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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的解释和解释的有限 ——就《手稿》美学研究问题答程金海先生

2008-02-29 10:23:31来源:    作者:

   

作者:李祥林

     置身新世纪,回顾并盘点20世纪下半叶中国境内的美学研究,在八九十年代引起美学界热烈争论的“美的规律”问题,是我们所无法避开且不能忽视的。因为,当年各家各派以极高的学术热情围绕出自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该问题所展开的种种探讨,曾经给国内美学研究注入了活力,带来了希望,在当代中国美学史上留下了难忘的一笔。当年,作为美学研究者,本人也曾参与这场讨论,并撰写了《马克思为何提及“美的规律”——对国内〈手稿〉美学研究的一点反思》,文章在上海社科联主办的《探索与争鸣》1993年第2期发表后,很快被《文汇报》1993年5月10日第七版“学术新论”栏摘要刊载,算是有些影响。

     近日,从网上读到复旦大学程金海先生的文章《解释的限度:九十年代以来“美的规律”论争的解释学视域》,该文最初刊登在《中州学刊》2003年第2期上,旨在借助解释学理论对当年这场“各抒己见”的美学论争进行学术总结和反思,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手稿》是一篇文献,任何一种对它的读解实际上都是一个解释的过程,论争只不过是各种不同的读解方式之间的差异性的表现罢了。本文不涉及不同观点之间的是非论断,仅从现代解释学的角度对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人对《手稿》中有关‘美的规律’问题的争论中所体现出的解释模式作一番考察,希望能对理解此问题有所帮助。”按照程先生的划分,当年诸家关于“美的规律”的解释有消解说、客观说、两种尺度说和限定说,这四种观点又基本遵循三种解释模式:客观(作者)解释、主观(作者)解释和语境(本文)解释。应当承认,该文对当年这场美学论争的分析不乏新意,也给人启发。在文章中,程先生视我为消解说的代表人物之一,对此我大致可以接受(当然,我对“消解”的理解跟程先生是有差异的),因为当年我写上述文章,就是意在打消学界各派都想借马克思为己贴金、把“美的规律”当作任己打扮的小女孩的念头。但是,对于程先生列我入该派的理由,我则无法认同,因为程先生笔下有对上述拙文的根本性误读。

     在分门别类地介绍当年美学界的诸家观点时,程先生写道:“第一种观点,‘美的规律’消解说。此说主要是针对八十年代‘美的规律’论争作出的反拨。此说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认为‘美的规律’不是关于美的本质的规律而是关于美感的规律。此论的代表人物是李祥林先生。李先生在《马克思为何提及‘美的规律’——对国内〈手稿〉美学研究的一点反思》一文中认为,马克思是在对人和动物之间做出区分的时候提出‘美的规律’一说的,其主要目的是针对的是自古罗马泽尔斯、十八世纪德国启蒙运动哲学家赖马鲁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唯物主义哲学家拉美特利以来的西方哲学中长期存在的认为动物与人一样具有美感的观点的,目的是表明只有人才有美感,而动物是没有的。因此,‘美的规律’实际上指的是美感的规律,根本不是所谓美的本质问题。”显然,按照程先生的这番介绍,当年我在反对将“美的规律”解释成关于美的本质的规律的同时,提出了“美的规律”是关于美感的规律的观点。也就是说,我在文章中以自己“美的规律”是关于美感的规律的观点“消解”或“反驳”了各家“美的规律”是关于美的本质的规律的观点,可谓是有“破”有“立”。

