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一开发商在未完成考古发掘的情况下,违法施工进行建设,涉嫌破坏距今4000多年的龙山文化遗址。目前,郑州市文物执法部门已立案调查,并已提请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结果显示,该遗址为龙山文化遗址,已遭严重破坏。开发商面临行政处罚的可能。
开发商不是考古专家,自然不会在意,挖掘机一铲子下去,历史就没了。文保部门往往多是“远水”,只能疲于恢复与抢救。只有不会说话的遗址,静默地等待着未知的命运。据说,以龙山文化和仰韶文化为代表的新石器文化,是汉族远古先民的文化遗存。此类具有图腾意义的史脉断章,在施工方眼里,不过是“没挖出啥值钱东西”的土堆而已。
跟开发商讲历史,不过是一声文化娇嗔罢了。倒有几个追问,不吐不快:一者,今年9月,郑州市文物勘探队就初步认定此处“是一处重要的商周文化遗址,距今已有3000多年”,那么,考古未完,开发商的挖掘机是怎么进得了这一场地的?二者,开发商因为“赶工期”而擅自开挖,在一个“建城历史超过3000多年”、遍地都可能是文化遗存的城市,这是违法特例还是惯性使然?
空谈文化有点虚,不如谈谈成本,也许更多人关心的是,这“严重破坏”的文化遗存,究竟会给肇事者带来多大的罚单?如果类似恶性事件总不能以儆效尤,下次,挖掘机就可以直接代替洛阳铲(半圆柱形的铁铲,一种考古工具)了。开发商认为“不挖白不挖”不要紧,怕就怕制度让他“挖了也没事儿”。这样的担心显然不是多余的:请注意此事中的两个关键语,“郑州市文物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和“面临行政处罚的可能”。至此,责罚的层级与“力道”一目了然。
今年7月,《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引起舆论热议,因为其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可是,根据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都是严重的破坏文物的行为,但该法规定的最高罚款,本来就是50万元。上位法如此,地方部门“爱开发商如命”,又何苦去“僭越”呢?那么,不妨乐观预估一下,因为“严重破坏”,郑州的开发商也可能面临50万元的最高“罚单”——区区50万元,还是“最高”,十足的魔幻现实主义。
有人说,有点儿历史文化遗存的古城其实都很忙,忙着将遗存变现,忙着招呼历史去接客。开发的手笔惊人,损毁的不闻不顾。看起来分裂的事情,不过异曲同工罢了。此前,河南开封千亿“再造汴京”的新闻令舆论哗然;在山西大同,另一场声势浩大、耗资上百亿元的古城再造计划早在2008年就已展开。簇新的城墙,成片的废墟,见证着一众古城的“复兴”之梦。新房子要盖,旧房子要拆,既要有时代感,还要显得古风浩荡,仓促匆忙间,不断露马脚。
距今4000多年的文化遗址值多少钱?这个问题对历史当然有些大不敬,但如果它不能折现,不能罚出痛感与示范性,又或者引不起制度的反思,多少年后,也许我们只能在仿古建筑与文字上缅怀历史。
(实习编辑: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