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飞龙
引言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中国特色”,一种通过大规模的网民参与而实现的网路社区的互动模式,它的一般操作模式是:以“人”为本,搜索需求方先在相关网络社区发帖求问,然后由互联网上海量的网友从不同地域、阶层和知识背景做出解答,最终获得一个综合性的答案。“人肉搜索”在国外尚未引起多大的重视,包括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也只是在今年愚人节以“愚人”方式表示了一下对“人肉搜索”的关注。然而,无心插柳柳成荫,自2001年猫扑网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通过猫扑、天涯等知名网络社区的大量实践,“人肉搜索”已经渗透入中国转型时期公民社会的建构过程之中,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功能。我们对下列事件不会陌生:2006年的魔兽“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钱军打人”事件、流氓外教案、伊莱克斯女助理案以及与“很黄很暴力”这一流行语有关的张殊凡事件、华南虎事件,甚至包括最新的“金晶被打”事件。通过“人肉搜索”,这些事件中的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甚至包括大量的隐私)被公之于众,当事人为此受到一定的精神压力。同时,“人肉搜索”在公民道德与公共事件领域发挥作用,并通过社会舆论本身的效力机制,或者直接达到惩戒当事人的目的,或者引起网络之外的公民社会实体或政府实体的注意,从而将网络关注导向现实机制。当然,“人肉搜索”也存在大量的负面影响,最受诟病的即为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不过,本文作者在总体上支持“人肉搜索”这一“中国特色”的网络社区互动模式,其根据在于它提供了中国转型时期公民社会与政府体制“双重不规范”条件下公民生活的一种替代性机制,具有公益性和互助性的特征,甚至具有刺激公民社会发育的独特功能。但同时,为求与公民隐私权的平衡,以及与中国正在生成的公民社会实体与政府实体的衔接,“人肉搜索”存在明显的规范化需求。我们需要通过各种层次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网络社区的建设,抑制其负功能,彰显其正功能。
“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
“人肉搜索”在中国的兴起并非偶然。由于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实体化的公民社会与政府结构尚未建构完成,现代意义上由这两个部分承担的社会动员或社会行动功能被阶段性地压缩入网络之中。由于传统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等基本权利难以获得具体法律的支持,网络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组织公众讨论、分享公共信息甚至单纯的宣泄公众情绪的最主要载体。所以,就转型期的政治现状而言,网络作为一种公共空间尽管存在不自足性(笔者在“杨帆事件”中对此作过专门讨论),尽管有时也与私人空间相混杂,甚至侵犯私人空间,但它却在本质上成为公民维持社会道德和行使“现实残缺”的宪法权利的替代性机制。“人肉搜索”也在同样的背景和意义上获得在中国语境下的创生和传播。下面将通过具体事例的简要分析展示“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
从已经发生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人肉搜索”事件来看,大致可以区别为两种类型,即窥探隐私型和公共事件型,前者以张殊凡事件为代表,后者以“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和“金晶被打”事件为代表。张殊凡是一个13岁的女学生,因为在电视台上的一句“很黄很暴力”引起网友极大兴趣并被置入“人肉搜索”,导致该未成年少女的大量隐私被公之于众。这是一种典型的网络隐私侵权,无论是基于权利保护的普通法理,还是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公共政策,“人肉搜索”的始作俑者都应该受到的法律的追究或网络道德的自律性制裁。这代表了中国“人肉搜索”兴起初期在基本动机上的特点。与此特点相关的是对于两性关系的搜索热情。有学者将这种动机倾向解释为中国长期的性封闭。这些窥探隐私型的“人肉搜索”行为严重干扰了当事人的生活安宁,侵犯了隐私利益,必须加以严格抑制。笔者将这一类型对应的社会功能称为“人肉搜索”的负功能。