     接下来,程先生在将消解说和客观说归入客观解释模式时又写道:“上述关于‘美的规律’的第一种观点——消解说和第二种观点——客观说尽管在对‘美的规律’的具体解释上存在着相当的差异,但在解释模式上是基本一致的:二者都声称自己的观点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如李祥林先生在《马克思为何提及‘美的规律’——对国内〈手稿〉美学研究的一点反思》一文中,首先对八十年代关于‘美的规律’的几种观点作了一番考察,认为将‘美的规律’解释为‘典型的规律’、‘主客观统一的规律’、‘美在真与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等几种观点不过是五十年代相关观点的新推演,然后指出:‘只要心平气和地坐下来仔仔细细地研读马克思原著,摒弃任何主观性的先入为主,就能看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所要论证的根本不是美的本质问题。’李先生显然认为,只要摒弃个人的主观性介入,就能达到马克思的原意,可见他在将‘美的规律’解释为美感的规律时认为这是马克思的原意,其他种种观点的失足之处就在于对马克思原意的误解。”按照程先生的意思,我不但“将‘美的规律’解释为美感的规律”,而且“认为这是马克思的原意”。换言之,我在坚决反对美学界诸家“六经注我”式的把“美的规律”解释成各自所理解的美的本质的规律的同时,却重蹈覆辙地犯下了同样致命的错误,即仍然是“六经注我”式地把“美的规律”解释成了美感的规律,并且拉上马克思为自己提出的观点贴金。所以,尽管程先生在文章开篇即声明“不涉及不同观点之间的是非论断”,到文章结尾时仍不免以贬义性的“泥淖”来称呼客观解释和主观解释。

     鉴于程先生这篇总结性文章在当前美学界有宽泛的影响,读到并关注它的学术界人士也较多,为了避免以讹传讹,我认为至少有三个涉及拙文主旨的重要问题不能不辨明:第一,我是否提出过“美的规律”是关于美感的规律的观点?第二,我是否把“美的规律”是关于美感的规律视为马克思的观点?第三,我是否认为马克思在《手稿》中回答了“美的规律”是什么的问题?

     其实,只要坐下来仔细读读《探索与争鸣》上的拙文,就会发现程先生对我的基本观点的归纳是想当然的,错位之处非常明显。当年我撰写这篇文章,如程先生所见,的确是出自对当时国内美学界一种“六经注我”式现状不满:人人都把出自马克思早期著作中的“美的规律”当成了关于美的本质的现成答案,人人都把按照自家观点解释的“美的规律”说成是马克思的原意。如此现状使我想起“历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女孩”那句众所周知的名言,在不禁感到有些滑稽的同时,也觉得有必要向学术界呼吁重新回到马克思著作本身,在尊重原著的前提下看看他老先生当初的原话是怎么说的、本意又何在。的确,“美的规律”曾出现在《手稿》中,但马克思究竟是在何等情况下提到“美的规律”的呢?他当时的论旨又何在呢?或者说,《手稿》作者究竟是在讨论何为“美的规律”,还是在讨论别的什么呢?当年,通过认认真真阅读《手稿》全书和逐字逐句辨析“美的规律”所出现的上下文,我发现,马克思在《手稿》中从来就没有专门论证过何为“美的规律”的问题(即是说,我根本就不认为《手稿》中有马克思针对“美的规律” 给出的现成答案),他仅仅是在从生产角度对比人和动物的“类的特性”差异、论述“有意识的生活活动直接把人跟动物区别开来”时,说出了“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这么一句话。今天我们所见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实际上包含了马克思早年三部手稿,他是在第一手稿中讨论“异化劳动”时涉及这个问题的,不妨将《手稿》里跟“美的规律”直接相关的原话引述如下:

    实际创造一个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的自然界,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亦即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己本身看作类的存在物)的自我确证。诚然,动物也进行生产,它也为自己构筑巢穴或居所,如蜜蜂、海狸、蚂蚁等所做的那样。但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则甚至摆脱肉体的需要进行生产,并且只有在他摆脱了这种需要时才真正地进行生产;动物只生产自己本身,而人则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与自己的产品相对立。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和需要来进行塑造,而人则懂得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随时随时随地都能用内在的固有的尺度来衡量对象;所以,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1)[NextPage]

