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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明类型的角度解读日本

2014-03-13 17:35:02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作者:柳昌清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的经济政治格局发生了很大改变,文明类型问题凸显出来。文明类型的深层控制力量是其主导性整合要素。所谓主导性整合要素,就是在人类脱离原始状态、分化出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以后,能够给社会以秩序的那种起决定性作用的力量和关系。综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只有三种力量和关系,才可以成为最基本的主导性整合要素,这就是:宗教的力量和关系;政治的力量和关系;经济的力量和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或形成了不同的主导型整合要素,所以形成了不同的文明类型。

  在世界现存主要文明中,西方文明是经济主导型文明,中华文明是政治主导型文明,印度文明是宗教主导型文明,伊斯兰文明是“宗教/政治”(教政合一)主导型文明,日本文明是“宗教/政治/经济”(民族主义宗教精神与政治、经济一体化)主导型文明,俄罗斯文明和拉美文明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文明,非洲文明是正在形成中的文明。日本文明是最复杂的复合型文明,其文明类型的形成和内在结构,是解读当代日本国家内政外交的一把钥匙。

  一、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兼顾

  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区分,说到底,政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敌对或友好、亲近或疏远、尊贵或卑贱等的关系,而经济关系则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这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有时候也会产生矛盾。例如,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过分重视人们天生的血缘关系(亲疏关系),往往会造成经济效益的损失——这正是原始氏族社会解体的主要原因。

  古希腊彻底打破了氏族社会的社会结构,按经济效益的要求,重新建立起新的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中国把氏族社会的社会结构带进了阶级社会,按政治统治的要求,建立起以政治关系(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中国的阶级社会保留有父系氏族社会的特征,日本的阶级社会则保留有母系氏族社会的特征。

  日本的社会结构是“家”的放大(“家制度体”)。中国人和日本人都非常重视家庭,但重视的关系有所不同:中国人重视家庭的政治关系,而日本人则不仅重视中国人重视的关系,还更重视家庭的经济关系。

  中国的家庭以父系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父家长(父亲或祖父)实际上是家庭的统治者(就像一个国家的君主一样),因而掌握着政治权力(在中国,政治权力中包含有经济权力),包括维护家法、遵守国法和村规、敬宗祭祖、伦理纲常教育、生产安排、收入分配等权力。家庭或家族内部的等级主要依人们的血缘关系来划分,确定其各自尊卑、亲疏、长幼等地位。在家庭或家族的外部关系中,重视本家子弟入仕做官、求得功名以光宗耀祖;在内部关系中,重视家庭成员安于本份,循规蹈矩。人们也考虑经济收入和经济利益问题,但是那是次要的问题。如果家庭中的男子有子嗣相续,那么,不管子嗣有无经营经济的能力,还是要由其把这个家庭延续下去,很少有人会想到再另外招赘一个有经营能力的男子来使家庭在经济上兴旺。女姓到了结婚年龄,一般就要出嫁。中国的家族,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被称为外亲,不受重视。家产继承实行成年男子均分财产制,但在兄弟之间出现困难(特别是与传宗接代有关的困难,如因缺少财礼而不能成婚,子侄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生活下去)时,兄弟之间也会互相帮助。

  日本在四世纪时,在婚姻上流行招婿入赘制,成年男子结婚后到女家入户,家族一般以母亲为核心,包括女儿、女婿和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子、儿媳及其子女。七世纪中叶“大化革新”以后,由于接受中华文明,父权制获得了较大发展,而且流行于社会上层,但招婿制仍然盛行。十二世纪末到十三世纪初以后,随着庄园封建制的出现,日本男子(武士)有了突出的地位。十四世纪后,男娶女嫁的婚姻制被民间广泛承认、实行。由于母权制影响深远,父权制家庭出现较晚,出现时又受到业缘关系的影响,所以,在日本的家庭和家族中,血缘关系及观念相对淡化。为了保证“家”的繁荣和延续,他们会打破血缘束缚,把完全无血缘关系的人吸收到“家”里来。不仅无男性后代时是如此,而且若本家子弟不具备继承家业和家传技艺的能力时也这样做。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家长往往从非血缘关系的弟子、家臣或奴仆中挑选合适的人,招为养子以继承家业。养子制度在日本(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更为普遍。

