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结合近年来多起幼师虐童事件,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
必须承认的现实是,虐待儿童的方式层出不穷,要法律一一列举各种行为,再有针对性地开出处罚方案,无异于一项修筑高塔连接月球的巨大工程。如家庭暴力入法之难,什么是“暴力”如何鉴定?有家庭暴力后谁来作证举报?虐童一定程度上就像是另一个家暴,只是承担暴力的对象不同。
每每谈到虐童问题之际,许多人都会援引美国的案例来说事,以力证虐童罪的设立是多么必要。可必须看到的是,美国虐童规则行之有效的依靠是什么?当一名警察看到儿童被单独留在轿车内会立马警惕起来,当一名老师看到学生身上有瘀伤会询问会报警,这种会被许多人视之为异域奇闻的事例,恐怕并不是颁布一套法律就能实现的。
扪心自问便可,做家长的有没有对孩子冷言冷语过拳脚相加过?在美国这都是虐童,如果程度恶劣屡教不改,孩子的监护权就有可能被剥夺。在最轻微的斥责与最残忍的暴力两个极端之间,虐童罪更多更迫切的指向是无限靠近轻微这一端。极端而言,如果孩子被虐致死,处理的依据并不难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于,如何把“揪住耳朵提起”的虐童行为,纳入虐童罪的治理范畴并追究刑责。
而且构建完善虐童追责体系,美国付出了昂贵的成本,每件虐童案,都需要一一裁量,没有万能的标准可供套用,将孩子带离受虐家庭的后续的安置处理也是花费不菲。根据2012年美国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的数据估算,照顾一个受虐待儿童需要花费政府21万美元。
因此,虐童事件,不一定要新设立虐童罪,扩大虐待罪的司法解释即可。即使新设虐童罪,如果没有完备的追责体系,没有众所周知的行为规则为支撑,法律将会陷入立法容易执行难的尴尬局面中。
(编辑: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