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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破的桥:脱轨的唐慧案

2013-08-06 15:04:31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破破的桥

   

  8月1日,南周罕见地刊发了一组被网友称作“剧情反转洗白”型的调查报告。这个报告出台,在我看来有两个原因。一是《民主与法制》记者廖隆章在微博上披露的一系列质疑材料,这些材料中一些指控是比较硬的,严肃媒体必须有个说法,让唐慧案的报道完整,而不应流于口水或拒绝讨论。二是时间点,此时唐慧案件,包括幼女被迫卖淫案与劳教案,均已结束,刊发类似文章已很难再对案件产生影响,属黄金反思时刻。我个人认为这个姿态是值得鼓励的。调查记者居然是柴会群,倒是让我有点意外。我先做些材料梳理,再写评论。

  回顾唐慧案梗概:唐慧11岁独生女乐乐,在溜冰场结识了19岁的周军辉(死刑),与其发生关系后离家出走,周军辉将她带到了秦星(死刑)和陈刚(无期)开设的“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百余次,卖淫过程中遭刘润(无期)、蒋军军(无期)、兰小强(无期)和秦斌(15年)4人轮奸,收入被秦星、陈刚和周军辉瓜分。乐乐被救后因精神障碍和性病可能无法生育。(上百嫖客中有数人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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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周作了四篇报道。一篇是评论,我直接忽略;三篇调查中对唐慧提出如下指控(只拣重要的说)。

  1.伪证:

  乐乐离家后,唐慧一家认定邻居王某将乐乐拐骗。因担心警察不作为,伪造了乐乐的叙述,称她随王某离开。此时王某正在广州打工。警方发现不是犯人,将其放走。唐慧进派出所并投诉警察郭继仪,导致后者被停止工作。

  ——这个指控看起来成立。

  2.隐瞒和歪曲信息:

  唐慧在“休闲中心”找到乐乐后,与当事警察杨军祥的讲述不一致。唐慧称现场有人阻拦,警察未作为。杨军祥称实情是乐乐自己不愿回家。唐慧称警察故意懈怠19天不抓人,杨军祥称逮捕需要证据,不能凭借口述,这19天是用于搜集证据。

  ——这个指控属于“另一种声音”,并不能证明唐慧作假。我相信警察的部分叙述,原因见评论。

  3.造谣求关注:

  唐慧捏造了如下信息:枪杀零陵区法官的朱军是乐乐干爹。零陵区公安分局政委秦爱群是乐乐案首犯秦星的堂哥。

  ——这个指控看起来成立。(注:我个人也曾信过“乐乐干爹枪杀零陵法官”的谣言)

  4.量刑过重:

  犯罪嫌疑人与作证的该场所另外三名性工作者称,秦星(死刑)等人没有强迫乐乐接客行为,乐乐是自愿的,并且不愿跟妈妈回去。警方原本认定的罪名是“容留卖淫罪”(较轻),但因为唐慧多次写信下跪逼迫领导等行为,领导最终给予批示,性质改为“组织卖淫罪”(重),乐乐被逐步诱导口述和歪曲出强迫情节,令量刑偏重。

  ——这个指控主要有性质和量刑两方面,我认为记者论述上存在问题,量刑这方面的说法略有道理。具体情况见评论。

  第三篇 《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

  5.其它

  秦星(死刑)在被关看守所时,因为救下在厕所自杀的周兰兰,看守所给出立功报告(可用于避免被判死刑)。但事后周兰兰否认。南周引述“御史在途”(著名纪委干部陆群)的说法认为:事发过程的监控录像、看守所其他十几名在押人员的证明、看守所干警的值班记录、驻看守所检察官的确认记录、以及周兰兰本人当时的询问笔录等,他认为这些材料若都是造假,不可能,可形成证据链。

  ——这个指控我不能同意。详情依然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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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脱轨的唐慧案

  我认为这个报道选题是非常有意义的,具体写作手法上要商榷。柴会群的思路和廖隆章类似,不过后者的爆料中掺杂了过多的私人话题——比如唐慧和女儿的关系如何、隐瞒捐款、拥有护照等等,这些话题公共性太小。前者则从廖的话题中选取了有社会意义的部分进行了讨论:

  为了让警察抓自己心中的嫌疑人,唐慧做了伪证;

  为了让法院给出自己认为正义的判决,唐慧采取了下跪、闹庭、上访等各种手段,部分是违法的;

