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购房资格审核系统发现的2家涉嫌“婚托”购房的中介门店,市住建委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据了解,这两家门店涉及17宗“婚托”购房,其中一名京籍女子在5个月内,曾先后三次与人结婚、离婚,以使对方避开限购,获取在京购房资格。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存严重违规的中介,将暂停网签资格。(7月17日《新京报》)
这年头,合法又和谐的夫妻,为了能够买到合法的房子,要被迫去离婚;也有的人为了能够买到房子,与大城市的陌生女子去领结婚证。无论是离婚,还是结婚,都与婚姻本身以及家庭生活没有多大关系,与子女没有关系,只有功利有关系,与能够买到房子有关系。笔者将这种苦逼的人生,描述为“被房子绑架的人生”。
具体到“婚托”这种事上,一个女子为了能够帮助别人在北京买到房子,不惜牺牲自己的名声和节操,这种行为本身到底合不合法,确实应该先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一者,《婚姻法》里最重要的原则叫“婚姻自由”,无论这几名“婚托”的目的是不是为了从买房子的过程中牟取暴利,但从法律条文上看,“婚托”的存在只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因此,想要给“婚托”治罪,恐怕除了“欲加之罪”的方式,不会有很硬的法律支撑。二者,在界定问题上,结婚离婚几次应当被定义为“婚托”,也并没有一个科学的说法。
再说说这“不自由的婚姻”。当一个家庭、一个人为了在某个地方买房子,而与一个陌生人的“闪婚”或“闪离”,我们只能说这样的人生就是一场悲剧。婚姻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虽然说结婚和离婚都应该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应该干涉。但是,无论是传统观念,还是西方意识,都几乎没有把婚姻当“过家家”的提倡者。婚姻不是儿戏,每一段婚姻里都有个体的喜怒哀乐。然而,为了买房而与“婚托”结婚的悲情故事里,却没有那么多的小资情调——和一个注定要离婚的陌生人结婚,其中的情感与伦理纠葛,也很难用言语来表达清楚。
(编辑:陈家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