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行各业开展诚信经营的今天,拍卖公司是否也能够以“诚信”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在《拍卖法》“不保真”条款之下,这个目标恐怕很难实现。失去了信誉的拍卖公司,到底是什么?仅仅是商品的销售平台吗?这个结论拍卖人士很难接受。在今年“两会”上,不少文化界代表、委员表示,希望《拍卖法》能够重新修改。
赝品横行:
“61条”15年仍残缺
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免责条款,应用到艺术品交易领域,被简单明了地解读成了“拍卖不保真”。
法有明文,“不保真”的底气格外足。几乎所有的拍卖公司都会严肃认真地事先声明一番:“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早在1996年,文物艺术品拍卖时间不长,《拍卖法》就出台了,为文物艺术品拍卖设计了一系列完整的制度。然而,“拍卖不保真”这一免责条款,“一个小小的口子,让拍假祸水由此汹涌而入,淹没了整个拍卖业,使《拍卖法》完整的设计毁于泡影”。多年从事玉器研究的北京东方大学传统文化研究院院长李彦君说。以保护当时新生拍卖行业成长为初衷的条款,因如今的赝品横行,广受诟病。
“修改《拍卖法》,拍卖公司就可以保真吗?在没有可能实现终极权威鉴定的情况下要求拍卖保真,根本不现实。”北京匡时拍卖公司总经理董国强表示。
董国强分析,艺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要求拍卖公司保真远远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国古代艺术品作伪的历史很长,即便是最权威的专家也不可能保证自己完全不出差错,所以,要求拍卖公司保证一张数百年的古画或者瓷器一定是真的,这是超过了拍卖公司能力以外的责任。”以去世50年的齐白石为例,亲眼看到齐白石画画的人大都不在人世了。对于其生前作品,不可能有科学依据判断一定是真的。即便是专家说,也仅仅凭经验证明。“中国艺术品的鉴定是采用‘目鉴’,也就是用肉眼来看。这样得出的结论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和科学性的。”对此,北京荣宝拍卖公司常务副总刘尚勇表示。
追本溯源:
鉴定标准成众矢之的
采访中,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艺术品拍卖,赝品横行,根在鉴定机制不完备。“鉴定是一种权力,没有人赋予我们这样的权力去认定一个文物的真或者假,而且即便我们做出了鉴别,也没有法律来承认这个结果。我们的结果也不一定会得到大众的认可。”拍卖公司如此辩解。
“所以,我们对所拍艺术品的鉴别只能称为‘评估咨询’。也就是说,拍卖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去把艺术品真伪的事情搞清楚。但是,这一过程太难了,只能做到尽可能搞清楚而已。”刘尚勇表示。
艺术品鉴定问题的复杂性,并不是今天才有的问题。以中国文化的流传方式,鉴定堪称一个历史悠久的难题。据中拍协相关负责人介绍:“文物艺术品的真假问题,从宋代开始争议就特别多,一直到现在,历代都在争论。艺术品鉴定方法主要有3种:第一是专家目鉴。但是再资深的专家都难免打眼;第二是文献佐证。但是很多著作从诞生之初就开始有争议分歧。比如《石渠宝笈》刚发表的时候,就有人对其中二三成的作品有疑虑,这样的情况怎样去确信?第三种是科学仪器鉴定。但是即便能鉴定出是清朝的纸墨,那么又能鉴定出是谁画的、什么时候画的吗?所以说,这3种方法都无法确定保真,那么又凭什么让拍卖公司来保真呢?”
除了技术的问题以外,企业性质也决定了拍卖公司不应该承担鉴定真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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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是中介机构,从根本上来讲,是不具有鉴定真伪责任的。”董国强说:“拍卖公司跟商店不一样,所以也不能对其有同样的要求。拍卖公司接到东西,也要进行鉴别,但是这种鉴别仅仅是为了维护他的声誉,尽量不出现大的失误。”
文物艺术品“真伪难辨”,拍卖行“没有权力”,收藏者“渴望权益”,围绕文物艺术品鉴定可谓矛盾重重。那么,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是否需要一个处于中间位置、有效协调各方的鉴定体系?