  为了获得媒体关注,唐慧向媒体在多次爆料中撒谎。

  这些都是上访者的常见手法,为的是博取话语权,影响权力,然后让媒体和权力来影响司法。这套方法可称之为【倒逼维稳体制】,由于维稳体制的存在,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与当地是否稳定密切相关。此时,你影响“稳定”的力量越大,对地方官员的压力也就越大。当力量不足时,权力会通过各种方法,如骚扰、拘留、劳教、封口、做工作、压亲属等方法来“维稳”。但如果你特别坚决,掌握的话语权资源又大到一定程度,而你的对手后台没那么硬,那么当地官员就会转而去“维稳”你的对手,包你满意,因为他们会寻求成本最小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而且,这种做法还会出现一个副产物,就是【话语权的自我实现】。由于你的对手,被权力“维稳”式处理了,又从反面“证明”了你的指控是正确的,你的抗争和支持你的媒体是正义的。此时,你的话语权就更大了,形成了正反馈。

  十多年来,市场化媒体非常迅速地掌握了迎合民意的一套报道范式:抗争者是弱小的、值得同情的、被迫害的,被告是有后台的,警察是渎职的、践踏法律的,法官是被收买的,基层政府是官官相护的。这套方法深入人心,我们可以随口列出无数知名事件:黄静案、邓玉娇案……但现在媒体意识到,总这样不行,太民粹,要换种新玩法:我们必须回到法治轨道上来。

  沿法治轨道处理案件,这“轨道”由什么构成?在我看来,这条轨道由两根铁轨构成,一条是程序,从执法机构到司法机构是否遵循了法律程序;另一条是信任,大众是不是信任这些机构。

  接下来我从信任和程序来仔细分析这个报道可能存在的问题。

  唐慧发现乐乐失踪后,怀疑是邻居王某所为,给警察提供了伪证,冤枉了对方。紧接着,她又发现乐乐在“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并声称被暴力阻拦,警察19天不作为等。而警察辩称是乐乐不愿回去,“不作为”实为搜集证据——好,我们先看到这里。

  在成为被稳控人员之前,唐慧对警察就已经表现出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不做伪证,他们不会尽心尽力地调查、帮我找回女儿;不逼他们,他们不会去抓强奸和控制我女儿的犯人。拖延19天的经历则强化了她这一观念。她的心态很普遍,我相信开个投票的话,网上大部分人都会支持她。我还可以推测出网民们对警察的“质疑”:

  一个新入行的、毫无人脉的卖淫女,三个月接客多达100多次。这条产业链,业务是那么地成熟,客流是那么地稳定。这条街怕还不止这一家“休闲屋”吧(欢迎各路记者证实或证伪)。这么大的产业,你告诉我说,当地警察“不知道”?“没证据”?没收过保护费和老板吃请?你说我信不信?哎呀,我真的不好意思信。

  立案后又是一场“角力”。唐慧使出浑身解数终于获得了让她基本满意的结果。记者发现,在她通过倒逼体制,让领导批示后,乐乐的证言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增加了更多被“强迫”的细节,而一些从轻的细节,如她对老板自称15岁,嫖客说她自称17岁等,被有意忽略了。记者还提出了乐乐身高158cm,不像11岁这类理由。记者认为,因为这些细节上的变动,警方将案件性质从“介绍、容留卖淫案”(轻,普通5年以下,严重5-10年)改为“组织卖淫案”(重,普通10年以下,严重10年以上到死刑),导致判了两个死刑——好,看到这里,我继续评论。

  在这里,记者提出了一些细节,即这个“强迫”卖淫的情节并不像唐慧和乐乐说得那样。乐乐其实具备一

  定的自由,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她是被暴力强迫的,死刑在这个意义上判重了。我认为这些细节是有道理的,但仅影响量刑(当然量刑也很重要,毕竟是死和活的区别),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因为检方是按“组织卖淫罪”(而非强迫卖淫罪)起诉的。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的区别在于是否具备组织性。该休闲屋有多个性工作者卖淫(南周文中也提到了光作证的就有三个,具体数量我并不知道欢迎大家补充),并有完善和成熟的业务流(三个月百来人),老板对收入分成。不管强迫不强迫,你这个难道不是组织卖淫吗?当然,我并不是搞法律的,如果法律专家和我说的相反,请忽略我的,听他们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的从重情节有六条,其中,适用本案的有: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三条两个判死刑的被告,周军辉符合二、四,秦星符合二、五,每人符合两条,还有什么话说?法院可能在死刑上量刑重了,但那个判决确实并不违法,依然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

  接着说14岁的问题。老板说不知道她卖淫时14岁,嫖客也说不知道,记者说身高不像14岁以下。我认为这套逻辑不对。话说美国很多州有法律,不许将酒类卖给21岁以下的人,所以每次我买酒或者去酒吧,营业员都要我出示驾照(相当于身份证)。我30多了,相信自己看起来绝对不像21岁以下,但除非营业员有绝对的把握(比如我看起来像60岁以上),否则他不会省略这个步骤,因为如果他不检查,就算我报了假岁数,也是他违法。如果我伪造了证件那另当别论。