     关于《手稿》中这段文字,当年拙文有详细分析,读者自可参阅,兹不赘。仅需再作申述的是,尽管《手稿》在此提到了“美的规律”,但其作者丝毫也没有向读者解释何谓“美的规律”的意思(因为他当时的论述主旨不在这里),马克思仅仅指出了一个事实:因为人是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他的生产活动是自由自觉的,所以,人还能够按照美的规律来进行生产和创作。换句话讲,人之所以能够按照美的规律创造和生产,就因为他具有动物所不具备的自由自觉的生产活动能力。根据以上文字,正如我当年指出,无论如何也“无法得出马克思在阐释何谓‘美的规律’的结论。即是说,他本来就是把‘美的规律’作为一个现成的既定的概念来使用的。诚然,马克思提到了‘美的规律’,但他的用意并不在论证此,而在论证‘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美的规律’涉及美的本质问题,‘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则涉及人的审美创造能力问题:前者关乎美,后者关乎美感,彼此绝非一码子事。”也就是说,“他提到了‘美的规律’这概念,却未对之作任何界定阐释(因论题所限)”。尽管对马克思所沿用的这个现成概念来自何处我们可以再作探究,但正如学界所承认的,要说马克思本人对此概念作过什么直接阐释、下过什么明确定义,迄今仍无人拿得出有力的、直接的根据。既然当年我在文章中已十分明确地说马克思“是把‘美的规律’作为一个现成的既定的概念来使用的”,并且指出这个现成概念在马克思现存任何著作中都找不出现成答案,程先生又是凭什么断定我“在将‘美的规律’解释为美感的规律时认为这是马克思的原意”呢?如果拙文真如程先生所说的那样,我岂不是犯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对此错误,我行文时没觉察,难道连审阅拙文的编辑也疏忽了?其实,我没糊涂,编辑也很清醒,倒是转述拙文的程先生搞混淆了。

     不但过去,直到今天我仍然认为马克思在《手稿》中并未直接回答过“美的规律”是什么的问题。那么,程先生以不容置疑的口吻断言我“将‘美的规律’解释为美感的规律”,又依据的是什么呢?难道当年我在行文中真有此说?或者,我的文章所要表达的意思就是这个?时隔十余年,我找出《探索与争鸣》上刊载的拙文来反复阅读,找来找去,始终未能见有诸如“‘美的规律’指的是美感的规律”这样的语句,也始终没有找到程先生所谓根据拙文归纳出的类似观点。这不免使人好生纳闷,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问题的症结又在哪里呢?左思右想,唯一能得出的结论是,程先生在引述我的文章观点时大概有断章取义之嫌。诚然,拙文中屡屡有涉及美感问题的言语,譬如说:“‘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一语虽不直接关涉美的本质问题,却和美感问题有密切关系”、“‘美的规律’涉及美的本质问题,‘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则涉及人的审美创造能力问题”……可是,要凭此断言我把“美的规律”解释成了美感的规律,还是不能成立。因为,即使按照语句压缩的规律,马克思原话“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也只能压缩成主谓结构式短语“人来塑造”,而绝不可以压缩成偏正结构式词组“美的规律”。从字面意义看,“美的规律”涉及对象的属性、本质,“人来塑造”(“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涉及主体的能力、行为,二者绝不等同,正如日常生活中画家用笔墨作画,笔墨是作画的工具,作画是画家的行为,怎么可以说笔墨就是作画或作画就是笔墨呢?既然如此,程先生以“‘美的规律’是关于美感的规律”来替换拙文说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关涉美感问题”,并反复强调“‘美的规律’是关于美感的规律”乃是我提出的观点,就未免风马牛不相及,而且有无中生有、强加于我之嫌。

     通读拙文可知,我从未将“美的规律”解释成关于美感的规律,也绝对不赞成将“美的规律”解释成关于美感的规律的观点,更没有把这强加在马克思头上过。至今我仍然认为,既然《手稿》中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明明讲的是区别于动物的人的主观能动特性,拙文说马克思此语涉及的是美感的社会性问题而非美的本质问题,这又有什么不对呢?又有什么不符合马克思原意之处呢?也许,导致程先生作想当然推论的还有拙文标题中的“马克思为何提及‘美的规律’”这几个字。但事实可以证明,当年我在文章中重点讨论的乃是马克思提出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这句话而不仅仅是“美的规律”几个字,对此,我不但在文章开篇而且在全篇论述中都是讲得十分明白的。至于拙文的问句式标题中之所以用了“美的规律”而未用“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原因有二:一是为了突出拙文论辩的针对性,因为当时美学界各家各派都不约而同地围着“美的规律”打转并企图从中寻求美的本质的最终答案;二是为了让文章的主标题简洁醒目,不至于因为字数太多而显得冗长。这种撰文技巧上的考虑,应该是没有什么不合适的吧?