“中国缺少的不是鉴定机构,而是缺少一个拥有鉴定权力的、权威的鉴定机构。这个机构被法律赋予权力,也同时对法律负责。”刘尚勇一语道破了中国文物艺术品鉴定的真正问题所在。
律师说法
行业自律不解决问题
2010年7月1日,商务部《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悄然出台。这部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参与起草制定、商务部发布实施的行业规程曾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
如今时隔将近一年,《规程》的发布对一直以来广受社会诟病、操作“有点乱”的文物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中消协律师邱宝昌表示,行业自律恐难根治拍卖市场乱象。北京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梓杉向记者讲述了其亲身经历。在原来的东城法院旁边就有间小画室。画室主人专门模仿黄宾虹的画。问其仿来做什么,店主人竟毫不在乎地回答:“拍卖行会定期来收的。”一句话暗示小画室与拍卖行长期稳固的“伙伴关系”。“由此可见,所谓的拍卖不是产销一条龙,还能用什么来评价呢?”田梓杉很无奈。在他看来,免责条款存在的前提是诚信市场,而目前在中国显然不合适。
正在参加“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文史馆书画院研究员萧玉田表示:“古玩行业里这种诚信规则的缺失,与当下我们所提倡的诚信社会很不协调。《拍卖法》中免责条款的存在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抵触。”萧玉田已经向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拍卖法》中这一条款的建议。
除了从根本上修改法律,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尝试寻找其他方式,重新进行公平价值的调整。
邱宝昌认为,艺术品市场的成交甚至是拍卖交易的透明化是企业一项非常特殊的权利。权利客体的商业性决定了企业对此讳莫如深。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公示制度。没有这种制度,难免就会导致拍卖真实性和纠纷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市场交易的障碍,也影响了艺术品市场的发展。
而仅仅依靠行业自律难以解决两个根本问题,其一是“拍假”的问题。邱宝昌建议,竞买人对标的物应该有一定期限的反悔权。对拍卖前没有对拍卖物进行有效鉴定的,委托人又对委托拍卖物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拍品,应该给买受人一定期限的稳定期,给予无条件的解决合同方式,不承担违约责任;其二是“假拍”的问题。根据《拍卖法》第37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一旦出现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三方串通一气,可以用两个办法来杜绝。一是用提高交易税来杜绝假拍。一件拍卖品只要成交,就必须交税。拍卖行的佣金一般在12%左右,应该提高这一块的税收。因为文物艺术品通常被认为是奢侈品,不是日常生活用品,提高税收的最终目的也是杜绝假拍现象的出现;第二,建立公示交易凭证制度。如成交证明、缴纳税收的凭证证明等等,可以要求在拍卖结束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买受人在过了稳定期后,7日内必须要完成交割,同时进行纳税证明公示。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假拍。”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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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问题
拍卖公司并非拍假“七寸”
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卖家的心态也是拍卖保真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之一。相关人士透露,市场参与者的价格要求往往超出现实,不顾一切地想把价炒高。
北京华辰公司总经理甘学军表示,拍卖公司只是信任危机的集中爆发点。在这个交易平台上,折射出的是市场参与者各方的心态。从这个意义上讲,拍卖公司也是受害者。毕竟它们也要靠信誉吃饭。
根据中拍协刚刚做出的统计数据,2010年我国内地的拍卖总成交额达到314.35亿元。这一数字与普遍“传扬”的502亿元相比,明显有很大出入。中拍协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这一数字是针对内地做出的,并不包括香港等地,另外这一数字是扣税后的,已经挤出水分,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内地拍卖市场现状。”该负责人表示,对比2009年,内地拍卖市场去年实现了37.8%的增长。而增长的根据就在于精品和资金的推动。“拍卖市场的成长,绝非所谓行业黑幕带来的虚火。”该负责人分析,从目前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的规模速度乃至于参加的人数来讲,整体应当是积极健康的。如果目前拍卖市场真的存在如此多的黑幕,则不可能有这样的成绩。
“以往拍卖公司对价格还有很大的发言权。如果卖家乱开价,拍卖公司会要求高佣金。不过,如今拍卖是卖方市场,为了迎合卖家的需求,拍卖公司就只能虚开价以及降低门槛收纳拍品。其实,拍卖公司人力有限,一个书画部十来人,要负责几千件书画拍品,谈何容易?”甘学军称。
一面是对高价的期望;一面是对拍卖市场和拍卖规则了解不清,这样的投资者在拍卖市场不在少数。身在其中,却不明就里的买家抱着投机目的而来,对行业的误读也就在所难免。
“许多人对艺术品的定价机制并不了解,如今艺术品疯涨的情况也让他们不在乎买到几件假东西,纵容了许多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发生。毕竟,在如今的投资项目中,艺术品相比股票、基金等,盈利率要高得多。”拍卖师季涛说。
此外,甘学军认为,鉴定家、批评家、理论家如今在市场上发挥的作用也很消极。“在拍卖的市场链条上,这几个责任主体本应该为市场的理性发展做出贡献,但他们中许多人很无知,或是跟造假者勾结,为造假推波助澜。”
“最根本的是,拍卖公司不能把61条拉过来当挡箭牌。自身的信誉建设最终会影响市场参与者用脚投票。”甘学军称。
究竟怎样才能化解这场信任危机?甘学军认为,当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价格趋于稳定后,人们就会关注艺术品的真实价值,把购买艺术品的目的从单纯投资转变为收藏和研究,而不像如今泥沙俱下。
(编辑:李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