  好,回到案件上来,我相信大家已经明白我的意思了。作为老板,我雇佣了一个人,提供性服务,我可以不检查她的身份证,就是用“问问”的方法确认对方是14岁以上吗?作为嫖客,我可以在和陌生女性发生性关系之前,不去查她的证件,而用“目测”来确定她是否成年吗?在招工要查证件、上网要查证件、住个旅馆要查证件、买把菜刀都要查证件的国家里,去提供和消费性服务反而可以不要对方出示证件?我认为这毫无疑问是个基本义务。但自从设立强奸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以来,这种借口成为了犯罪者卸责的常用理由,而媒体和检方居然堂而皇之的接受。

  唐慧的做法当然有问题,通过坚决地上访、媒体、捣乱等各种方式影响司法,获得了她的“正义”。这对被告很不公平。可如果她不这么干,司法就会公平吗?我要说我信,那是装外宾。其实对比样本早就有了。她未施压的那些被告,比如那百来个嫖客,最后处理了其中几个,惩罚是行政拘留数天。这就是中国司法在没有苦主压力下的状态。对这些嫖客的处理是公平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对,请理中客们再大声地复述一遍。对嫖客们的处理是公平的、合法的。

  最后说卖淫店老板秦星看守所“立功”的事情。我很尊敬“御史在途”先生,但这事我要讲两句,假如说自己看了“内部材料”,就可以出来否定法院判决,态度并不合适。因为法院在制度上的设置是最接近公正的,理想情况下,它不像媒体和政府,要顾及真相以外的东西,比如销量、收视率和政绩。它的材料是质证过的,并非单方面的说法,每个材料都有人背书,这样最大限度地去除了【信息污染】。它的逻辑是经得起推敲的。

  想要否定法院,有两条路:

  1.证明法院是被政治影响的。记者走了这条路,尽管我不喜欢他适用“法官张新民被调离审判岗位”之类的【暗示】,这是典型的忽悠手法,诱导观众往法官枉法上想,不应当在新闻中使用,但这个思路是对的。只不过说法官枉法,是需要调查和证据的,光凭暗示不成。记者的贡献是指出了法院的判决矛盾,比如两个同一事件中救人立功的人员,一个减刑,另一个假立功,其中必有一个是错判。

  2.证明你拿到了新的材料,而法院在判决时没有看见这份材料。而且新材料要能否定法院的所有论证。或者否定对手原先的材料也行。如果这两点一个都没做到,那所谓的否定判决就是纯粹主观臆测。

  法院判决“假立功”的理由是:

  证据:现场勘查,认定现场不具备自杀条件。

  证人:被救的自杀者否认了自己自杀。

  这两个理由都很硬。新材料要把这些全否定掉,才有效。本人没有渠道接触到材料,但我要记得不错,被告呈上法庭的材料是三个:

  证据:事发过程的监控录像

  证人:值班干警唐爱国

  证人:13名同押人员

  南周和“御史在途”提到的其它“证据”,包括某检察官的确认,公安局的“自查”,某市委常委的“人格担保”。不好意思,这些都不是“证据”,因为他们不是现场人员,这些材料除了体现他们对值班干警的信任以外,和直接证据证人相比,没太大效力。还有个证据是获救人周兰兰的笔录,可惜笔录上没有她的签名,属于非法证据。至于记者说周兰兰在2007年4月2日和2007年4月30日在北京曾两次试图自杀。一次口含水果刀欲冲政府大门,一次携杀虫剂,称如不解决问题就自杀。想用此佐证她在看守所自杀一事上撒谎。这个逻辑太弱了,属于捕风捉影。

  而在提交的证据中,监控录像显示:“一个身体虚弱的女子扶墙走出监室,走向厕所;13分钟后,汪婷、秦星为首冲出监室奔向厕所,抬出一个人来”(这是南周的描述,当然我个人建议大家把“身体虚弱”、“厕所”等词汇去掉。因为前者是主观判断,后者能和监室一起拍到吗?求证一下)

  但该录像需要证明的是这样的立功行为。在提交法庭的立功材料上说:“2007年6月12日下午5时40分左右,秦星和汪婷发现周兰兰用一件囚衣一头挂在放风场的钢网上,一头套住自己的脖子,双脚已离地,正在实施自杀,她俩立即上前制止了周兰兰的自杀行为。”

  我立刻可以提出两个质疑,第一,录像证据没有拍到自杀现场,对不对?证明的力度不足。第二,“用囚衣在放风场的钢网上上吊自杀”。想象一下,这做得到吗?——对了,这就是法庭的那两个理由。作为否定法庭的新闻报道,至少要像样地回复这两个理由,而不是靠着隐瞒它们来自说自话。

