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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衣间视频门”:用法律为狂欢“抄底”

2015-07-16 11:22:50来源:新京报    作者:玉素(法律工作者)

   
若此事被证实是故意传播、炒作,那当事人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但无论是或不是,公众都不应拿“窥伺本性”为滥用权利洗白,将狂欢建立在他人隐私被侵害的基础上。

  三里屯某品牌店试衣间的那段不雅视频,成为昨天网上的热点。尽管朝阳警方已介入调查,可舆情继续扰攘。在亢奋过后,该事件也有必要被引入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视野下审视,不能由着群体性狂欢遮蔽个中是非。


  回溯起来,事件是因涉事青年男女在试衣间的大尺度身体接触而起。此举即使不构成直接违法,也难免被负面舆情讯息淹没。实质上,很多国家将在公共场所不雅裸露、性交等认定为“有伤风化犯罪”或者叫“不检点行为”入了罪。我国刑法虽未将此入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将拘留。


  有种观点认为,公共场所的特定部分如试衣间、客房、包间,在使用期间属于私人空间。故在试衣间里发生性关系,算“隐私权”。诚然,试衣间、公厕隔间有一定私密性,但与旅店的客房有根本区别,还是公共场合。当事男女就算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至少也有违风俗。虽说他们也是受害者(如果被查实非故意上传、炒作视频的话),但也不应以挑战公共道德的方式追求刺激体验。


  而无节制的狂欢,也易制造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若观看之余还以哄客姿态再加传播、戳点,很可能演化成软暴力。所以若排除此事是故意炒作,当事人单位和社会应给予必要宽容。


  还得看到,移动互联网已让人与人之间的联结更紧密,这也为病毒式传播提供了技术基础。在涉及不雅视频的转发传播时,网民应有“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意识。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手机终端上传播40个以上淫秽视频,也可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虽然司法机关未必能追究到所有转发者,网民还是应有“到我为止”的心态,不应加以扩散。


  而对于有些网站、商家趁机搞搭车式“事件营销”,舆论也多有诟病。实质上,国际上那些有成熟营销理念的大公司,都不会借这类很Low的方式搞营销。尽管说,社交平台与自媒体兴起已打破单元化发布渠道,对于打“试衣间”、激情等擦边球的营销做法,《广告法》未必能实现有效规制,但网站和商家如果用变味的“互联网营销”击穿商业道德,那“恶俗”的差评必然会削弱其获利的“生命周期”,并令其透支声誉成本。


  有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律之上,要敬畏公序良俗。在试衣间发生不雅行为及借不雅视频营销,未必直接触犯法律,但违背良俗已毋庸置疑。若此事被证实是故意传播、炒作,那当事人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但无论是或不是,公众都不应拿“窥伺本性”为滥用权利洗白,将狂欢建立在他人隐私被侵害的基础上。


  (编辑:王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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