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季冰
如今再回想起来,我知道我同我这位朋友之间是谁都没有可能说服谁的,因为这个问题已经触及了我们两个人的根本价值观。在他心目中,“公平”是社会的第一位价值取向,他不能容忍世界上有“不公平”的交易。往更深处分析,他的“公平”说到底就是平等:凭什么安徽消耗了资源、污染了环境、付出了劳动,收益中的大部分却都被没有做出多少贡献的上海拿走了?但在我心目中,人世间第一位的价值是自由,或者说权利。与他的问题相对应,我的问题是:跨国公司的生产基地是安徽自愿接纳的,还是跨国公司或上海凭借行政命令或其他什么特权强迫安徽接收的?鉴于这个根本性分歧,他认为,为了实现人人平等,社会可以并且理应使用强制手段,牺牲自由在所不惜。我则坚决主张,为了保全自由权利,社会在许多时候和许多领域只能牺牲平等。
当然,我所说的自由是以赛亚·伯林所谓的“消极自由(free from)”,即每个公民都有免于受到强迫的权利,只要他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其他公民的相同权利。在权利这一点上,我不仅不反对平等,还坚决主张人人平等。然而,我认为平等也仅限于权利领域,或者更简单地说,一个合理的社会,只能有政治(法律)上的人人平等,不能过分追求超越这一领域的其他平等。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管他的出身、种族、性别、贫富、贵贱、宗教信仰……都应享有同等的政治(法律)权利,承担同等的政治(法律)义务。在我看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所以如此重要,正是因为它是自由的内在源泉——既然社会中的每个个人和团体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就没有任何个人和团体具有天然合法性去对别的个人和团体实施强制。这差不多相当于人们时常说的所谓“机会平等”,而我所反对的那种平等观是对“结果平等”的热烈追求。
在我看来,目前世界上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平等观”。第一种就是“政治平等”+“经济上平均主义”+“文化上相对主义”,即要求建设一个“均贫富”或者无贫富差异的大同社会,而且认为不同人所持的不同思想文化价值之间没有善恶高低之分,具有不可比的同等价值。文化相对主义是个复杂的学术问题,这里暂且存而不论,实际上这种平等观的终极目标就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由于上述极端平等显而易见是不切实际的,当前大多数“平等至上论”所持的是一种我称之为“相对平等论”的观点,即认为社会财富应当按照每个人付出的努力来进行“科学合理”分配。这实际上也就是多年来我们社会的正统舆论一直强调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我相信,我的那位经济学者朋友之所以反感“总部经济”,也是基于这种平等观。因为在他看来,安徽付出的劳动和成本高于社会,而收益却低于上海,这是极其不公正的。
上述两种平等观都是我反对的。由于历史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理想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一旦实施必将酿成严重后果,所以我反对这种极端平等观的理由几乎是不言而喻的。我为什么反对“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一看起来非常合情合理的分配原则呢?原因就在于它所阐述的是全社会的财富分配问题,而非一家公司的内部分配考核体系。然而,社会并不是一家公司,如果要真正落实哪怕是大致合理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个社会就必须像一家公司一样,将每个社会成员置于一套严密的监督考核标准以及执行机构的监控之下,否则我们无从精确地知道他(她)付出的劳动(或智力)到底有多少。而我认为,一旦往这个方向去努力,我们将必然收获一个极权主义社会。“分配”是一个动词,要进行“分配”,就必然要有主体,即“分配者”。事实上,一个社会由无数利益单元组成,它们内部的确存在着“分配者”,如企业的总经理、政府的首脑等。但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是不存在最高的“终极分配者”的。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份包含有特定智力和体力含量的工作,甲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日以继夜辛劳了一个月才勉强完成,而乙仅用两三天时间就轻松解决。原因也可能是乙的天赋智力和体力要远远高于甲,也可能仅仅是他运气好……这时候我们如何来“按劳分配”?还有一种情况更常见,难度和辛劳度相同的一份工作,在上海可以获得4000元月薪,在安徽却只能拿到1500元;甚至同样在上海,在甲公司可以获得5000元月薪,在乙公司却只能拿到3000元。对此,我们又如何来谈“按劳分配”和公平问题?因此,就全社会的财富“分配”来说,每个人的收益只能依据结果来定。而保证这一切顺利运转的基础,正是我强调的自由权利——由于不满意收入差距,安徽员工可以迁徙到上海,上海员工可以从乙公司跳槽到甲公司,只要对方愿意接纳他们。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我不妨再举一个例子:勘探工张三花了一辈子都没有在某矿山挖到可怜的一块煤,而勘探工李四比他后来却花很短时间在同一个矿山挖掘到了一个巨型储量的优质煤矿。这里面当然有许多原因,比如李四的专业技术知识比张三要高,李四使用的工具比张三的要先进,甚至仅仅是因为李四的运气比张三的要好……但毫无疑问,张三付出的劳动要远远多于李四,结果却是他一无所有,而李四赚得盆满钵满。我们如何来看待这里面的“公正”问题?我的看法是,只要张三、李四双方均没有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影响和破坏别人的探矿工作,他们也没有受到任何第三方外力——如当地政府——不一视同仁的特殊“照顾”和“限制”,这个结果就是公正的。我相信,我的那位经济学者朋友会不同意我的这种公正观。然而,要实现他的“公正”,社会就必须剥夺李四的收入中的大部分去补贴给张三。我认为这种政策导致的最可能的结果是,将来会有越来越少的人愿意去学习地质知识、采购先进勘探设备,并冒着各种风险全身心投入地去探矿,他们将更愿意整天守着矿山晒太阳、磨洋工。
(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