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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就容不得一点点错误的质疑——胡斌有“替身”事件

2009-08-28 13:12:07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作者:郭光东

  公民之间的诽谤来和公民批评政府或官员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不同于公民或自然人,它没有名誉权,如此规定就是因为压制公民言论表达的力量往往来自公权力,为了让公民畅所欲言,就有必要“剥夺”政府的名誉权。

  喧嚣一时的杭州飙车案风波本已平息,一则更令人震惊的消息却令风云再起。8月24日,记者从湖北、浙江两省的公安机关获悉,“利用网络捏造、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谣言的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日前被湖北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本案案情极其简单。鄂州警方称,今年7月20日杭州飙车案一审判决的消息报道后,熊忠俊以“刘逸明”为网名,从7月21日至8月2日,在网上捏造各种所谓“证据”炒作“替身”谣言;其间,杭州法院和检察院方面先后通过媒体澄清事实,但熊忠俊继续散布谣言,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

  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表态,无论从法律还是道义而言,本案都不能服人。

  警方声称是在“依法”拘留,那他们依的是什么法呢?报道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

  该法条共有三项规定,后两项与本案毫无关联,在此单列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何谓谣言?该法并无解释,《新华词典》的释义为:凭空捏造的话。为何熊忠俊单单捏造胡斌有“替身”呢?为何我们未听说过其他案件有此类“谣言”?显然,那是因为胡斌肇事后的照片流传太广,肇事与出庭前后两张照片的差别又太大,无数网民和媒体人士都有判若两人之惑,也都发表过数以千计的文章质疑。如此,“替身”的话又怎是凭空捏造?

  再说“故意”。除非证明熊忠俊明知不是替身而刻意散布是替身,才算得是故意。而搜检熊忠俊的9篇所谓谣言文章,不难判断他似乎是“一个被正义感、发现感所充溢并且进入了某种固执状态的人”,不过比我们一般人更倔一点而已,何来明知不是而非要说是的“故意”?

  最后看熊忠俊的行为性质。他“谣言”的内容只是认为胡斌有替身,按警方的说法也只是“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绝非本法条所列举的“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当然警方可以说是套用本条的“以其他方法”,但是,为了防止办案机关随意解释法条,任意把立法原意扩大化,并保障被处罚者的人权,法律禁止任意类推,所谓“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方法”,必须是与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行为及其后果等量齐观的方法,否则它们在逻辑上就不能并列为一条。但显然,熊忠俊的行为并未像谎报险情、疫情、警情那样引起民众的恐慌和公私财产的损失,不过是暂时导致个别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下降,但经过后来的沟通、澄清,其公信力不是又自然恢复了吗?政府与民众间的及时有效沟通,不正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式吗?

  主客观要件全部不符,拘留熊忠俊10天怎不岂有此理?

  道义上,同样岂有此理。公民有权批评政府,监督官员,哪怕这种批评是不正确的甚至就是“诬蔑”。很多人习惯于拿公民之间不得诽谤来类比公民与政府或官员之间也不能诽谤、胡乱批评,这其实混淆了公私不同法域之间的规则。政府不同于公民或自然人,它没有名誉权,如此规定就是因为压制公民言论表达的力量往往来自公权力,为了让公民畅所欲言,就有必要“剥夺”政府的名誉权。这些常识其实无需赘述,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是被批评声音颠覆的,反倒是批判政府的声音越多,这个社会越和谐。

  可是,我们还有不少官员缺乏“人不知而不愠”的自信,更缺乏现代政治文明的常识。进京抓捕诽谤本地官员的记者、王帅诽谤案、彭水诗案……一桩桩,一件件,都在重复着同样的低级错误,刚刚被纠正却又有其他地方的官员在同一个坑里跌倒,一遍遍地展示着老虎屁股摸不得的色厉内荏。

  毛泽东讲得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难道我们就容不得一点点错误的质疑?我劝官员重抖擞,及时改正“胡斌替身谣言”案错误,还“造谣”者人身自由。

  (实习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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