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制丧失存在基础
整个十七世纪,法国国王及其大臣把持了大多数政治权力,路易十四统治时期是这种中央集权过程的巅峰。在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支持下,路易十四凭借个人权威把法国君主政体转变为名副其实的绝对主义体制。〔1〕但在历经启蒙运动洗礼以后,民主、平等、代议制逐渐深入人心,绝对主义走向了终结。而路易十五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继续奉行绝对主义,不容异说,与英国和普鲁士的“七年战争”导致法国丧失大半个殖民帝国,财政状况急剧恶化,积累起沉重的债务。到了路易十六时期,纳税人承担过重的税赋,而贵族阶层则享有大量的特权——贵族地位、免税以及其他好处,并热衷于维护自身特权,阻止国王和大臣为废除特权制度所做的努力,阻止自上而下的改革。由此,人们对现状普遍不满,所有法国人都厌倦现实社会,相信它已不再适应法国新的形势和需求,社会变革成为社会共识,甚至国王和他的谋士也接受了变革的事实,但他抓不到问题的实质,不知道“在黑暗中手牵着手走向何处”。
事态的发展导致法兰西国王在大革命发生之前已无法左右局势。由于宫廷推行的政治变革无法进行,路易十六被迫同意大臣召开已停止了一百八十年的三级会议(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以谋求废除旧制度下法律、财政和政治结构所包含的封建特权。但三级会议如决堤之水,一发不可收拾。1789年6月三级会议召开不久,第三等级(除教士、贵族以外的所有其他公民)就取得主导地位,并和一些开明贵族、教士组成国民议会,宣布召开国民会议。7月,一群民众攻陷被视为王室滥用司法权之象征的巴士底狱。8月,国民议会颁布《人权宣言》,宣布废除一切封建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君主立宪制。至此,王室彻底失去控制局面的能力。第三等级如脱缰野马,要求以平等的名义进行更为激进和广泛的变革。10月,一群巴黎市民列队行进到凡尔赛宫,迫使国王和王后随他们回到巴黎。1791年9月,制宪会议制定了宪法,选举产生的“积极”公民组成一个代议制立法机关,宣布废除商业、手工业行会。1792年8月,巴黎民众占领了国王所在的杜依勒利宫,路易十六及其家人被监禁,立法会议被解散,选举出一个新的立法机构——国民公会。9月,国民公会宣布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指控路易十六犯有叛国罪,并于1793年1月将其处死。1793年5月,温和的吉伦特派领导人遭逮捕处决,激进的雅各宾山岳派控制了国民公会。9月,愤怒的民众在巴黎杀害一千三百名被怀疑同情王室的囚犯,随后,大约四万名政治反对派被处决,成千上万的人遭监禁。1794年7月,国民公会的政治反对派将罗伯斯比尔送上断头台。1795年,成立督政府,1797年拿破仑发动政变,实施军事独裁统治直至1814年。
幼稚的平等
在革命者看来,平等是人类的自然状态,不平等是不同个人历史和环境影响的结果,这种不平等的根源能够得到根除。不平等是非正义、违背公意的,理性的社会应是一个平等的有机整体,平等应是一切合法性的源泉。民主就是平等,所有的人应拥有相同、平等的政治权力,必须消灭私有财产,实现财富平等分配。卢梭写到,私有财产产生了不平等以及主人和奴隶之分,因此,私有财产是人类史上堕落和邪恶之源。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所有的人都应该牺牲私人利益。因此,法国大革命时期,平等被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和终极目的,成为激进的政治和社会变革的动力和社会凝聚力的源泉。革命者挑战一切权威和世袭权利,反对封建制度和贵族等级,剥夺贵族私有财产,宣布教会财产归国家所有(虽然法国《人权宣言》宣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把贵族、僧人少数阶层排除在社会之外,宣布“第三等级就是一切”,以期建立一个没有贵族的平等公民社会。
