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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评价的性质和作用

2009-04-14 15:08:53来源:    作者:

   

作者:张保生

    一、 学术研究内在包含着学术评价 
    
    学术的本质是求真,其灵魂是创新。学术以追求真理和知识创新为目的,这构成了学术评价的抽象基础、逻辑起点和最终理由。学术评价是以学术标准为尺度对学术活动效果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因此,学术标准内在地包含着学术目的。“学术评价需要考察:是否有严格的研究准备,是否对知识体系有所贡献。”当然,对知识体系的贡献即学术价值并不排斥社会效益。因此,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包含着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价值考虑。 
     
    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是一对矛盾。任何学术评价都力图对对象作恰如其分的评价,因此,客观性或评价结论与评价对象相符,是学术评价所追求的目标。从学术评价的客观性来看,小同行比大同行的评价包含更多学术因素,其评价结论具有更大的可靠性。 
     
    学术的可评价性与不可评价性也是一对矛盾。学术评价由评价机构主持和同行学者主导,必须遵循学者共同体认可的一般标准,遵循规范的评价程序。然而,学术研究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存在着个体研究、独立思考的个性化特点。对于这样的个性化研究,只要研究者不申请立项资助、不申请成果评奖,也不以此为应聘、晋升的砝码,甚至不要求学术共同体给予其任何带有功利性评价,它就超出了学术评价的管辖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被动性,它需要评价对象发动。但严格说来,不公开发表并接受学术评价的学术研究,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学术研究,因为交流是学术的基本特征,也是学术研究的价值所在;学术只有交流才能为同行所用、所参考,并对学术思想的发展和人类知识体系作出贡献。 
     
    可评价和不可评价的问题还涉及到培根的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问题。前者是推理和证明,后者是实际应用。同行学术评价所采用的是内部标准,它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比较有效。对于应用研究成果,同行学术评价虽然可就其价值作出一定的判断,但实际上只有采用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才最具有权威性。所以,学术评价的外部标准,实质上是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即使是基础研究成果,也会遇到可评价和不可评价的问题,也有一个实践检验的问题。 
     
    二、学术评价与学术批评之异同 
     
学术评价与学术批评有时候很难区分,因为它们具有一些共性,从广义上说,学术批评也是学术同行的一种评价。但从狭义上说,它们之间有以下三点区别。 
     
    第一,学术评价的社会性和学术批评的私人性。如果说学术评价是同行学者对评价对象是否符合一定学术标准及符合程度做出权威判断的学术活动,那么,学术批评就是同行学者对评价对象做出个人判断的学术活动。学术批评带有某种主动性,即使不申请,批评也会落到研究者头上来。 
     
    第二,学术评价具有权威性,它是由评价机构主持的评价活动。学术评价的权威性与评价机构的中立性和公认性有关,如果没有评价机构主持,学者之间自发的学术批评就会因其缺乏统一标准而表现为不确定,各种评价结论可能互相冲突,从而失去权威性。学术评价的权威性还来源于公正性和客观性。公正性主要指学术评价制度和程序的公正性,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只是其副产品;客观性主要指评价结论与评价对象实际情况相符的程度,歪曲性评价是学术评价的大忌。所以,学术评价要求建立公正的制度和程序,统一标准,实现评价工作规范化,社会行为的特点比较突出。而学术批评则不需要这些条件,个人行为的特点比较明显。所以,人们一般不用权威性对自由的学术批评进行挑剔。 
     
    第三,学术评价遵循民主原则,学术评语则遵循自由原则。学术评价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形式对评价对象作出判断,它所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 
     
    学术评价遵循民主原则,而学术研究崇尚自由精神。二者如何统一呢?俞吾金教授的办法是把学术活动分为“学术研究活动”和“非研究性的学术活动”两种类型,前者如学术研究课题的酝酿和提出、学术研究的具体过程、学术讨论的展开和深入、学术成果的言说、发表或出版等;后者如学术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学术成果的鉴定和评奖、学术组织的建立和相应的学术领导机构诞生等。他认为,学术民主并不适合于前者及其规范。因为学术研究活动的本质是自由的而不是民主的,人们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完全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即使在这种观点只有少数人赞同的情况下,也没有必要放弃自己的观点而去认同大多数人的观点。一旦把学术民主的原则引入学术研究活动,也就必然会导致多数人观点对少数人观点的霸权和暴力,必定会导致这种研究活动和研究规范的毁灭。 
     
    学术要发展,光有学术评价是不够的,因为一些学科、一些学者自己不发动,学术评价就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不请自来的学术批评就成为学术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待到被批评者被挑剔得忍无可忍,不得不进行反击的时候,学术创造力便受到从未有过的激发,正是在这种批评与反批评、挑战与应战的学术竞争、学术争鸣中,理论得到锤炼,思想碰出火花,方法受到洗礼,推动学术共同体不断地从相对真理逼近绝对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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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学术评价的作用 
     