  日本庄园封建制出现以后形成的父权家族一般实行长子继承制。长子从小受到较好的待遇,对弟弟、姐妹有着支配权,后者必须尊敬他。长子通过对家产的基本继承而成为家长后,对于另立门户的弟弟仍有相当的支配权。前者的家叫“本家”,后者的家叫“分家”或“末家”。分家往往租种本家的土地,或者由本家资助其从事经济活动,依附于本家。本家有庇护分家的义务,分家则在农忙时要帮助本家劳作。

  总之,中国的家庭(家族)与日本的家庭(家族)之不同,可以归结为前者主要以政治关系构建和维系的,而后者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增加和突出了经济关系。中国的家庭和家族,以血缘关来确定其成员的尊卑、亲疏关系,使人人各居其位,各守本份,因而成为国家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反过来,中央集权的国家为了防止家族财产集中,形成与中央和地方政权相对抗的经济力量,因而废除长子继承制,实行成年男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使家族力量分散。日本的家庭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通过招婿上门和养子制度,使家庭增加了经济和职业方面的目标和关系。日本的家族通过长子继承制,增加了经济上的“财团性质”。尾藤正英给日本的家族下了这样的定义:“家”是“机构”,“家是超越世代经营一定的行业乃至为换取恩给和封禄而提供服务的集团,也可以说是广义上的一个企业体。”[1]这种集团或企业体既包括“户主的家庭成员,但其他非家庭成员的人有时亦可包括在内”,“能够把不同类属的成员包括进来,同时又能够把同类属的成员排除出去。”[2]

  日本的企业(特别是现代企业)虽然是经济组织,但是却兼有政治组织的功能,承担了在西方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需要承担的一些职能。例如,日本的现代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对职工实行终身雇佣制,为了做到这一点而又不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变换,企业要为员工支付巨大的再培训费用。而在欧美国家,职工的失业保障及再培训任务都是由政府承担的。同时,日本的企业还能够接受政府的“诱导”,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调整经营方向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日本企业追求的目标,不是通常的利润最大化,而是追逐市场占有份额的最大化,带有政治组织追求目标的特征。

  另一方面,日本的政府又兼有经济组织的目标和功能。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被称为“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例如,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由于外汇短缺,日本政府对进口实施了外汇配额和进口限额等控制措施,把稀缺的外汇储备主要用于钢铁、造船业和石化工业;为了保护国内产业,日本在很长时期对外国直接投资采取了限制性措施;通过运用税率优惠、优先分配财政投资与低利率贷款等手段,保护夕阳产业的结构调整,选择培植在国内外市场有发展前景的产业,。

  二、民族主义宗教精神与社会结构的一体化

  日本民族的宗教主要是由原始宗教演化而来的神道教。它最初以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为主要内容。五至六世纪,吸收了从中国传入的儒家伦理、道家观念和佛教的某些教义,逐步形成较完整的宗教体系。但在明治维新以前,佛教盛行,它处于依附佛、儒的地位。明治维新以后,随着民族主义的兴起,才实行“神佛分离”,以神道作为国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政教分离,停止了国家对神道的监督、保护和财政援助 。1946年元旦,天皇发布了《人间宣言》,从观念上否定了天皇的神性。同年神祗院变为神社本厅,由国家机构变为民间宗教组织。据1977年底,日本文化厅《宗教年鉴》的统计数字,有神道单位85901个,信徒9073万人。天皇制度和神社制度是日本民族宗教的两种主要的制度。这两种制度到现在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废除,成为民族主义宗教情绪随时都能够兴起的制度条件。“靖国神社”在近些年所起的作用,就是例证。日本民族宗教的观念是在近代以后被不断加强的,认为日本是神国,日本的皇帝是天皇,日本和日本人是独特的,日本社会如同一个大家庭,整个日本民族都是同质的,日语里有内在的神灵,等等。

  日本的民族宗教还不主要表现为神道教的观念和制度,而主要表现为日本人以“忠诚”观念为纽带,以现存的家庭、企事业单位、国家为依附,形成的一种忠于团队和国家的宗教精神。这种宗教精神的起点是“原恩”或“原债”观念,类似于基督教的“原罪”观念。“日本人的基本假设前提是每个男女生来都负有恩情债”。[3]活着的人必须“知恩”并“报恩”,否则,就被看成是一种类似于欠债不还甚至赖帐不还的耻辱,在社会上无颜以立。