渴望平等对法国当时不公正的特权和等级制度来说是合理的诉求,但平等并不能与社会正义划等号。法国人在追求平等之时,没有意识到绝对平等的不可实现性,它带给人类的将是人为的不平等,导致人性之恶不受遏制的膨胀,对个人权利的彻底剥夺,人世间的尊严、道德等文明价值荡然无存。不平等是自然形成并且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它是由各种非常复杂的因素造成的,尤其是一些由家庭、社会环境、个人差异和勤奋程度造成的不平等因素对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即使是缺乏社会公正的不平等,如社会的丑恶现象一样,消除它们也是长期的一个过程。伯克在其《法国革命论》中指出,法国人对自由的含义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认识到社会无法实现平等的事实,而且上当受骗地相信了人类手足之情的神话。法国人摧毁了按照社会地位和职业划分社会等级的旧有的社会秩序,从而破坏了保障政治自由的最佳社会结构。托克维尔指出,试图使人们之间平等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阿克顿这样评论到:“法国大革命之所以对自由是灾难性的,其最深刻的根源在于它的平等理论。”
公意即自由
大革命理论家信奉卢梭的“公意”概念,宣称“公意”相当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如果文明的公民能够作为社会人和公民而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体作决定,那么“公意”就能反映他们的愿望;真正的自由存在于服从公意的选择之中。因此,公意是美德,是主权,应该支配整个社会和法律,具有最高和终极的权威。私欲是不道德的,公民有义务“把公共意志看成是自己的意志”,谁坚持怀疑和反对公意,谁就放弃了在政治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放弃了他的政治权力。谁要对认识公意有困难,谁就得学会接受事实。“无论谁拒绝服从公意,都将受到强制去做整个团体所做的事情”。由此,法国大革命发明了一种新的自由观,即强制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可以通过强制来使人们服从公意,因为“反暴政的专制是自由”。这与传统的自由观完全对立,传统自由观强调个人本位和自治,自由是个人天然拥有、不可侵犯和剥夺的权利,在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拥有自我选择、自我发展和追求自己幸福、利益的权利。
“公意”理论使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推论,如果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可以代表“公意”,那么这个人或组织的权力就不需要受到制衡。事实也确实如此,在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国司法部门可以坚持其独立性,谴责王朝政府的暴虐独裁行径,可是在大革命时期,如果法官也要试着挑战立法机关,将会被看作是对普遍意志的责难,对立法主权和国家基石的怀疑,将受到“公意”的惩处。如奥佐夫所指出的,“非法行为不可避免地与大革命融为一体”。
多数暴政
虽然卢梭的“公意”并不指多数人的意志,也不指多数同意,但大革命实践的即是多数人意志的“公意”,革命者通过多数赞同来缔结权力和法律,或者说,权力和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多数赞同,可以不受任何原则限制。法国大革命既否定君主制的国家形式,认为君主制是个人自由的枷锁,也摒弃“代议制”政府,认为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是不能代表的。法国大革命信奉直接民主,由人民直接操纵权力,实施“公民执政”。在革命者看来,社会的第三等级具有观念、意愿和行为的一致性,是可以为公共利益献身的同质群体。因此,第三等级可以代表“公意”,“第三等级就是一切”。
实践证明,直接民主并不能实现人民做主,人民只是政治家、阴谋家的玩偶。它表现为两个特征,一方面表现为寡头政治,国家的政治行政事务事实上操控在少数活跃分子手中,通过行政命令管理社会,其权力不受任何约束,只承担抽象的义务;另一方面,直接民主又依赖于民意。革命的领导人宣称,人民代表了正确、正义和宽宏大量,代表了美德和无私。因此,谁赢得民意谁就占据了政治上的主宰地位,政治领导人把赢得“民意”作为自己的唯一目的,而不会考虑遵循任何原则,坚持某种信念。雅各宾派领导人表示,他们既不是民众的领袖?熏也不是人民的保护者?熏而是人民的一分子。这种定位就使他们与人民融为一体,为人民所接受、认同,自然使他们自己成为美德和无私的代表和人民权利的捍卫者。