不过,我们不能因为“人肉搜索”在起源上的动机和发展上的部分负功能而根本否定它,我们必须观察其正功能,这样才能对它做出一种相对合理与平衡的把握与评估。“人肉搜索”的正功能与笔者所指称的第二种类型有关。“人肉搜索”的全部基础不仅在于个人隐私刺激的兴奋点,还在于网民的一般道德感与公共责任意识,这在“公共事件型”的人肉搜索中具有典型的表现。“铜须门”事件涉及通过网络力量追惩夫妻不忠行为的问题。对于夫妻家庭伦理,传统的道德力量及其机制早已式微,而现代法律由于持守“最底线道德”的内在规定而无法完成对夫妻家庭伦理的有效监督与促进。事实上,以契约自由伦理为基础构造的现代婚姻法体系在本质上无法为家庭本身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持与道德保护。法院在类似问题上的作为是非常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中的受害一方通过“人肉搜索”模式进行追惩,相当于向社会而非法庭提出了一种难以被现代法律充分格式化的情感与道德诉求。因此,这里的“人肉搜索”模式及其在网路社区产生的社会效力,已经初步构成一种“社会审判”的模型:提问者相当于原告,问题指向的对象相当于被告,跟贴回答者相当于证人,社会道德在网络社区的转化形态相当于法律依据,裁决则是网友根据“人肉搜索”的结果而做出的共识性判断,执行则表现为网络舆论的谴责。这里面当然可能涉及夫妻相对方乃至第三人的隐私,但由于“人肉搜索”的启动者是夫妻的一方,其有权利以一定的方式请求国家或社会保护夫妻关系里的忠实价值。这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笔者认为在实体化的公民社会和政府结构难以有效保护家庭的情况下,“人肉搜索”所提供的这种非常特殊的“社会审判”模式可以获得正当化。值得厘清的是,这类事件的启动者应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否则有可能加速摧毁社会婚姻家庭秩序,这就需要网络管理制度的配套跟进以及网络管理者的责任意识。“虐猫事件”同样不是简单的个人隐私的问题,它涉及到公民个人自由与社会集体情感之间的冲突。“虐猫”行为作为一种个性张扬或行为艺术,也许可以通过自由主义原理正当化,但是当一个社会的基本情感已经发展到对自然生命的充分关怀程度时,这样的行为就是在挑战一种社会集体情感。尽管虐猫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中国的公民社会也没有发育出足够强大的动物保护组织来承担相应功能,那么公众情感如何得到表达和维护?“人肉搜索”再次显示了其巨大的威力,并最终使得虐猫当事人受到了一定的惩戒。可见,如果利用得当,“人肉搜索”可以很好地引导公众监督和公众讨论,这种监督和讨论不仅可以针对政府公权力,以实现法治,还可以针对社会领域的道德事件和公众情感事件,并主要通过社会本身的道德资源和舆论力量完成行为矫正,并最终实现社会风气的维持与进步。至于华南虎事件中的网民集体打假,以及“金晶被打”事件中通过“人肉搜索”实现的全球通缉,则分别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促进了公共事件的进程,限于篇幅,这里不作具体展开。[NextPage]
由此可见,“人肉搜索”在历经初期的发展之后已经开始了公益化的转向,成为一种提供、搜集、组织和展开公共讨论与网络公民行动的重要模式。在以上区别的窥探隐私型和公共事件型两者之间,笔者以为后者的比例会逐步增加,且公益性本身可以成为“人肉搜索”充分的正当化依据。对于单纯刺探个人隐私,恶意破坏个人名誉和家庭关系的“人肉搜索”行为,则应该分别情形通过行政法或刑法予以制裁。这样的类型区分与褒贬选择,将有利于“人肉搜索”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并且如果我们把“人肉搜索”做好了,它会成为中国对整个人类的互联网文明的重要贡献。进而,笔者以为这样自发的网络社区参与模式,本身具有刺激中国公民社会成长和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功能,比如在网路社区的公共讨论有利于公民交往知识和行动能力的培养,这些基本素质完全可以作为实体化的公民行动的准备,间接地为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基础;国家为了规范这一涉及多方利益的新型网络社会生活模式,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并鼓励网络行业自治,这将刺激立法者和执法者发展更高的设计理性和区分理性,并积累网络立法规制的经验。
“人肉搜索”的规范化需求
