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国《侨报》报道,纽约布鲁克林的日落公园已经成为华人大妈们展示风采的舞台。大妈跳广场舞锻炼身体本是好事,但公园周边居民不堪噪音多次报警,舞蹈队的领队大妈近日被警方上了手铐并开出传票。这是华人大妈不守规矩咎由自取,还是纽约警方举止粗鲁滥用职权?
侨报评论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文化差异引发的摩擦。而笔者认为,首先,文化不能高于法律,不能无视他人权利;其次,如果说这种对公共领域噪音无意识的活动或习惯是一种“文化”,也只是一部分人的文化,而非“华人文化”。不光是美国居民反感噪音,中国人也是受不了的。搜狐网这篇新闻的跟帖中,网民盖楼批评“广场舞大妈”们的不文明行为:北京、上海、广州、乌鲁木齐……很多地方都有人受不了广场舞的扰民噪音。
不同的是,在大洋彼岸随意无度制造噪音,不但警察会找上来,还要被告上法庭,而在我们这边,“群众健身活动”则少有约束。健身当然是公民自由,但一些人的自由不能妨碍另一些人休息和安静的权利;健身是你的自由,可强迫别人必须听你播放的音乐,这种“自由”你是没有的。遗憾的是,对这种逻辑,一些国人要么无意识,要么是不尊重他人权利,随意无度释放噪音的蛮横几乎到处都有。
“文化”不是不守法和侵害他人权利的理由,否则就是野蛮文化。与其说,美国警察铐走中国大妈是文化冲突,不如说是法治与文明意识的冲突。制造噪音,不论什么理由,都有悖于现代文明社会价值标准,而当文明价值标准不能为某些人所接受和遵守的时候,就只能拿法律说话。
中国也有管理生活噪音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58条都有相关规定,比如禁止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处200—500元罚款。如果相关部门依法干预噪音扰民活动成为常态,将会有更多的人知法守法,也就不至于将“中国式噪音”出口到大洋彼岸。
(实习编辑:谭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