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理平
近年来,随着隐性采访在新闻业界的广泛使用,对这种采访方式进行研究的文章和著作也不断出现。理论研究的大量介入,对于规范这种包含大量争议的采访实践无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隐性采访本身的复杂性,使关于隐性采访的研究也存在诸多不同认识。而对概念的规范,无疑是使研究走向科学和深入的基础。
一、隐性采访的内涵
隐性采访研究的最新成果,是由郭镇之教授和展江教授共同撰写的《守望社会———电视暗访的边界线》①。郭镇之教授在该书“导论”中,通过分析国内外诸多隐性采访的实例,分析了隐性采访的概念、伦理和法律问题。但是,该书中交叉使用了“隐性采访”、“秘拍”、“暗访”等概念,有些甚至前后意思矛盾,让人读来颇感疑惑,也不利于研究的深入。
该书开篇即说明“本书对‘隐性采访’、‘暗访’、‘偷拍’、‘偷录’等词的使用都不含有贬义。但考虑到许多正直的新闻工作者对‘偷’字的厌恶,下面,除必要外,我们都将‘偷拍’改为‘秘拍’。”(第3页)因此,全书在论及隐性采访时,不断交叉使用“隐性采访”、“暗访”、“秘拍”等概念,甚至在“暗访”标题下大谈“隐性采访”(第58页),或把“暗访”与“秘拍”混为一谈(第79页)。但究竟这组概念有何异同,即便在该书“对‘暗访’和‘秘拍’的概念辨析”这一节中,也未见明确的规范。另外,在“隐性采访的概念含义”一节中,作者转引了《隐性采访论》②中引述的一些专家学的定义后,仍未对“隐性采访”这一核心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
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在讨论问题时,如果论述者不能对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和区分的话,其说服力是大可怀疑的,也不符合理论研究的一般规范。对于隐性采访的探讨,如果作者认为“隐性采访”、“暗访”、“秘拍”等几个概念是同一含义的话,那么在开篇处作说明后,应使用同一概念而不该交叉使用,否则很容易导致自身行文及读者阅读的混乱;如果这几个概念有不同内涵,则首先应明确不同内涵并区别使用。
什么是隐性采访?笔者在《隐性采访论》一书中曾提出明确的定义:“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③
基于这一定义,笔者认为隐性采访得以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的“记者隐去了记者的身份”是一种带有主观故意的行为,这和一些记者不期而遇的目击性新闻或者目前新闻界议论较多的体验式采访有所不同。新闻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我在现场”,这对隐性采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记者不在现场,就无法顺利完成隐性采访。当然,这里的“现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例如电话暗访时,记者不一定在“绝对现场”,但也可视作“我在现场”,是一种“相对现场”,记者面对的是隐性采访新闻事件的当事人。
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如果采访对象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这样,隐性采访也就不成为隐性采访而成了公开采访。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也是体现记者业务水平高低的关键所在。
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如果说第一、第二个条件主要涉及采访的技巧方法问题的话,那么,第三个条件则较多地涉及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事实上,围绕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争议,也主要集中在这一点上。但是,笔者一直认为,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尊重是可以对抗隐性采访“非法”及“非道德”的质疑的。许多人对隐性采访质疑的依据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关于“通过合法和正当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对象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这条规定,事实上,在隐性采访中,是无法满足这条规定的,一旦满足,隐性采访就变成了公开采访。从另一个方面看,隐性采访的对象一般为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人。事先征求被采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所谓“声明”(譬如拒绝接受采访)的尊重,实际上是对他们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尊重,这与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要求是相悖的。
尽管在业界和学界,对隐性采访提出种种法律和道德上的质疑,但广大受众却对其表示欢迎。笔者在《隐性采访论》中认为,这一方面出于受众普遍具有的好奇、喜新心理;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本就有对“微服私访,惩恶扬善”的期待,类似电视剧《康熙微服私访记》大受欢迎就说明了这一传统文化的基础。另外,由于职业道德及竞争环境等问题,近年来虚假新闻层出不穷,从《新闻记者》杂志连年评出的“十大假新闻”可见一斑。在这样的传媒生态下,受众往往只能“在隐性采访中期待新闻真实”。正由于受众的欢迎,那些私密性新闻更具有独特的价值,这从西方某些热衷报道名人隐私的“八卦”媒体销售量特别大也可得到证明。可是,在《守望社会》一书中,这些案例都被认为是在“模糊及混乱概念”(第72页)。其实,郭镇之教授只要稍认真地读完《隐性采访论》一书上下文,就不会因断章取义而导致误解的。
