代共和政体的实践考察

    第二章 古典共和与当代宪政的契合 第二章 共和主义与宪政之契合

    第一节 法治原则的推崇 第一节 法治原则的推崇

    第二节 分权制衡的强调 第二节 分权制衡的强调

    第三节 公共利益的彰显 第三节 公共利益的彰显

    第四节 公民美德的关注 第四节 公民美德的关注

    第三章 古典共和的宪政价值 第三章 共和主义之宪政价值

    第一节 “天下为公” 第一节 天下为公

    第二节 “共同事业” 第二节 共同事业 [NextPage]

    第三节 “和谐均衡” 第三节 和谐均衡

    第四节 人权保障

    第四章 古典共和对宪政中国建设的启示 第四章 宪政中国的共和之道

    第一节 宪政中国是全体公民的共同事业 第一节 宪政中国是全体中国公民的共同事业

    第二节 宪政中国是伟大和谐的系统工程 第二节 宪政中国是伟大和谐的系统工程

    第三节 公民美德与宪法美德 第三节 宪政中国的共各之道:一个共和国公民的倡导

    通过目录对比[16],我们不禁要问:《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这本书真正的作者究竟是谁?是在作品上署名的周、戴二人的合作作品,还是周教授在其学生的作品上挂名?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事关学者的职业伦理。如果自己没有真正参与构思和写作,仅仅因为导师的身份而署名出版,就构成了学者的一个不端行为。挂名者不劳而获,攫取了本不属于他的利益,而且也通过这种攫取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如科研成果统计、获得奖项等。当然,这类行为往往也是‘周瑜打黄盖’,表面上的受害者实际上也会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如果没有周教授大名在前,戴的一篇在硕士学位论文基础上扩充而成的作品是无论如何不可能进入这套‘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的。一个硕士生就能写出“法学经典”,这是多么值得自豪和炫耀的成就!”[17] 

    但是,学术不仅仅是荣誉,还有责任,需要勇敢面对读者、同行的批评和诘问,以及承担有作品引起的不利后果。对此,周教授在该书的后记中还曾表示了欢迎:“由于水平所限,时间紧促,不当乃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我们真诚地期待广大读者和专家们的批评和建议。因为我们坚信:没有大家的批评,我们就很难正确认识自己,也就不可能真正战胜自己,更不可能超越自己!”[18]但是当批评、质疑正真到来的时候,周教授却百般推卸自己的责任。《中国青年报》记者曾致电周教授,周教授在电话中表示:“此事(删除著作中标明引用王天成著作出处的注释)‘如果说有什么不好的话,跟我们作者一点关系没有’,‘不仅跟第一作者,跟第二作者也没有关系’,‘我们完全遵循的是学术规范,没有任何问题。’”接下来的问答也是十分明确:“那么删除工作是您来做的还是出版社做的?”记者追问。“我为什么说跟我们没有关系呢?”周叶中这样回答。 是在得到您允许的情况下删除的吗?”记者再问。“我前面说我们没有责任,你想想还会是怎么样呢?肯定是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周教授说,“作者肯定没有责任。”[19] 

    “每当引用别人的作品,都要指明所引用的资料——无论事实、观点或是引语——及其来源。在自己的作品中未经指明出处就借用别人思想或表达方式,即构成了抄袭。”[20]这是每一个学者不言自明的道理。“一书共四章、268页,外加前言、后记,除了读者可以不看的后记以外,从前言到最后一章,每一章都抄袭、窃取了我(王天成)的文字。被抄袭、窃取的文字,成为周先生等的立论基础、阐释对象和贯穿在全书的一根主线”[21],这样严重地抄袭,足以构成剽窃,没有责任怎能说得过去? 

    二、学术责任 

    2004年6月22日,被誉为“学术宪章”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由教育部颁发,树立起学者“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22],其中明确:“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23]邹承鲁教授也曾言:“论文署名首先是责任,其次才是荣誉”。[24]那么,从学术规范的意义上讲,究竟什么是学术责任?在学术论著上署名究竟要承担怎样的学术责任?  [NextPage]

    (一) 什么是“学术”? 

    李伯重先生曾言,学术应当是少数学者在“象牙塔”中进行的纯学理性地探索工作。[25]首先,学术应当是纯学理性的,是“为学术而学术”的“纯学术”。“审批学术”不是学术,“等级学术”也不是学术,[26]在学术的世界里没有“功利主义”一词;其次,学术应当是少数人的学术[27],“全民学术”不会产生学术,“学术大跃进”也不会产生学术[28],只会助长抄袭、剽窃的不正之风。 

    (二) 什么是“责任”? 