  生来就欠的恩情债首先是对往昔的祖先的感恩和崇拜,这不仅包括自己家系的祖先,而且包括对皇族之祖“天照大神”、作为“神国”和“天孙民族”的共同祖先的崇拜。其次是最高君主的“恩”,这个“恩人”或“债权人”在日本历史上的不同时代有所区别:在武家时代,他是领主、诸候和将军;明治维新以后,则指天皇。对于日本人来说,由谁做最高的“恩人”或“债权人”倒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毋忘恩”。对于这个最大的“恩”或“债”,一个人必须以无限忠诚和感激之情来接受,庆幸生于这个国家,得以如此生活,受到这样那样的关怀,并且要时刻准备去报这个最大的“恩”,不惜付出自己的生命。

  这种感情曾被日本军国主义大加利用。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天皇名义发给前线部队的每一枝香烟都强调每个士兵所领受的“皇恩”,出征前士兵所领的每一口酒就更加是一种“皇恩”,“神风”队员自杀式的攻击被说成是报答皇恩,为守卫太平洋上的某些岛屿而全部“玉碎”也被说成是报答浩荡无际的皇恩。之所以称这种精神为“宗教精神”,其原因就是它已经超出了普遍伦理道德(如儒家的忠、孝)范畴,变成了无条件的、盲目的宗教观念和行动。日本人(尤其是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期的日本人)对天皇的“忠”就类似于宗教行为。老百姓听说天皇“关心国民”时会感动得热泪盈眶。“为了使陛下放心”,他们可以献出自己的生命。“这是天皇御旨”,这一句话就可以唤起“忠”,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有这样一件事,在一次平时军事演习中,一位军官带队出发时下令,不经他许可不能喝水壶里的水。那一天,由于口渴和疲劳,有20个人倒了下去,其中有5人死亡。打开死亡士兵的水壶一看,里面的水还满满的,一口未喝。“那位军官下了命令,他的命令就是天皇的命令。”[4]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意大利和日本都出现了法西斯主义的思潮和行为,给人类带来了莫大的灾难。德国、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根源于“权力意志”等极端理论思想,而日本的军国主义则根源于民族主义宗教意识。相比较而言,极端理论思想的影响容易消除,而民族主义宗教意识则影响深远,不容易消除。在战争结束前后,意大利人民自己处决了法西斯主义头子墨索里尼,德国领导人多次向受害者道歉,而日本却没有这样做,甚至极力抹杀、否认所犯的野蛮罪行。

  三、对中、西文明的吸收与拒斥

  日本文明是在吸收中华文明和西方文明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是日本文明形成的关键性条件。

  日本的农业文明之发轫“比欧洲、中东、印度次大陆和中国晚了几千年。”[5]大约在公元前3世纪,日本列岛还处于石器时代,中国的铁器文化和农业文明就传入了日本。“汉民族向四周的长足发展,其余势也波及到了日本列岛,给日本带来了金属文化和农耕技术。”[6] 7世纪时,日本在经济、文化上都远远落后于中国,因此,日本先后派遣隋使和遣唐使到中国学习。隋唐两朝,日本至少23次派人到中国。这些人中有正使、副使、学生、和尚,以及大量的水手、工匠等。日本人不仅学习吸收中国的儒家和佛教,而且还学习吸收中国的土地制度、法律、语言文字、租税制度,以至衣食住行等。“明治维新以前,日本一直处在中国文化的影响之下。”[7]

  公元603年,日本当时的圣德太子参照中国的行政制度,制定了“十二阶冠位制”,把大臣和其他官员们分成为十二等级,用不同式样和颜色的帽子来表示冠位的大小。 这种制度宣布,官员们被任命到相应的职位上不是由于他们的血统,而是根据他们的能力。604年,圣德太子颁布了与新的冠位制相一致的公职法规——“十七条宪法”。但是,圣德太子同时也给皇位赋予了神圣的权力,将日本皇帝的称呼由“大王”改为“天皇”。天皇不再是一个国王,而是一个人格化了的神;同时,只有具有血统渊源的人,才能问鼎皇位,即使天皇是残忍而凶恶的,民众也必须容忍。这一点与中国政治文化传统有所不同。由于当时的实权掌握在外戚苏我马子手里,所以,圣德太子的改革并未完成。公元645年,改革派中大兄皇子(后来的天智天皇)和中臣镰足发动了一次政变,杀死了苏我入鹿(当时苏我氏族的首领)。在归国的被派往中国的留学生的支持下,他们建立了一套类似于中国唐朝那样的中央集权制度。这就是大化革新。