对“公民执政”或者说直接民主,当代法国史学家傅勒评述道:“它排除或降低了立法机构的制宪临时措施以及行政权委托程序的必要性,结果面临不可解决的方式问题:谁以它的名义说话?究竟哪一个集团、哪一个议会、哪一种会议、哪一种共识有权代民立言?”这种“法与事实的无限距离,不可能找到同理论相结合的民主实践……而是卢梭称之为‘最严酷的民主’的意识形态。”法国大革命导致持异议的个人或少数派没有合法的地位,必须融入多数之中。革命的领导人声明,贵族阶层是“敌人”、“叛国者”,他们必须放弃特权平等地加入到第三等级中。马拉要求,对那些被指控为叛国的恶棍进行严厉的裁决,死刑本身是一种太温和的判决,要“用烙铁烙他们,斩断他们的拇指,割下他们的舌头”等等。罗伯斯比尔说:“惩罚人类的压迫者是仁慈的,原谅他们是残暴的。”他把报仇提升为爱国的义务,“不追捕罪恶的人就不可能热爱美德”。“特赦背信弃义的代表将意味着对罪恶的保护,对美德的窒息”。由此,革命的领导人抛弃宪法而为所欲为,当场逮捕、残忍的关押,可怕的处决、野蛮的大规模的溺死,完全颠倒了是非道德标准。用美国当代法国思想史专家苏珊·邓恩的话说,“仁慈成了叛逆,干劲转为复仇,民主变成专制。雅各宾党人的修辞策略不仅征服了文明和理性,也战胜了自由、法律和正义”。美国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不无愤怒地谴责道,伏尔泰是个“撒谎者”,卢梭是个“纨绔子弟”和“好色之徒”,孔多塞是个“骗子”和“白痴”,达朗贝是个“寄生虫”和“虱子”,杜尔哥是个缺乏“判断力和实际经验的政治家”。
多数同意反映了程序的公正性,但多数同意并不必然代表个人的正当利益,并不意味着决策的正确。个人和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应是检验多数决策是否正当的基本依据。法国人没有认识到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意味着所有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成为少数派。虽然教士、贵族拥有种种令人憎恶的不合理的特权,但法国人却忽视了教士、贵族这两个社会阶层对于当时防止君主专制、抵御多数暴政和激进主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以为废除君主专制,建立顺应公意的共同体就可以实现自由、平等,而没有意识到代表多数的共同体同样会滥用权力,实施暴虐的统治,扼杀公民的权利。麦迪逊曾指出,与政府相比,共同体对权利和自由更具潜在的破坏性。实际上,法国人当时并没有认识到政府是制约多数暴政不可缺少的手段。
团结和一致
大革命的理论家认为,如果国家拥有一个单一的意志,就能目的明确和有效地商讨问题和制定法律。因此,法国革命对同质性和一致性顶礼膜拜。团结和一致是革命的最高目标,构成了激进政治和社会变革的发动机和必要条件。他们宣布,只要分歧和反对存在,统一就不会取得什么成果,任何种类的分化都是应该诅咒的事情。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所有的人都应该牺牲私人利益,所有不同的观点都应该屈从于一致。激进的雅各宾党人圣茹斯特说到:“每个人都必须忘记他自己的利益和自尊。私人幸福和利益是对社会秩序的强暴,你必须忘记你自己……你的利益要求你忘记你的利益;唯一的拯救就是通过公众的幸福得到实现。”在他看来,异议或反对意见是自私的、非理性的表现。党派“制造了最恐怖的敌人”,是削弱和破坏社会的恶疾和毒素。与国家的利益和目标不一致,为私人利益而叫嚣,都是应该受到驱逐或惩罚的敌人。国民大会将授权判处任何企图威胁“共和国不可分割的团结”者死刑。令人回味的是,不论是雅各宾派还是吉伦特派都奉统一和不可分割为圭臬,他们从来就没把自己看成是个党派或团体,而是作为公意的代表、团结和一致的象征,这种意识或者叫策略既是革命现实的需要,也是排除异见的需要。
圣茹斯特对美国的政体嗤之以鼻,嘲笑它不是一个共和国,而只不过是毫无希望、四分五裂的大杂烩。确实,美国的开国元勋与法国革命者的观点正好相反,他们从不追求意识形态上的一致,而是把多样性和复杂性看作人类的本质,认为冲突、分化是社会常态,是自由的结果和必要,是缓和矛盾、避免权力集中的途径和手段。党派之间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冲突是美国政治文化的特征。党争是意识形态的冲突,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冲突。不同的政治观念和利益诉求通过政党政治或政党竞争而不是暴力斗争来反映和实现。党争组成政府,政府意味着分歧、冲突和对立。社会不存在单独的公共利益或“公意”,只存在不同公民与党派的利益和意志,并为各自利益与权力而竞争,那种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的想法是不被接受的。美国社会并不只是分歧、冲突,他们存在共同的原则和共识,即社会冲突和分歧建立在对个人自由、尊严和私有财产权等的共同遵循之上,由此给社会带来秩序、稳定和凝聚力,使政治上的妥协和调和成为可能。
一步到位
