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从行政官员讲话①还是对外发言人发言②,也不论主流媒体发表评论③还是大法官在公开场合开口④,都证明着至少在当下,中国仍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此次由音乐人、歌手吴虹飞一则微博即被刑拘,不过是又多了一个佐证而已。
看了网上已经炒得沸沸扬扬的那些文字,本人有理由相信,“刑拘”吴虹飞没有法律依据,仅仅因为现在是“非常时期”。
也就在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后不久,7月25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夏秋社会治安整治工作,表示将“坚决依法严惩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试想,如果没有这次会议,还会不会有这次事件。本人认为:应该不会。
一个会议,就能提高执法的程度;一说严打,就把平时“不是事”的事让警方当作“事”来处理,这如何证明我们是法治国家?可以肯定地说,严打不是依法治国。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识:要刑拘某个国民,一定要拿出法律依据。没有,即不能刑拘。可看到互联网上一些忠于理性发言的网民们已经把中国现行法律摊开,并没有找到可对应刑拘吴虹飞的法律条文。难怪有人发出疑问,在这起事件中,较起真来,还真不敢说,到底应该刑拘的是吴虹飞还是“那些抓他的警察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应该被判罪”,理由就是“吴虹飞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本人觉得此说不无道理。
说到底,吴虹飞微博传达的信息只是“想”,而没有“要”,仍属思想范畴。在人类社会进步到今天,绝不应该还有“思想犯”。即使已经形成文字,已经传播,这种思想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正如有网民在其网文中说指出的:“要起诉她威胁罪,请问人才交流中心、建委感受到威胁了吗?报警了吗?公众产生恐惧心理了吗?扰乱社会秩序了吗?”而对吴虹飞本人而言,说不定,此次事件给她带来的正面作用大于负面作用,一如上面同一位网友在同一篇网文中略带戏谑的口吻说道:“以前不知道有个唱歌的叫吴虹飞,这下,大家都知道了。莫不是吴虹飞的经纪公司与警察联手炒作?”真是笑死人了。
很多时候,对发生在“这片神奇土地”上的很多事件,我相信,包括本人在内的很多人之所以都并不想发言,不是因为别的,就因为我们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在一个不是法治的国家,国家机器可以胡来,甚至可以无法无天。这样,在国家机器面前无疑属极端弱势的个人,也就只有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甚至生活在恐惧之中。如此这般,“夫复何言”!而且本人相信,这也正是一些统治者想要的局面。
呜呼!真不知真正的法治国家何时才能降临这片神奇的土地。真不知那些不想依法治国的人们何时才会良心发现。本人祈盼着,并相信无数的国民也像本人一样祈盼着。
2013-7-28
注释:
① 除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帮国在其报告中一再提出而全世界都知道的“五不搞”外,2009年8月6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发出了伟大的指示:凡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必须讲政治,顾大局。
2010年《半月谈》盘点“近期”雷人官话,宜黄县官员“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被称作“最无耻的官话”。重庆江津区区委书记王银峰认为:“跟政府作对就是恶!”
我们知道,吴帮国的五不搞虽然不是法律,但比法律还法律。
我不知道是讲法律重要还是讲政治重要;更不知道,是讲了法律才是真正地顾全大局,还是只要顾全大局就可以不讲法律。
我们知道,法律一定是“惩恶”的,可在王银峰这个区委书记(厅局级)眼里,只要批评政府,只要对政府不满,就成了“恶”。如此这般,还有一点法治的影子吗?
至于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简直就是混蛋逻辑,完全可以看作是放屁!
②2011年3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针对有外国记者的提问,她发出了震惊全世界的言论:“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③2012年11月1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社会主义法治强调党的事业至上》。文中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强调的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傻子也能看得出,这里的关键是“党的事业至上”。虽然与后两个“至上”并列,但“党的事业至上”在并列中占第一位。我不知道在全世界公认的法治国家中有没有我们这样的“今古奇观”。法治就是法治,不存在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如果不是无知,就一定是别有用心。没有什么好说的。
④2010年7月21日新华网报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在湖南永州隆重举行“6·1”事件烈士追认暨负伤干警表彰大会,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时也是大法官)到会讲话。其在讲话中有句话是这样说的:“他们的壮举铸就了人民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崇高品格”。
一个法官,在他眼里和心中,没有什么人包括执政党比法还大——执政党就能大过法吗?所谓“党管一切”、“党领导一切”,只是专制意识,纯粹胡扯。因此,一名法官首先就要忠于法律。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全体人民是“主权者”,而法律是由全体人民所制定,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大过法律,包括人民个体。
其次,一名法官要忠于全体人民。因为全体人民是主权者,是纳税者,是法官的衣食父母,这样,这名法官在忠于法律的前提下第一个就只能忠于全体人民;如果在法律的前提下法官忠于的居然不是全体人民,那法律肯定也一定不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所制定的。
如果大法官连这点道理都没搞懂,只会给人民带来遗憾。而如果中国的法官都是这等见识,中国的民主法治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编辑:陈家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