     拙文《马克思为何提及“美的规律”——对国内〈手稿〉美学研究的一点反思》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当时国内美学界各取所需的“六经注我”式研究《手稿》表示不满,该部分结尾一段文字如此:“只要心平气和地坐下来仔仔细细地研读马克思原著,摒弃任何主观性的先入为主,就能看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所要论证的根本不是美的本质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马克思提出‘人也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这个美学命题的原意何在。”末尾语实际上已将拙文论述对象交代很清楚。第二部分从内证入手,立足《手稿》本身逐层分析跟“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这个命题有关的上下文,一方面论证第一部分我否定“美的规律”是美的本质的现成答案的观点,一方面又指出马克思提出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尽管未曾解答美的本质问题,但是跟人的审美创造力或者说人的美感能力有关系;第三部分从外证入手,追溯史迹,探讨马克思在讨论人和动物的“类的特性”的区别时提出“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的观点是否有理论上的暗中争论对象,我的结论是:“从泽尔斯到拉美特利到赖马鲁斯到雨果这样一条线索大致可以看出,混淆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认为动物和人一样具有审美本能的观念,在西方由来已久,源远流长。马克思在《手稿》中反复强调人的生产和动物的生产有质的不同,并特别提出‘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无疑是有明确理论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即是说,他对学界长期以来流行的传统观念不满意,要在《手稿》中批驳、纠正之。”以上便是拙文的全部行文逻辑。程先生将我论述的“马克思提出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涉及美感问题”转述成“马克思提出的‘美的规律’涉及美感问题”,显然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了。[NextPage]

     诚然,对于“美的规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今天美学界的各家各派依然可以继续按照各自理解给出答案,而且每一种解释都可以有存在的理由;但是,如果每家每派都把按照各自方式理解的“美的规律”硬说成是马克思的原意,就明显不合适了,也实在没有必要,理由已见当年拙文所述。如前所言,程先生视我为消解派,我大致是乐意接受的,因为按照当年的行文思路,无论你把“美的规律”说成是马克思关于美的本质的答案,还是把“美的规律”说成是马克思关于美感规律的答案,我都不赞成,都一视同仁地要持以“反拨”、“消解”的态度,因为归根结底,我那篇文章所要论证的就是:“他(马克思)提到了‘美的规律’这概念,却未对之作任何界定阐释”。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关于“美的规律”的语义追寻,你是在一般层面上还是在限定层面上进行的?如果只限于马克思原著,仅仅探讨他当年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到“美的规律”这字眼的,此乃限定层面(也就是当年拙文所做的);如果你不限于马克思原著,而是把“美的规律”当作整个美学体系中一个基本命题来加以探讨,这是一般层面。以此区分为前提,如果你的研究定位在限定层面,也就是只探讨马克思本人如何使用该语,可以说“美的规律”是什么的问题在《手稿》中没有现成答案,因为马克思仅仅使用了这概念而没有对它作任何直接解释;如果你的研究定位在一般层面,也就是脱出《手稿》作自由发挥,研究者完全可以根据各自理解去得出“美的规律”之客观说、限定说、语境说乃至无限,因为这解释的主动权永远都掌握在解释者手中。这两个层面,研究的出发点有别,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当然不应该搅和在一块儿。

     总而言之,程先生借助解释学理论读解当年有关“美的规律”的诸家解释,其文章本身也是一种对解释的再解释。按照解释学原理,任何一种解释固然都必是融入解释者主观因素(所谓“前理解”)的“误读”,但也不是跟解释对象彻底脱离关系的。因为,解释是发生在主体和对象之间的行为,对象和主体若缺少任何一方,解释本身也就无从谈起。从解释的有限性来看,解释既不仅仅是对象的机械复制也不全是任凭主体的随意发挥,它是展开在主客体之间的“对话”,如伽达默尔等人所言,这种对话作为解释主体和解释对象之间的交流,要求双方互相介入,彼此理解,觅得共同语言并达到“视界融合”。诚然,作为现代批评术语,“误读”不全是一个消极概念(若干年前,我也曾在《当代文坛》、《艺术百家》等刊上撰文,从正面意义上就此进行过探讨),但“误读”绝不等于是解释者漫无边际的驰骋想象,要想使“误读”真正成为学理上得到认可的“合法偏见”,读懂对方并尽量避免错位恐怕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此而言,任何解释尽管都容许并支持解释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但仍有客观方面的限定性。如果脱离解释对象作没有限度的想当然发挥,甚至把这种想当然的发挥当成被解释者本人的观点来加以述评,这种解释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就值得怀疑了。

    注释:(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50—51页,刘丕坤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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