  接着说证人,13名同押人员作证的是:录像是真实的,录像里的人是周兰兰。那这些证人到底在不在救人现场?证言和周兰兰在法庭上质证过了么?如果只是证明了录像证据的真实性,那没有意义。因为本来就没有人怀疑录像的真实性。

  最后是值班干警唐爱国。这就是孤证了——收买是可能的。而不是御史在途说的“十几个证人”的互证了。法庭的两个理由,任何一个都比该证人的证明强。如果“御史在途”看见的材料比我说的这些多,希望能对媒体讲出来。毕竟这两个死刑还有复核阶段吧。

  反思媒体干扰司法当然是好事。但问题出在司法本身上。中国的司法早就死了,它不是死在媒体上,也不是死在上访上,而是死于不信任,死于不遵循程序。当大众不信任司法,不信任法官,法院不愿意严格遵循法律流程,那么它已经死了。至于司法死了以后,有什么乱象,大家都看见了,媒体、水军、看谁最能迎合大众,最深通大众心理,忽悠术使得最好。

  为什么要设置法庭这一套制度:怎样提交证据?怎样对证人进行质证?怎样庭辩?怎样判决?怎样引用法条出判决书?这些步骤,每一个都是有道理的。避免利益干扰,避免收视率干扰,避免权力干扰,避免媒体信息污染,避免伪逻辑,避免伪证……

  为什么要信任?信任是厘清材料的起点,只有可信任的材料才能作为正确判断的依据。没有信任就没有真相。警察值得信任吗?检察院值得信任吗?法医值得信任吗?“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你信不信?每个老百姓心中都有一杆秤砣。

  法庭可不可能出错?当然可能。但遵循这一套程序,能够尽可能地逼近真相,哪怕永远也达不到。判决结果体现了社会意义上的公平。为什么大家不信法庭,法庭真的尊重过这些程序么?真的不受权力和金钱影响吗?法官真的是想做公平的判决,而不仅仅是吃完原告吃被告吗?如果这些答案是否定的,那社会还会信任法庭?每个有争议的案子还会存在”真相“?

  当真相不存在的时候,就是群魔乱舞的时候。上访制度的问题不出在上访上,而是出在司法上。当司法不被公众信任,权力大于法律,那么司法被社会上的各种力量所影响则是意料中事。废除了上访,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访民们会用其他方式对权力施加影响——比如接领导的小孩放学,集体堵各级政府的门,顺便炸炸什么地方。最后,会形成这么一个现象,有话语权,或者争夺到话语权的人,会得到最大的利益,老实不吭声的最后死在上访路上;有背景的人,不受媒体影响,依然会判最轻的罪,没背景的则倒霉重判。

  法律脱轨了。

  脱轨了怎么办?怪唐慧?唐慧这样的上访者,多如牛毛,但没有媒体他们也就没有什么力量。怪媒体?媒体反思固然必要,但媒体就算拼命影响司法,一年顶多制造几十个冤案。应该着急的是皇帝,而不是太监。别疑神疑鬼了,把更多力气放到正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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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4日回复)

  1.问:组织卖淫罪不是从重也只有无期徒刑吗?

  答:该罪还有个“情节特别严重”的附加条款,可以判死刑。

  2.问:唐慧用自己的方法寻求到了真相和公平,有什么不可以?

  答:当我们说“真相”和“公平”的时候指的是什么?法律事件,“真相”指一套认知程序下的产物,包括质证过的材料与证人,平等而充分的现场辩论,对相互矛盾的证言证据作效力大小的取舍后,由法庭所认可的事实。“公平”指依据“真相”做出法律判断。当公众不信任法庭时,真相与公平便已不复存在,无论结局如何,都是社会角力的政治事件。

  3.问:那个让嫖客和老鸨查妓女身份证确认14岁以上的建议不觉得很中二可笑吗,这还不够外宾?一个非法活动还查身份证?

  答:举这个例子,是为明确责任,当嫖客和老鸨说出“我不知道她14岁以下”的时候,责任当然是他们的。在提供和消费性服务之前,男方和女方雇主均有责任确定女方在14岁以上。不确认可以,出事了他们要负全责。有人提出卖淫本身就系非法活动,现实中也很难做到这一点,比如14-16岁并没有身份证(听说现在国内身份证制度已经覆盖到16岁以下了)。这需要执法机构确认并颁发执照。就现在这行业规模和处罚情况,我的建议是尽快合法化。

  附:这个观念并非现行法律(现行中国法律规定中有嫖客未知对方满14周岁的从轻情节),是我个人认为该条款不合理,不过判死刑的两人均非嫖客,而是介绍、组织卖淫的人。

  (编辑:陈家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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