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国家,立法机关的成员叫代表,在另一些国家,立法机关的成员被称作议员或代议士。代表与议员有什么不同吗?这个两个称呼的差异与现代民主政治的代议性质有关。与其他政体不同,在现代民主政治下,选民有权选择他们的代议士,亦称议员,授权他们在本国的立法机关中参政议政。故现代民主政治又被称为代议民主。
代议制度是现代文明的产物。它基于这样一种理念:人人生而平等,他们生而享有一些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唯一合法目的就是捍卫公民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公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议士(议员)来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凡是真正的宪政民主国家都设置了正式的代议机制。民意通过代议机构得到过滤、聚合、放大和表达,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对政府的权力施加有力的监督。
现代代议民主离不开选举与投票。民主政治下,建立政府所需要的同意是通过选举与投票而不是依靠刺刀的胁迫来获得的。这样,在民主政治下,选举与投票就成为选民挑选其代理人的一种基本手段。
那么,选民与当选人(尤其是立法机关的成员)应该是什么关系呢?当选人究竟应该如何代表选民呢?当选人当选的理由是什么?是因为他是反映其所在之选区的民意的镜子,还是他有能力在决定公共事务过程中作出正确的判断?他应是个传递其所代表之选民中多数意见的“邮递员”,还是代表普通公民解决所争议之问题的“受托人”?对这些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回答。
一派持“缩影论”,或者叫“镜象论”。它认为,选民选出来的是代为表达意愿的“代表”(Deputies),这些代表不过是选民或政党的传声筒,他们必须对政党或选民绝对忠诚,不能有自己的独立判断。法国以及受法国政治传统影像的国家如中国、俄国和许多拉丁国家的立法机关成员都被称作是代表。这也是卢梭和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种看法更接近直接民主论对民主的理解。理论上,他们只是个传达民意或党意的“邮递员”,而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写进自己负责投递的信中。相应地,该理论还十分强调代表机关反映社会的“镜象”作用,即代表应是能真实地反映其所在社会的真实“镜子”。
根据这种看法,理想的选举制度应能在代表机关中复制出一个微型社会,而代表机关本身不过是该国家按比例缩小的政治缩略图。其结果是代表机关充斥着体育健将、生产能手、劳动模范、歌星影星、自然科学家、文人、士兵和将军,往往造成代表只是把这种代表身份当作一种荣誉,而缺乏相应的参政动机和职务素质。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这个“镜象”是不可能通过选举来实现的。不论在选举之日,当选者能多么准确地反映其社会阶层的利益与意向,在代表机关中的经历都将会迅速改变他们的利益和立场。
另一派持“受托论”。该派认为,选民选出来的应是能代为选民议政的议员、代议士(representatives),他们应是选民的受托人(trustee)。英国的立法机关成员被称为议员(memberofparliament,MP)。美国的众议院就直接被称为HouseofRepresentatives(直译为:代议士之家),其成员被称作是国会议员。选民既然选中他做代议士,你就应该相信他的政治判断能力,相信他会替你的长远利益打算。与作为传声筒的代表不同,代议士要运用自己的独立判断。代议士如果放弃了自己的独立判断,那不是在为选民服务,而是对选民的背叛。如果所选的议员缺乏议政能力,选民下次可以不选他。
在法德的民主传统中,民主之所以是个“好”制度,是因为作为主权所归的人民,既不会出错,也不能出错。因此,立法机关只需要代表,不需要代议。在英美的民主传统中,民主并不完美,选民不是天使,对公共事务未必有健全理性的判断,同样会常常出错,甚至会被领入歧途。因此,民主政治下的立法机关需要的不是代表,而是代议。民主政治不是代表政治,而是代议政治。需要说明,现在法国议会的成员仍被称为代表,但是已经不再是卢梭和马克思意义上的代表,他们作用已经接近英美的议员,当然只是接近。
总之,民主政治需要的不仅是代为表达(代表),更需要是代为议政(代议)。现代民主政治是代议政治。如果选民的代理人只能代为表达而不能代为议政,那么他们连代表都做不到。换句话说,他们根本就不是选民的代表。所以,民主国家需要的不是人民的代表,而是公民选举出来的议员(代议士)!
(编辑: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