    《现代汉语词典》对“责任”的解释是:1.分内应做的事;2.,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应而应当承担的过失。[29]前者主要表达从某种角度依某种标准,人们所应尽的职责,如岗位责任;后者通常指应承担的责任,为因果相连的行为负责。责任是一个有争议的术语,在不同的语境中会有不同的意思。从法律意义上将,责任是对义务的违反,故又称之为“二次义务”,承担责任的前提通常是有一个法律上先行的义务没有履行;从道德意义上将,责任是个人一种尽责的品质和状态,是一种个人内心的道德诉求。责任也因社会角色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角色责任,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老师教书育人的责任等等。 

    (三)学术责任 

    学术责任,是指学者和期刊、出版社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者,在学术活动过程中,依据学术规范,所应当履行的特定职责以及违反学术规范和职业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树立学术责任意识是学术职业发展的重要价值支柱。 

    就学术论著署名发表的学术责任而言,笔者认为,除不得抄袭、剽窃,不得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规范之外,应当较道义责任、法律责任有更多的内容,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两点内容:1. 署名发表学术论著应当是在充分研读、挖掘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成果的基础上所做的创新和突破,强调对前人学术成果的继承和对学术传统的追溯。任何一项研究都不是空穴来风, 它都是有一定的来由的,每一项研究都可以放到学术史的谱系中,我们必须了解前人的相关研究,学术如积薪,后人必须在前人研究的成果之上往前推进。[30]因此,在学术作品中特别注意遵守学术引用、注释规范,做必要而充分的引证。[31] 

    2. 署名发表学术论著应当能够提升当代学术的质量,而非学术成果的低水平复制。学术是神圣的事业,对于真正从事学术事业的人而言,本身应对学术保持着一份尊敬的心态。费孝通先生晚年曾后悔自己年轻时写了过多的东西,告诫时人要对文字有一份敬畏之心,要爱惜笔墨。现在,我们的学者内心也要怀着一颗对学术的敬畏之情,不要轻易署名发表不成熟的学术作品,更不要发表没有学术价值,粗制滥造的作品。 

    1996年1月, 改革出版社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所研究员杨子慧主编的《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八五’重点科研项目成果”,全书长达370万字,收集了我国历代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十一个方面的人口学资料,专家委员会称该书为“目前国内关于上古至现代的第一本历史人口学专著”。1998年,复旦大学葛剑雄和曹树基教授在《历史研究》上发表《是学术创新,还是低水平的资料编纂?》却对此书提出尖锐的批评:“占全书篇幅72%的古代各篇,只是一个低水平的、错误百出的资料编纂,从中难以发现编纂者们的学术贡献。”“资料收集错误多无章法在材料的收集上,《资料研究》存在许多失误。”“漠视或无视他人学术成果编者对自己从事工作的学术背景缺乏了解,对国际学术界有关中国人口研究的状况更是一无所知。”[32]曹树基教授对此不无感慨地说:“就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学风的败坏已经系统化了……大批胡编乱造的所谓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泛滥成灾。” [33]“学者们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是探索真理、阐释正义,他们就有责任为社会确立价值标准。如果他们也与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同流合污,那么整个社会就会这的陷于失范的境地。”[34] 

    三、结语 

    曹聚仁先生有言:“学者是青年们的慈母,慈母是兼有饲育和扶持两种责任的。第一,他运用精利的工具,辟出新境域给人们享受;第二,他站在前面,指引路途,使人们随着在轨道上走。”[35]故学者当以学术规范为一切学术活动的指导,致力于提升当代的学术水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重塑学术共同体的尊严,担当起引领社会价值潮流的责任,给予未来的学术从业者信心和勇气。 

    注释: 

    [1] 蒋寅先生认为在20世纪上半期,即1949 年前,随着中国现代学术体系的建立,中国学术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与西方学术相接近的学术规范。但新中国建立后的30 年,这套规范被人们遗忘、抛弃了。详见蒋寅:《与学术进步相关的几个概念》,载《开放时代》1999年第5期,第106页。 

