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拍卖企业已开始利用微信拍卖积攒人气、增强与客户互动或搭建公司公众号传播拍品信息等。在网络交易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的过程中,微信平台显然已成为一个值得拍卖业关注或尝试的渠道。同时,微拍经营者也应坚诚实信用原则,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参与者的权益保护
自2013年,在微信平台上开始出现艺术家群体在微信群中自发推介拍卖活动以来,越来越多基于微信平台的微商活动发展起来。一些商家开始做起了微信圈里的拍卖生意。
小圈子也可成拍卖新渠道
艺术品是当下微信拍卖的主要品类。尽管成交额在整个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大盘中份额相当有限,但毋庸置疑,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微信拍卖已经获得了相当的关注度。2014年底,艺术商业杂志曾把“艺术品微信拍卖试水”列入当年“十大艺术事件”。最近又有一家艺术财经媒体把“2014年度中国艺术权力榜”的年度艺术创意奖颁给了 “姐夫拍”。
分析微信拍卖这一“小圈子”买卖,有亲民、便利的基因。拍卖机构把拍品的简短介绍、图片上传到平台及朋友圈,只要关注随时可以获取信息参加拍卖。更重要的是,低廉的拍品信息传播成本也帮助拍卖机构抓住了以往线下拍卖难以覆盖到的领域:一些在线下拍卖中因高昂运作成本而不得放弃的低价位艺术品在微信平台上开始变得有利可图。而这又与当下中高收入阶层正在增长的艺术消费热情遥相呼应,成为推动微信拍卖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从拍卖企业投身微拍的尝试来看,获利仍相当有限。并且,由于微信对自身社交平台属性的坚持,包括微拍在内,各种微商形式的小圈子买卖能走多远我们尚不可知。但可以确定的是,在网络交易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的过程中,微信平台显然已成为一个值得拍卖业关注或尝试的渠道。一些综合类拍卖企业利用微信朋友圈拍卖积攒人气,与客户互动增加粘性,拍卖师变身微拍主持也有板有眼;一些艺术品拍卖企业基于微信平台开发,构建线下营销和线上移动端拍卖模式;还有一些拍卖行开始搭建公司微信公众号矩阵,分类传播拍品信息……这些都为当下在拍卖市场调整过程中寻找方向的拍卖企业提供了思路,也累积了“互联网+”的经验。对此,拍卖企业大可开放心态,理性探索。
小圈子不是“法外之地”
回到微信拍卖本身,圈子虽小,但毕竟是交易。微信拍卖最初是画廊或货主利用朋友圈转让自有的东西,有点半玩票的性质。而现在,多数微信朋友圈拍卖或微信公众账号的拍卖活动已经有了明确的接受委托、收取佣金、阶梯竞价等行为,很明显已经演变成经营性拍卖行为。这在客观上带来了比线下拍卖更为复杂的监管问题和法律风险。
核心之一就是微信拍卖的主体资格,以及由此延伸出的交易参与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从常识上讲,微信拍卖同样遵循充分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不论叫竞价或其他,我们都很自然的将其视为拍卖。但从当下情况来看,各类拍卖机构在适用法律规范上往往各行其是:拍卖公司的微拍由《拍卖法》调整,其他电商、文化公司等的微拍一般自定规则,受《合同法》约束。由于这一差异的存在,一些微信拍卖经营者可能更加倾向选择以非拍卖企业身份适用责任相对宽松的普通合同法,而不愿意遵循相对严苛明确的《拍卖法》,进而产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适用法律规则不统一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4月,全国人大对《拍卖法》个别条款做了修改,为适应工商商事制度“先照后证”改革的需要,《拍卖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企业从事拍卖业务须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并在六十条规定了“未经许可从事业务”的相应罚则。这一调整,本意可能并非针对拍卖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但在客观上为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艺术品文化公司从事网上或微信拍卖业务打开了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便利之门,同时,也给各类拍卖机构统一规则,统一监管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此外,随着微拍案例和金额的积累,一些微信拍卖活动倘若触及文物或美术品交易的法规红线,引来文物、文化等部门的重视和监管亦将是早晚的问题。
对于拍卖企业,在探索和尝试微拍的过程中,一些客观的困惑也的确存在。比如如果委托方同意,微拍群里公告行不行?网上预展算不算?公告是否一定要七天等诸如此类。这既是拍卖企业在尝试互联网拍卖活动、试图增强竞争力时不得不面对的困惑,也是在“互联网+”时代下监管机构需要顺应潮流给出答案的新问题。
总之,回到拍卖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创业创新,我们既不能把小圈子生意不当回事,也不能把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参与者的权益保护不当回事。对此,微信拍卖经营者应有清楚的认识。
(编辑: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