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55条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对此的解释是:上海自贸区试点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在试验区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其他针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保持不变,对文物拍卖资质申请及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出入境监管等均由文物主管等部门依法监管。尽管如此,该“草案”仍然被不少业内人士视作中国艺术品市场制度创新的一大“利好”,并认为“佳士得或成为第一个受益者”。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最终并未同意“草案”中关于“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的规定”内容,但近年来从“艺术品保税区”到“艺术品自贸区”这些热闹一时的概念,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一、政策特区还是画地为牢?
无论艺术品保税区,还是艺术品自贸区,区内区外的政策皆大不相同。例如,艺术品保税区就以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的运作方式为特点。假如仅仅是望文生义,自然认为是重大利好。然而,按照现行政策,艺术品保税区其实只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就是说,艺术品保税区的保税制度仅仅适用于艺术品在境外与保税区之间的进出时,免许可证和进口税。但是,当艺术品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时,如同进口;当艺术品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如同出口。举例来说,假如收藏者在艺术品保税区内购得一件来自境外的艺术品,尽管交易时无需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以及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燃油税和船舶吨位税等五花八门的税种。可是,一旦收藏者想将这件购自艺术品保税区的艺术品带到国内非保税区时,这些税费,都少不了。真正避税的惟一办法就是:在保税区买,在保税区卖。但这样一来,不仅无法满足买家的收藏需求,而且再卖出时的交易范围也小。避税的成本大大缩小了艺术品的交易半径。从艺术品收藏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画地为牢。
二、交流特区还是交易特区?
既然在商业交易上有问题,那么,艺术交流上的便利总有吧?从物流、仓储和展览的角度来看,艺术品贸易“特区”确实具有一定的艺术交流优势。但问题是,在中国艺术品产业链上,上述环节都属于风险相对高、回报比较低的环节。从艺术商业的角度来看,无论艺术品贸易“特区”的管理部门,还是入驻“特区”的商业机构,都将面临一个战略性选择:艺术品贸易“特区”到底是旨在促进中外艺术交流的社会效益主导型“特区”,还是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的经济效益主导型“特区”?从“艺术品保税区”和“艺术品自贸区”的名字来看,重点还是后者。但从二者的主营业务来看,市场前景和利润空间却显然并没有其宣称的那么大。即使是不少人看好的艺术品拍卖,情况也未必太乐观。例如,北京华辰拍卖于2013年4月在厦门湖里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举办的中国首届西洋古董艺术品拍卖会,前期宣传很到位,但总成交率仅为23%。若是如此,艺术品交流“特区”之名恐怕比艺术品贸易“特区”更加名副其实吧?
三、立足文化还是意在土地?
中国的大多数艺术园区和文化产业园区,之所以能够迅猛发展,大都不是因为主营业务的业绩增长,而是一个接一个地践行着以文化艺术为名,以房地产化为实的“挂羊头卖狗肉”之路。在这一过程中,谁能够找到可以打动地方政府的“文化噱头”,描绘出一幅前景广阔的美妙蓝图,谁就成功了一半。因此,当“艺术品保税区”和“艺术品自贸区”等艺术品贸易“特区”的概念继“文交所”成为中国艺术品产业的新“热词”之后,在艺术品贸易“特区”的立项、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就必须分外警惕艺术品贸易“特区”的房地产化等异化现象。既要防止艺术品贸易“特区”成为大开发商低价获取土地开发权的“文化噱头”,也要避免房地产商以同艺术品贸易“特区”合作在区外建设“飞地”为名低价拿地。否则的话,艺术品贸易“特区”不仅无助于艺术品国际贸易的开展,而且有碍于中国艺术品产业乃至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实习编辑: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