简单和一步到位是令人愉悦的事情,是人类的本能欲求。在法国革命的理论家看来,传统、习俗、惯例缺乏逻辑一贯性,是人非自愿的、盲目的、权宜性的创造,因而是非理性、非人性、不可靠的。传统、习俗、惯例是个人自由的枷锁,社会进步的障碍,如卢梭所言:“自由的法律,或许会比暴政的桎梏更加严苛。”因此,不必依照以自然、承袭、等级为基础的自由概念,不必对制度进行修正和改革,而应当摧毁整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架构,在旧秩序的废墟上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他们认为找到了理想社会的发展目标,可以着手即刻、深入和持久的变革,为实现社会目标,任何代价都可以在所不惜。哲学家孔多塞认为,美国的革命只是为法国革命做了铺垫,法国革命将循着更真实、更完美、更深刻的方向发展。一些理论家甚而嘲笑美国人刻意追求和保留的程序繁琐、决策冗长的两院制,认为法律制度除了对人民精力充沛的干劲进行拖沓和陈旧的约束外,没有任何作用,国民议会代表圣艾蒂安宣称:“法兰西,你不要去学习榜样,而要去树立榜样。”罗伯斯比尔更是狂妄地说:“法国人比其他民族领先两千年。”“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建立民主的民族。”
为了彻底改变法国社会,法国人认为必须起用哲学家和文学之士,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想像力、洞察力和创造性,而那些在政府部门拥有工作经验的人,对政治的本质并不一定具有真正的洞察力。因而,作家被想像成社会领导阶级的替代者,文学越俎代庖肩负起政治职能,而那些经验丰富的政治家则被摒弃。
对此,阿克顿评论道:“法国从美国那里学来的是革命的理论,而不是他们的政体理论,是他们一刀两断的气魄,而不是修修补补的艺术。”苏珊·邓恩说,一刀两断(如弑君行为、独立宣言)是轻而易举的,而修修补补倒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美国政治家莫理斯认为,在法国,“已经用天才取代理智作为他们的向导,以试验取代经验,因为他们喜欢闪电而不喜欢阳光,所以只能在黑暗中徘徊”。
哈耶克这样写道:“摧毁作为一个自由文明必不可少的基础的那些自发的组成物也许并不困难,但一旦这些基础被摧毁,也许我们就没有力量再精心建造出这样的文明了。”或许这一观点可能绝对了,但历史告诉我们,相对于建立或恢复一个社会秩序,摧毁一个社会秩序则要容易得多,特别是法国当时社会,推翻君主制度只是在完成一个程序,但一旦社会秩序被打破,要重新恢复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国大革命给法国带来的是将近一个世纪的社会动荡。
独裁——法国大革命的归宿
法国革命理论家的理论是抽象的,充满了主观想像,如圣茹斯特所说,“那些沿着革命方向前进的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它否弃了约束人类行为的传统、法制和宗教观念。因而,法国大革命不可避免地表现了盲目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大革命中制定的制度总是推翻、重建、再推翻。随着革命的演进,革命理论和行为的权威性开始受到怀疑,冲突、纷争、无序随之而来;而激进变革的主张也导致社会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利益集团严重对立。由此,注定革命者最终选择暴力来消灭异己和异议,虽然革命的代表人物起初都反对暴力、死刑。旧制度下,亵渎君主要被处以极刑,在大革命中,任何对革命国家团结的反抗同样要被以危害国家罪判以死刑。温和的吉伦特派领导人及成千上万的异议、无辜人士遭到逮捕处决。最后,革命的领导人对其领导的革命濒于绝望,把死亡作为目标,希望通过死亡来获得永生,并要人民与他们一起殉道。罗伯斯庇尔说:“我确实很少相信活着的必要……非常乐于献身”,“好人和坏人都从世界上消失了,听我的,公民们,死亡是不朽的开始。”圣茹斯特发誓:“当我确信不能给法国人民和善的、有力的道德,不能对暴政施以无情时,我会自杀。”这种疯狂导致人民对他们彻底绝望,作出了将罗伯斯庇尔、圣茹斯特等人送上断头台的抉择。西哀士在发现大革命表现出来的暴戾、失控之后,开始为君主制辩护,认为国王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是人民“集体机构”的完美管理者;“在君主制下比在共和制下更自由”。国王和人民这两种单一的人,是能够相处好的。但他已不能阻止事态的发展。社会的急剧动荡和血腥,导致人民对暴政的恐惧,迫使人民(包括西哀士本人)宁愿选择一个独裁者通过强力恢复社会秩序,由此,拿破仑——这位独裁者应运而生,法国又重新恢复了帝制。可以这样说,独裁是法国革命的必然结果。
理性与传统
法国大革命理论家和领导人的言论犹如横空出世,富于想像,撼人心魄。但仔细品味,又觉得是那么不切实际,有的甚至近乎疯狂,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革命的领袖们声称为了人民,但他们并不知道如何实现人民所追求的权利。它迎合了民众的复仇欲望,以崇高理想和目标的名义进行冠冕堂皇的复仇,使人性之恶得到充分发泄。
