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我国多地均存在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母亲要先被强制要求上节育环的情况,昨天,来自河南、北京、深圳等9地的13位女律师联名上书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议尊重女性、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不要强制女性上环避孕。
“上户先上环”,这是哪门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就是说,上户应该是无条件的,这样也方便政府统计人口信息。但是,谁给了这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上户先上环”的条件和权利?
当然是计生部门给的。然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必须通过上环避孕。相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应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强行人为设置“上户先上环”的障碍,这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安的什么心?
上环是中国已婚女性用得最多的避孕措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司在2006年发布的权威报告,在2.3亿采用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中,有1.14亿正在使用宫内节育器,占49.79%。但是,上环不是唯一的避孕措施,还有使用避孕套、注射避孕针等。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避孕,显然应该由当事人决定,专业机构和人员可以提出建议,但绝不能强迫执行。
尽管上环避孕对身体并无影响,但如果消毒不严或未严厉遵守操纵规程,则有可能造成生殖道感染,甚至引发生殖道损伤等并发症,并因此影响以后的孕育。国家计生委一项《12万例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调查报告》(调查年限:2000-2005)指出,五年的累计不良停用率为23.31%,续用率为65.49%。由此可见,上环并非完美避孕方法。
特别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上户”和“上环”本来两件风马牛不相及,但有的地方偏偏要将两件事情捆绑在一起,不但增加了其不该有的负面功能,而且给人留下“吃拿卡要”、“权力寻租”、“官官相卫”等无限遐想的空间。说得严重一点,完全是一种行政乱作为。
尊重是交往和办事的基本原则。学会尊重人、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尤其是要学会尊重女性,这才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举,这才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题中要义。
(编辑: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