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大生
教育部2009年推出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中,关于学术引用的规则共有八条,现选其要点,点评如下:第一条有云:“引用应尊重原意,不可断章取义。”增字用括号,减字用省略号,增减文字不能影响读者对作者思想的正确了解。
点评:第一,总的感觉——好。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断章取义具有神奇的功效,未尝不可。但要说明这是不准确的理解,纯属个人看法。第三,归纳性引用既添字又减字,既不需要括号又不需要省略号。
第二条有云:“引用应以论证自己观点的必要性为限”。“引用他人文字超过自己的论证,或主要观点和论据以引用为主”属于过度引用,“要避免”。
点评:第一,对于论文论著,此要求合理。对于综述性文章或者教材,恐怕不太适用。因为综述和教材不需要或者基本不需要论证自己的观点。综述暗含自己的观点,教材往往要论证的他人(比如官方)的观点。第二,引用他人的论点作为自己的论据,甚至作为主要论据,完全可以。引用他人的论点作为自己的论点完全不可以。引用他人的论据作为自己的论据,要区别对待。第三,引用他人的论证作为自己的论证,就是抄袭,即使文字量不大,也应当坚决反对。
第三条有云:“引注观点应尽可能追朔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引用译文和古迹应当核对原文。”
点评:第一,追朔之说有益无害。第二,外国人和古代中国人享有的权利,当代中国人也应当享有,不能歧视当代人。也就是说,不管引用谁的话,哪怕是一个当代中国的小学生的话,都应当尽量核对原文。实在找不到原文,要么放弃不引用,要么找一个相对可靠一些的文献转引。
第四条有云:“引用未发表作品应征得作者同意并保障作者权益。”
点评:完全赞成。
第五条有云:“引用未成文的口语实录应将整理稿交作者审核并征得同意。”
点评:同意。鄙人在论文中未曾犯过这方面的错误,但在一些非论文学术作品(如学术传记)中犯过此类错误。
第六条有云:“学生采用导师未写成著作的思想应集中阐释并明确说明。”
点评:导师改为教师为好。难道导师以外的任课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的新思想、新观点,学生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吗?
第七条有云:“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直接引用如果超过一定数量,应当在排版时通过技术方式(例如另起一段、改换字体等)更为清晰地加以显示。”
点评:第一,赞成。第二,要补充一点,间接引用由于不打引号,更应当换字体、换段落、换格式。
第八条有云:“凡引用均须标明真实出处,提供与引文相关的准确信息。”
点评:赞成。
2009年9月12日 于南京求稗书斋
(编辑:萧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