法国大革命理论从根本上讲源于对理性的迷信,革命的理论家和领导人相信政治理论和人的理性力量塑造了未来。他们认为人的理性在训练有素和系统的思维协助下,能够提供通向真理的途径。西哀士这样写道:“为了设想整个人类对自己真正的利益视而不见,每个人都必须有些许进步的理性观念……如果每个人都思维正确,那么最具重大意义的变化将很容易发生。”继而,他不无荒谬地宣布:“我个人的作用在于引见真理……我的原理是正确的,我的推论是无瑕的,这点毫无疑问。”这种对理性的迷信和自信为法国大革命实施有组织的暴力提供了理论依据。理性是人类的重要秉赋,但人性的缺陷和人的智识的局限性,注定人类的理性总是有限的,人类社会永远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国人以为《人权宣言》的诞生预示着个人权利的实现,而没有意识到权利实现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的方式,而不是关于权利的理想。法国人带着对旧制度的憎恨,不仅要打碎旧制度,而且要抛弃过去一切的东西,而没有意识到现实与过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现象与法国社会长期的专制制度不无关系。政治自由长期缺失,知识分子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使得法国的知识分子对政治事务不仅不熟悉,而且不具有洞见性,缺乏任何政治实践经验来调和他们的理论激情,只能创造他们自己想像的社会,寄希望建构一个全新完美、与过去没有任何联系的社会。
打碎旧制度,建立新制度,随即就要面临两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一是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它必然是见仁见智,难以统一;二是建立的制度是否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经验告诉人们,一个社会制度若要获得社会的认同,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尽管当时法国社会已没有其他的社会变革方式,暴力革命是十八世纪末期法国人的必然选择,但破旧立新必将导致社会处于一个长期无序的状态。按照伯克的结论,要避免社会长期无序,人类只能依赖经历了漫长时间考验的传统。传统是人类文明的积淀,是智慧的结晶、经验的总和,是一代代人通过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传统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传统的自发性和演化性。人类的发展无不受到历史和现实的制约。人类的发展只能借助于传统使得人们对事物的看法达致共识,各种不同的利益得到调和,从而形成社会秩序。此外,人类借助于传统,可以使我们对事物的发展趋势作出正确的预期,从而把自己的文明一步一步往前推进。人类的理性正是基于传统和经验,或者说,环境的力量迫使人变得理性,即使它们是难以理解和非理性的,也应承认其存在的必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的若干部分或许效能已不高了,甚至成为人类进步的障碍,但人类在行动时,仍必须考虑它们。
传统处在变化、发展之中,但传统的变化、发展最好采取修正、补充和完善的方式,通过点滴的建设和渐进的过程实现之。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秩序不至于发生剧烈的动荡,发生变化的传统才有可能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法国大革命也使我们看到,社会进步离不开公民自由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普遍觉悟,一个时代政治信念及社会信念的变革的实现,必定是在社会诸多不同层面同时展开,单靠社会某一层面的推动不会有什么作为。任何一种社会运动如果对人类神圣不可侵犯的人身权、财产权、言论和信仰自由肆意侵犯,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注释:
〔1〕绝对主义是指君主具有最终权威,是最高行政长官、立法者和审判者,议会、法院或其他法定机构都不具有参与行使主权的基本权力。但君主不能像暴君那样任意行使权力,他必须忠于国家的基本法律,效忠于上帝的神圣律法。不考虑基本法而滥用权力是专制主义。
(编辑:陈家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