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者因出版社未采用其书稿,并且六个月后不予退还而将出版社告上法庭,提出2万元索赔。2月2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没有支持该作者的诉讼请求,原因是作者依据的法律规定已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相冲突,法院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作出判决。
书稿未返还 状告出版社
罗某系《刑前的忏悔》、《律师会馆》和《野人》三部作品的作者。2007年11月5日,他将这三部作品的打印稿以邮寄方式向春风文艺出版社主动投稿。同年11月20日,春风文艺出版社收到邮寄的作品,但一直未予采用,亦未退还稿件。2009年4月16日,罗某将春风文艺出版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三部作品并承担逾期返还补偿金15000元及赔偿因追偿作品支出的损失费5000元。
罗某索赔的依据是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一定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而春风文艺出版社则提出反驳,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由此可见,其并无法定的退稿义务。
一稿可多投 投稿可不退
双方都拿出了法律依据,那么出版社不返还作者作品,是否应该赔偿呢?以前也出现过出版社以庭外和解或者法院判决的形式向作者支付了数额不等经济补偿费的情况,市法院又该如何作出裁判呢?
法院认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根据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规章。原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曾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但该内容在2002年9月15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已经被删除。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者一稿多投并不被我国法律所禁止。故本案中,春风文艺出版社在收到罗某投稿后满六个月,即使未采用涉案作品,又未予通知,也不妨碍罗某同时向其他出版社投稿、行使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罗某依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市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主审此案的市法院民四庭法官王曌鋆告诉记者,通过该案的审判,也提醒一些行政机关在制订规章时应当慎重,避免与上位法发生冲突,在上位法进行修订或完善时,应及时跟进,对规章的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修订或完善。
(编辑:李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