    学术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评价,即评定、估量、比较价值,是人把握价值的主要精神形式。”学术评价所要把握的价值是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是它对人类知识体系的贡献,因此对机构、团队或学者的评价往往都是通过对研究成果学术价值的评价来实现的。当然,对研究成果学术价值的评价不一定等到研究工作完成之后,它也包括对研究工作完成之后,它也包括对研究项目计划、研究机构目标的预测,“学术评价……是对一定理论、学说、观点、方法的学术价值或理论价值的评估和预测。” 
从直接和积极的作用说,学术评价通过鼓励知识创新,引导学术遵守学术规范,控制越轨行为,激励评价对象提高学术水平,发挥着推动学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功能。学术评价引导科研资源的分配,从而对学术活动具有“指挥棒”的作用。学术评价可以激励评价对象努力实现和达到一定的学术目标,比如加强机构建设,加强个人专业修养,完善课题设计,提高研究成果质量,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等等。在这个作用过程中,价值目标如果与公正程序相结合,则可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客观性又起到鼓励公平竞争、激发学术创造力的作用。从间接和消极的作用上说,学术评价因为社会目的性太强,可能给评价对象造成直接压力,并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学术评价规范主要指学术评价的程序规范,设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学术评价的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防止学术腐败。学术腐败的产生有一定的社会土壤,主要是与学术评价制度不健全有关。因此,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学术评价机制,对于促进学术发展、遏制学术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公正性作为学术评价制度之首要价值理念,目前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但是,对于如何重建学术评价制度目前的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取消论,二是改造论。前者认为学术腐败的主要原因是学术制度未能随经济体制改革而变迁,因此要治理学术腐败就应彻底取消由政府参与学术评价活动的办法,包括取消人文社科方面的政府项目,取消政府评奖活动,取消核心刊物制度等等。 

    在学术评价制度建设方面,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作了明确规定:学术评价机构应遵循科学的评价标准、公正的评价程序,采用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评价结果、意见公示制度。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不当的评价、虚假评价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评审专家名单和评议过程负有保密义务。  

    按程序正义设计的学术评价制度应包括下述规则。 
     
    第一,评价机构中立规则。学术评价机构的公正性来源于其独立性或中立性,即不受任何非学术因素干扰,包括行政干预、评价对象或利益集团的劫持等。尽管目前行政机构在职称评定、项目审批、成果评奖、机构评估等方面都引入了同行专家评价的机制,但学术评价带有很多行政管理色彩,因此,建立独立的中介评价机构是学术评价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二,评价标准先立规则。像立法先于司法一样,学术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应在具体学术评价活动之前由学术界充分讨论、取得共识后确立,并正式颁布。 
     
    第三.评价专家分散回避规则。学术腐败与评审专家职务化有关,后者易造就“学霸”并导致“寻租”活动,也给利益集团和评价对象劫持或收买评审专家提供条件。所以,应根据具体评价工作的需要,在大型专家库中随机遴选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回避规则旨在消除非学术因素对评价工作的影响。一是本人回避,申请者不能任评委。二是利害关系人回避,与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者回避。一般来说,在通讯评审中,回避规则的实施比会议评审更加容易和彻底。 
     
    第四,小同行评价规则。小同行评价能真正体现专业评审的特点。现代科学的发展,在学科综合趋势不断增强的同时,专业研究领域的划分越来越细,“隔行如隔山”的话语障碍愈益明显,无所不知的“万金油”越来越少。因此,学术评价应当取消以一个多学科专家评审组对多学科评价对象进行评审的做法,组织二、三级学科或专门研究领域的小同行专家评审。 
     
    第五,评价程序规则。投票规则:一是差额投票,二是无记名投票,三是计票监督。一票否定规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在评价的任何阶段及之后均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宣布对其评审的结果无效。 

    要充分发挥学术评价对学术发展的积极作用,还须处理好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关系。学术评价指标体系是学术标准的量化,它是通过对各种评价标准设置不同权重而实现的,具有导向性。指标体系的设计应注重成果引用等客观量化评价、社会影响等指标的设置,科学设计主观判断指标。我国高校自2000年以来采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CSSCI等检索系统提供的关键数据,不在于作者发文篇数多少,而在于作者学术成果的被引用量。它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学术研究对知识体系的贡献,因此,有助于高质量论文的撰写和揭示研究成果的价值,有助于增强论文及著作评价的客观性,有助于较为客观地认定个人和机构的学术水平和研究实力。此外,计量化也有助于衡量学科发展和国际比较。然而,学术研究的知识或智力劳动的特点,使单纯的定量评价可能会产生学术泡沫或背离学术自由的精神。因此,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应当结合,从学术研究是发现真理的自由探索和知识创造过程来看,仅靠定量或定性评价均不能准确刻画真理性认识的阶段性和相对性。 
     
    从学术评价的民主性来说,学者共同体制定的评价标准尽管有统一性,但每个评价者都是独立主体,其思想观点和观察角度不同,因此需要参照一定的客观量化指标作出定性评价。学术评价主体即同行学者各自拥有独立的思想、观察问题的独特视角甚至不同的偏好,而且评价结论又涉及到评价对象之难以定量把握的价值问题,这些都是学术评价体现出来主观性的原因。 
     
    学术研究是一种科学探索事业,是一个从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不断迈进的认识过程,学术评价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它对另一种认识活动的认识,更受到人的认识能力和历史条件的制约而具有相对性。“人们受各种历史条件和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可能最终一劳永逸地把握全部决定条件和因素。正因为如此,评价及其预见性应该不断充实、发展和验证,不能作为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指标和律条”。在学术发展史上,有许多新理论、新观点在刚一提出时并不被学术共同体所接受和承认。这说明,学术评价的结论具有暂时性,学术评价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现真理的过程。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

  (编辑:李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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