  大华革新的主要目标是把氏族首领与他们的土地分离开。在新政权的统治下,国家的耕地被分成许多等份,每一等份又按照中国古代井田制的模式分成相等的九小块,八个人各种一小块给自己提供食物,共同耕种剩余的一小块作为给国家尽义务。氏族首领也和普遍百姓一样种一小块地;如果他被任命为政府官员,则同时接受与其官职相应的薪俸。由此,氏族势力被削弱,一个全国性的郡县制度建立起来了,皇室也变得真正强大起来。

  同时,日本政府采纳了中国儒家的意识形态。十七条宪法和后来的天皇诏书都是按照儒家的观点写的。政府鼓励人们去修习儒学提倡的美德,如诚挚、正直、忠诚、礼仪、智慧和信念等。中国的道教也传到了日本,“以神道教的形式表现出来”。[8]汉字的传入,也使日本人开始有了记录历史的文字,促使日本字母系统的创立。但是,日本对先进的中华文明的吸收,并未形成对中国的心悦诚服,而是形成了利用与应对的趋向。虽然宫廷的宗教仪式是道教的,但民众却把它理解为是本民族的神道教的。同时,为了应对来自庞大的中华帝国的压力,日本建立起了一个有效而强大的政府,同时也在人民中间激起了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感情。“神道教,即事实上的道教,促进了民族精神;特别是在德川时代末年,起源于《古事记》研究的国学,狂热地倡导古代神道信念,为促成反对西方列强和中国的狭隘民族主义和沙文主义的运动出了很大气力。”[9]②

  日本的神道教对中国的道教在观念上也进行了改造。中国的道教主张隐居山林,过超脱宁静的生活,并追求长生不老;而日本的神道教则主张为天皇的利益而作出自我牺牲,通过神化国家和皇帝来激发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感情。日本对中国的儒家学说也作了取舍,突出了忠、孝等有利于增加集体凝聚力的道德范畴,拒斥了儒家思想中仁、义、慈、恕等道德思想,从而使日本文化中缺少了正义观念和人道主义的因素,这是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并对所犯各种残忍的非人道的罪行拒不反悔的文化原因。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又大量引进和吸收了近代西方文明的成果。为迅速建立起近代化的工业,日本政府于1871年11月,派遣以右大臣岩仓具视为全权大使的48人代表团,走访了美、英、法、德等12个欧美国家,历时一年零十个月。回国后立即设立内务省,一方面诱导奖励办工业,另一方面引进西方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办法,并不惜重金聘请外国专家。1872年,实行新学制,发展欧式教育。1877年,创办东京大学,设立法、理、文、医等学部,把它作为输入近代科学、培养造就科学技术人才的中心。为了学习欧美科技,用高薪聘请外籍教师,继而派留学生出国,以代替外籍教师。1873年改定律令,开始引进欧洲刑事法。1882年,实行由法国法学家参加制定的刑法及治罪法草案。1879年,聘用法国人编制民法草案,并组成民法编纂委员会审议,1893年加以实施。1881年,设立商法编纂委员会,由德国法学家编制商法草案,并于1893年后分段实施。从1881年起,由伊藤博文主持宪法制定工作,为此伊藤博文两次赴欧考察各国宪法情况,1889年2月11日,以天皇名义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该宪法用法律形式确认了天皇、议会、内阁、军队等国家统治机构。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内阁只对天皇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军队统帅权只归天皇,不准政府和议会干涉。宪法规定了国民的基本人权,但须在“法律范围内”。