二、隐性采访的特征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
新闻事实周详。对于准备作正面报道的新闻,我们也可以采取隐性采访的手段,但这种选择并不是唯一的,因为通过公开采访进行正面报道,一般会取得比隐性采访更好的效果。但对社会不良行为的采访却正好相反,通过隐性采访抨击社会不良,进行舆论监督,效果远比公开采访为好,这已经被无数新闻采访的事实所反复证明。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事实比较周详,舆论监督的力度也比较大。同时,周详的新闻事实也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社会参与程度较高。新闻记者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可谓神通广大。但这种神通恰恰是全民参与的结果———社会各阶层成员及时全面地向新闻记者提供新闻采访线索,从而使记者能更多地了解社会现实。另一方面,社会的不良行为虽是在暗中进行的,记者的能耐再大,其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也是有限的。因此,隐性采访的线索大多来自社会成员的举报,缺少社会成员的举报,隐性采访将失去最为重要的新闻源。另一方面,隐性采访也是受众欢迎的一种采访方式,通过这种采访手段采获的新闻,受众有较高的接收兴趣。
隐瞒身份。从社会分工的大系统来考察,记者身份只是一种十分普通的社会工种,记者是社会大系统中的普通一员,不具备特殊性。但是记者身份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特殊性。而采访新闻事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只有隐瞒身份,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隐藏目的。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在具体的采访实践中,记者会针对不同的人物和事件,以不同的身份去进行实际的采访。但不管身份如何千差万别,隐藏目的的做法是始终如一,不会改变的。
隐蔽手段。不言而喻,隐瞒身份和隐藏目的最终是依靠手段实现的。隐蔽手段首先需要借助技术设备的精良来保证,早期的隐性采访由于缺少精良的技术手段,因而每每显得捉襟见肘,有时甚至险象环生。可见,技术设备对于隐性采访的成功与否关系极大。而科技发展到今天,随着小巧精良的摄录设备的出现,隐性采访的手段已越来越隐蔽了。隐蔽手段同时还包括记者了解新闻事实的方法与公开采访有显著不同,提问的方法、语气等,都要有意识地隐蔽自己的真实意图。
三、隐性采访是个中性概念
隐性采访作为与公开采访(显性采访)相对应的概念,是一个中性概念。
关于这一点,笔者曾在《新闻法学》一书说到:“秘密采访也被一些专家和新闻工作者简单定义为‘偷拍偷录’。我们不同意这种提法,其原因主要为:‘偷’字在现代汉语中含有较多的贬义成分,‘偷拍偷录’仅从名称上讲就易给人以非法之感。而‘秘密’一词则本身不含贬褒色彩,符合法律要求的中性原则。”④《守望社会》一书中也提出:“我们主张,将‘隐性采访’作为一个中性名词来看待。”(第62页)但在这里,特别强调“不含贬褒色彩”的“中性原则”,显然不是像《守望社会》一书所认为的,“希望用一种具有正当性的理直气壮的名词”来定义隐性采访,而是因为“中性原则”对于讨论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就一般意义而言,用“隐性”手法进行采访并没有什么有违道德之处———新闻记者的职业要求就是采写新闻,其手法无非是“显性”(公开)和“隐性”(秘密)两种,而无论公开还是秘密,其本身不存在道德评价问题。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也是如此。
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历一样,中国的隐性采访行为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规范,关于隐性采访是是非的话题仍将是业界以及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为了更好地规范隐性采访行为,需要记者不断提高采访经验和水平,更需要理论工作者对隐性采访理论,特别是核心概念进行严肃深入的探讨。
注释:
①郭镇之、展江:《守望社会———电视暗访的边界线》,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年版。从该书“前言”可以看到,郭镇之教授承担了本书第一部分的写作。下文所引郭著,均出此书“第一部分:导论,传媒监督与隐性采访”,页码在括号中注明。
②顾理平:《隐性采访论》,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
③见拙著《隐性采访论》第11页。在《守望社会》第58页专门有一个注释:“顾理平并没有提出他本人对隐性采访的定义,只是提供了一些解释。”这也许是郭镇之教授的一个小小疏忽。
④顾理平:《新闻法学》第151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在该书中,笔者将“隐性采访”称为“秘密采访”,后来觉得用“隐性采访”概念更合适一些,在陆续出版的《隐性采访论》、《新闻法学(修订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中,一直使用“隐性采访”这个概念。
(编辑: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