    [2] 周祥森:《学术规范在中国》,载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3] 梁启超:《南海康先生传》,收入《饮冰室合集》(第一册),饮冰室文集之六,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4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5] 郑成思著:《郑成思版权文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五项。 

    [7] 这方面,不少学者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姓名权予以保护,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能够完全保护作者的权利。相关争论详见郑成思著:《郑成思版权文集》第1卷,第159-165页;郑成思:《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的几个理论问题》,收入郑成思:《郑成思版权文集》第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295页。 

    [8] 马庆株、刘树功、谭汝为主编,天津市语言学会编:《震惊海内外的学界打假大案始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29页。 

    [9] 马庆株、刘树功、谭汝为主编,天津市语言学会编:《震惊海内外的学界打假大案始末》,第32页。 

    [10] 第14篇抄袭的文章是周宝珠《略论吕惠卿》一文,是在审理“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一案的过程中发现的,“周宝珠诉沈履伟案”另案审理,故此案判决中列为剽窃13篇。关于沈履伟剽窃案详见马庆株、刘树功、谭汝为主编,天津市语言学会编:《震惊海内外的学界打假大案始末》。 

    [11]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一终字字第787号,载马庆株、刘树功、谭汝为主编,天津市语言学会编:《震惊海内外的学界打假大案始末》,第70-77页。 

    [12] 邹承鲁:《清除浮躁之风,倡导科学道德》,《光明日报》2002年4月10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14] 同上。 

    [15] 来源:天益社区,政治学,戴激涛:《古典共和的宪政解读》,http://bbs.tecn.cn/thread-48016-1-1.html,访问日期:2008年12月22日。 

    [16] 此处仅对比了文章目录,读者也可以找来文章对比,雷同之处颇多。 

    [17] 贺卫方:《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载学术批评网编:《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尊严》,北京奥科德文化传播中心2006年版,第270-271页。 

    [18] 周叶中、戴激涛著:《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 

    [19] 《谁为宪法学家“剽窃”负责?》,《中国青年报》2005年11月30日。 

    [20] (美)约瑟夫吉鲍尔著:《MLA文体手册和学术出版指南》,沈弘等译,北京大学出版2002年版,第158页。 

    [21] 《谁为宪法学家“剽窃”负责?》,《中国青年报》2005年11月30日。 

    [22]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2条。 

    [23]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14条。 

    [24] 邹承鲁:《清除浮躁之风,倡导科学道德》,《光明日报》2002年4月10日。 

    [25] 李伯重:《论学术与学术标准》,《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3期,第9页。 

    [26] “审批学术”是指,目前中国的学术课题的科研经费依赖国家的财政拨款,从学术课题的拟定、评审、验收,虽有专家参与,但基本上是主管行政部门确定,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故称之为“审批学术”;“等级学术”是指目前中国几乎与学术相关的东西都被划定等级,例如:论文等级、刊物等级、人才等级等。“审批学术”和“等级学术”腐蚀了学术风气。详见郑永流:《学术自由及其敌人:审批学术、等级学术》,《学术界》,2004年第1期,第178-186页。 

    [27] 关于“学术应当是少数人的”相关论述详,见李伯重:《论学术与学术标准》,《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3期,第5-14页。 

    [28] 据杨玉圣教授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三十万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了, 每年出版二十万种著作, 发表几十万篇所谓的论文,表面上,学术界一片欣欣向荣、蒸蒸日上其实是全民学术,好像谁都可以从事学术事业,都可以当学者,都能发作品,故称之为:“全民学术”、“学术大跃进”。详见杨玉圣:《关于学术、学术批评与学术规范——与法大学友的学术对话(之一)》,《云梦学刊》2008年第1期,第5页;《关于高等教育、大学生活与政法大学——与法大学友的学术对话(之二)》,《云梦学刊》2008年第1期,第14页。 

    [29]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702页。 

    [30] 张保生、贺卫方、杨玉圣:《学术规范与法学研究》,《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3期,第110页。 

    [31] 关于学术引用、注释规范,详见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5-51页。
 
    [32] 葛剑雄、曹树基:《是学术创新,还是低水平的资料编纂?——评杨子慧主编<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第154-166页。 

    [33] 祝晓风等:《一篇书评问世的前后》,《中华读书报》1998年3月25日。 

    [34] 莫砺锋:《端正的学风是学术的生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9月25日。
  
    [35] 章太炎著:《国学概论》,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页。


   (编辑: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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