“人肉搜索”已经显露出明显的社会正功能,但这并不能掩盖其基本缺陷。一个重要的指责就是这种搜索方式对公民个人隐私的肆意侵犯(跟贴者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暗示心理),可能鼓励一种类似文革风气的告密文化,导致每一个公民都生活在在一种毫无隐私和安全感保障的社会氛围之中。果真如此的话,“人肉搜索”将不可避免地打上“原罪”的烙印。这样的“暴民政治”的指责是否有合理之处呢?显然是有的。然而将“人肉搜索”简单地比附文革或暴民政治又是不够准确的。所谓文革,所谓暴民政治,重要的不是公民没有自由,而是没有法治,从而导致积极自由对消极自由的压抑。但我们也不能由此走向反思暴民政治的另一个极端,以消极自由主义的神话(这些神话至少包括天赋人权、市场经济和精英民主)窒息公民精神与公民责任。重要的是有法治,以及在法治基础上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合理尊重与限制。“人肉搜索”也可以放在这样的现代价值框架中进行评估。作为一种网络环境中的参与式民主模式,在根本上伸张的是一种积极的公民自由观。这是对“人肉搜索”与暴民政治的规范性区分,从而也为“人肉搜索”奠定根本的正当性基础。
在基本解决“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判断与政治价值评估之后,“人肉搜索”的规范化需求就自然而然地凸显出来了。这就是“人肉搜索”的法治维度。互联网技术及日益发达的讨论性社区提供了“人肉搜索”的技术基础和虚拟社会基础,法治框架所要提供的则是它所需要的法律基础。首先是立法的层次,国家应该对“人肉搜索”涉及的侵权问题提供基准,通过将“人肉搜索”行为类型化而对参与主体配置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笔者在上文提供的窥探隐私型和公共事件型的二分法就可以作为参考。其次是执法和司法环节,这是具体适用法律的环节。当然,由于互联网管理的技术化和专业化程度都很高,因此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规章设置更加具体的法律基准。这样建立的网络法律框架就将网络社区置于可控的法律秩序之下,不仅提供了各方参与者具体的行为预期,而且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具体、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使网络社区里发生的“人肉搜索”行为不至于脱离法治秩序而真正沦为“暴民政治”,并使得“人肉搜索”的正向功能被不适当地抵消。除了需要给这一新的模式提供基本的法律框架之外,我们还应该根据网络社区的具体特点,鼓励网络社区的自治管理。网络虽然是虚拟社区,但由于现在的公民已经没有时间、精力乃至兴趣参加实体化的公共活动,因而在闲暇之余通过互联网的便利平台参与网络社区生活反而具有更大的日常性和普遍性,所以网络社区也存在一个秩序指向的社区建设问题。具体做法可以是,在网络社区备案时要求提交基本的社区自治方案,并鼓励发展网络社区自律组织。这里有很多技术性的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笔者显然力不从心。既然网络社区已经成为公民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依托网络社区参与而发展起来的“人肉搜索”又具有如此明显的正功能和负功能,笔者以为相应的法治建设和网络社区自治建设显然就是非常必要的。对此,笔者深信自己的方向性判断。
结语:“人肉搜索”的未来
其实笔者初次接触到“人肉搜索”这个网络新词时颇有些抵触情绪,因为它引起了笔者这样的文化层次的人的诸多不大愉快的联想。只是在具体了解“人肉搜索”的运作模式以及通过“人肉搜索”成功发动的一些公共事件之后,笔者才对其采取了一种总体肯定的态度。但是,为了中国特色的“人肉搜索”能够合理生存下去,得到更多人的理解、关心与支持,建议改名,具体改为什么,希望网友发挥智慧。这是一点小小的补充。
就正题而言,“人肉搜索”作为中国转型期公民社会和政府结构“双重不规范”条件下公民生活的替代性机制具有正当性,其公益化发展趋势及前景有利于克服自身的一些缺陷,并刺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法治文明的提升。重要是给“人肉搜索”一个适度合理的法治框架,使得“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犯公民自由和个人隐私。 “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化需求因此成为我们时代互联网制度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挑战,因此也是契机。笔者敢断言,“人肉搜索”模式必将发展成为一种强劲有力的、可与传统“人机对话”式的信息搜索模式并驾齐驱的网络生活模式之一,不仅中国,而且全世界都必须认真对待这一新的现象,并共同研究相关的法治框架与制度结构。
这是互联网文明发展进程中必然产生的现象,没有必要做过多的联想,产生过多的惊恐,以我们的智慧和制度理性足以实现对它的合理引导与规范。
(编辑∶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