  军事改革在各方面的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1871年,明治政府发布命令,由萨摩、长州、士佐三藩的部队中选拔万名精兵,组成专门保护天皇的近卫军。1872年,颁布义务兵役制,取消武士独占军人身份的特权,成立近代常备军(又称“皇军”)。同时建立海军。聘请外国教官,按照普鲁士方式来训练日本军队,对官兵灌输反动的武士道精神和忠君爱国思想。日本在尚未摆脱不平等条约之前,就开始侵略邻近国家。1874年,进犯中国台湾,无理勒索50万两白银的“赔偿费”;1876年,制造事端,用武力强迫朝鲜订立不平等条约,攫取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等特权;1879年,吞并琉球,改为冲绳县。由此很快走上了疯狂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

  日本也从战败中得到过外来文化的成果。中大兄皇太子侵略朝鲜失败后,许多朝鲜的政治家、学者、和尚和艺术家来到日本,为日本文化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作为战败国,被美国军队占领。为了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再生,美国占领军总部在日本强行推行民主化改革,制定和颁布了新宪法,规定天皇只是“日本的象征”,议会由天皇的辅弼机关变成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不允许日本国家拥有武装及进行战争,内阁总理大臣及各大臣均须由文官担任;进行了土地改革,解散了财阀,使工人阶级组织工会、团体交涉、罢工等权利有了保障,等等。这些改革,对推动日本文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美国占领军没有认识到并肃清日本民族主义宗教的制度基础,也无法改变深藏于日本人头脑中的民族主义宗教精神。

  总体说来,日本文明在其成长过程中,先后吸收了政治主导型的中华文明和经济主导型的西方文明之文明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拒斥了这两种文明中人道主义的精神,坚持和发展了民族主义宗教精神,从而构成了一种溶民族主义宗教精神与政治、经济一体化的主导性整合要素。日本社会的整合,从表层来看,是企业、政府及相应的经济和政治关系在发挥作用;从深层来看,则是这种宗教精神和观念在发挥作用。如果用更广泛的眼光去看,那么,日本的学校、企业、国家都笼罩在一种民族主义的宗教氛围之中,兼有宗教组织的功能;同时,企业兼有政治功能,国家又兼有经济功能,经济、政治与民族主义宗教精神一体化。

  人类文明的发展,一方面增强了人类社会(个人、集体、国家)的力量,另一方面增加了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组织与组织、国家与国家相互关系中的人道主义成分。原始社会,在氏族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和谐的、友好的,但对其他氏族、部落的人,却往往是敌对的、残忍的。一种文明在人道主义方面达到什么样的进步程度,需要看它对于异族、其他国家及其人民是否能够以同样或相近的态度相对待,能否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这个角度去衡量,日本文明的形成过程中,只注重了增强自身力量和利己主义的一面,而忽视甚至拒斥了人道主义和利他主义的一面,从而形成了一种民族利己主义的、带有野蛮和冷酷色彩的文明。这样的文明不能被其他国家和民族所接受,只能是“孤独的文明”(亨廷顿语)。日本人也讲“和”,圣德太子颁布的“十七条宪法”,第一条就讲社会交往的首要原则是“和”,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但是,日本文明的和谐只是内部的和谐,感恩也只是内部的感恩,而对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人,包括自己的“老师”,却从未“感恩”和取得和谐相处,而是作为对手甚至敌人,伺机雪“当学生”自卑之耻。如果说,过去由于日本社会文化各方面不如人,产生这样的心理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当日本成为经济强国之后,就应当改变这种文化传统,在自己的文化中增加人道主义和利他主义的成分(除日本文明以外的其他文明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这两种成分),减弱虚妄民族主义的宗教情绪,克服狭隘思想,以便对自己的处境和地位正确对待,与其他民族和国家友好相处,同时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自己真正的贡献。

  [1] [日]尾藤正英:《日本文化比较论》,沂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37页。

  [2] [日]中根千枝:《日本社会》,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页。

  [3] [美]本尼迪克特:《菊花与刀》,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8页。

  [4] 同[3],第90—91页。

  [5] [美]埃德温·赖肖尔:《日本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42页。

  [6] [日]家永三郎:《日本文化史》,纽约1990年英译本,第28页。

  [7] [日]森岛通夫:《日本为什么“成功”》,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页。

  [8] 同[7],第54页。

  [9] 同[7],第57页。

  (编辑: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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