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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局假拍” 艺术品市场的做价现象

2016-03-01 16:50:58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马健

   
在香港苏富比拍卖行今年举办的“现当代亚洲艺术”专场拍卖会上,由于收藏者刘钢的一条微信内容,使得从500万港元起拍,以1100万港元落槌,并以此价格创下画家贾蔼力个人作品拍卖成交纪录的《早安,世界(三联作)》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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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蔼力《早安,世界 (三联作)》

  一、贾蔼力事件


  在香港苏富比拍卖行今年举办的“现当代亚洲艺术”专场拍卖会上,由于收藏者刘钢的一条微信内容,使得从500万港元起拍,以1100万港元落槌,并以此价格创下画家贾蔼力个人作品拍卖成交纪录的《早安,世界(三联作)》引发热议。刘钢在微信中提到,在当晚的拍卖中,雅昌艺术网的现场稿件早于拍卖时间40分钟就提早发出了贾蔼力的该件作品最终以1100万港元落槌的消息,并引发了贾蔼力作品“做局假拍”的争议。


  此后的第二天,雅昌艺术网与苏富比拍卖行迅速发表声明予以回应。雅昌艺术网发表的声明称,为保证在第一时间发布快讯,雅昌艺术网的编辑会提前将拍品图片和背景信息上传至后台,在前方记者确认价格后再正式发布。快讯时间显示为信息上传时间,因此,部分快讯显示时间比实际发生时间要早。经调用后台发布信息记录,编辑的实际操作流程是:19点20分,编辑将贾蔼力作品图片及相关信息上传至后台;20点09分,即落槌后4分钟,编辑根据前方记者信息,在后台增加价格信息后发布。苏富比拍卖行发布的声明称,“刘钢在微信朋友圈就苏富比2015春拍晚间拍卖贾蔼力《早安,世界》成交结果发放的有关文章,以及同日‘艺术战争’微信号的有关文章,内容均完全失实及构成诽谤,并造成严重误导。苏富比就此对上述文章的作者及其他任何就此事件作出不实或诽谤性文章及言论的人士保留所有法律追究权利。”


  二、做价的历史


  收藏者刘钢爆料称自己见证了“乌龙”事件,而雅昌艺术网解释称该事件为“操作流程失误”,苏富比拍卖行则被指疑似为高价艺术品“做局”。由于各方说法矛盾,引发不少人对拍卖行“做局黑幕”的“吐槽”。事实上,无论此事的真相如何,艺术品市场上做价现象的历史其实相当悠久。据曾任北平古物陈列研究馆研究员的石谷风回忆,1936年,张大千和徐燕荪在中山公园办画展,画展开幕那天,展厅还未开门,他就吓了一跳:张大千80%以上的参展画作都被贴上了预订的红纸条。徐燕荪也是一样,几乎所有的参展画作都被贴上了预订的红纸条。画展结束之后,石谷风等人帮着送画到买主家。领班传出画主的话:只管送画,不必多话。他在送画时发现,买主付的钱与定价不一样:标价300元的实际上只付30元。后来他才知道,预订的红纸条其实是画家朋友捧场的。这就是典型的做价(price making),即卖主刻意将艺术品的价格“做”高的现象。“做”出的价格与真实成交价格之间往往有不小的差距,甚至可能根本就并未真正成交。


  三、做价的意义


  总的来看,艺术品的做价具有两大意义:一是显示品质信息。在艺术品市场上,人们往往会将价格与艺术混为一谈。正如凡勃伦所说,我们从使用和欣赏一件高价而且认为是优美的艺术品中得到的高度满足,大部分是出于美感名义假托之下的高价感的满足。他甚至进一步认为,高价这个准则影响着我们的爱好,使我们在欣赏艺术品时,把高价和美感这两个特征完全融合在一起,然后把由此形成的效果,假托于单纯的艺术欣赏的名义之下。二是传播需求信号。拍卖会上的成交价能够以价格信号的形式将买主的价值判断和市场需求公之于众,并且通过媒体宣传报道的“放大效应”,使这个价格信号得以广泛传播。如若不信,看看媒体对每场拍卖会的报道重点,“天价”和“高价”一定不可或缺!正是由于拍卖价的需求信号传播功能,匡时拍卖的董事长董国强曾指出,“某件作品在拍卖上的高价成交往往会成为指标性事件,带动一时之风气,甚至成为整个市场的推动和转折力量。”这就是说,在市场信息费用和价值评判难度都比较高的情况下,高价的艺术品一方面意味着“品质高”(收藏价值高),另一方面也貌似“需求高”(有市场需求)。这两点是艺术品做价之风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四、做价的治理


  在拍卖会上,委托人在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他可能就没有真正出货的打算,因为不经炒作则很难达到预期的心理价位,所以要先“做价”。委托人希望的是利用拍卖价传递该件(类)艺术品的品质信息和需求信号,或者是希望这件拍品能够在拍卖纪录上“有案可查”、“流传有序”或者“创下纪录”从而博人眼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0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从这个意义上讲,艺术品做价是违法的。但一方面,违法的风险很低,违法做价不容易被发现。另一方面,违法的危害不大,成本也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4条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话句话说,即使东窗事发,也就罚款了事,相当于多交些佣金。问题在于,不同的“局”,做价成本各异。有的“局”分别交纳买卖双方的佣金,老老实实做价。而有的“局”通过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合谋,只需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真实成交价”交纳佣金就能实现“虚增成交价”的演出效果。在某些拍卖行,事先商量好的“演出费”甚至更低。还有的“局”则在做出天价之后,干脆“拍而不付款”,不要领取竞买号牌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了事。事实上,对于艺术品市场的做价现象,堵是堵不住的。为此,一方面,拍卖人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合谋“演出”。另一方面,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该定期(例如以半年为限)全面公布艺术品拍卖的结算情况。通过“吹牛要交足费和纳够税”,提高做价的成本,从而减少做价现象,增加所做价的“硬度”。


  (作者系资深艺术经济学者、西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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