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诗成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7月20日透露,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平均能获得50万至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两倍。(7月21日人民网)
生命无价,这是常识伦理。但有时候,对于逝去生命的赔偿标准,又会无奈地成为解读对生命尊重程度的标杆。从这个意义上讲,将现在普遍实行的“煤矿事故死亡赔偿20万标准”提高到五六十万,尽管直接目的是“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特殊背景是中国煤矿事故频发,但积极意义还是有的。60万很多吗?显然也不多,曾任安监总局局长的李毅中4年前就批评“20万标准肯定是低了”,甚至认为“应该定到100万”。现在虽没有一步涨到100万,但补偿增长的方向是对的。
“涨价”一个很现实的目的,是加大违法成本,让你不敢出事故,出不起事故。逻辑很正确,问题是,这种违法成本真的能够大大增加吗?前段时间国务院重申“领导干部下井”,但之后多起矿难中仍没看到大小领导下井的身影——严肃纪律到基层常会被消解。矿难补偿也一样,所谓“60万”包括按2009年城镇居民收入20倍计算出的34.6万,另外是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多个部分,如果说前者还是“硬指标”的话,那么后面这些项目则要通过协商等手段才能实现。在目前企业与家属极不对等的博弈地位来看,所谓“涨价”很可能要在现实中不断“打折”。
尤其对于存有暴利的矿业企业,即便赔偿60万,可能也只是“九牛一毛”,不见得能算“违法成本大大增加”。这是有前车之鉴的,现在20万最低补偿标准是2004年制定的,以前只有四五万,当时20万也算“高价”,但事实证明,煤矿企业仍然“死得起人”,安全意识仍然淡漠,事故仍然频发,代价仍然巨大。如此逻辑面前,生命补偿“涨一涨”,能收到多大效果,不敢盲目乐观。尤其要警惕的是:死亡补偿标准提高了,一定会刺激无良企业铤而走险,遮掩瞒报甚至毁尸灭迹,如果不能有效监督,反倒会激起副作用。
或许,对生产事故的一次性死亡补偿,就不该有大概的区间价格,而应该确定最低补偿(比如现在的60万)之后,实行上不封顶,结合企业的事故责任与赔付能力,赔得你倾家荡产——这也是美国数十年前矿难多发时采取的“死不起”策略。另外,“加大违法成本”也不应简单地用货币来衡量,这种带电的高压线应该是强力的、充满了不可预测的重压——只有将劳动者的生死跟一个企业的存亡、跟企业干部的人身自由、跟地方领导的乌纱帽都绑到一起,出了事故不仅让你“赔”得倾家荡产,有责任者要么进牢房,要么卷铺盖回家,这种强势监管才能倒逼着大家把安全生产视为天条,对劳动者的生命充满敬畏,而不是冷血地甩出一句“大不了拍下20万”!
定价再高,“有价”的生命也会沦为贱命——如果事故问责轻飘飘,撤职官员转身就在别的岗位“二次登基”,当事矿主只要掏钱就能把事情摆平 “二次开业”,就是把死亡补偿价格涨到100万、200万,人家会怕吗?我们乐于见到“涨价”对于弱势群体遭受意外的安慰与补偿意义,却不能盲目依赖它对于企业“死不起”的约束价值。捍卫劳动者生命尊严这档子事儿,真就不是光靠价格杠杆就能调控到位的。
(编辑: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