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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家如果你被抄袭了该怎么做?

2016-12-02 09:39:14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陈耀杰

   
11月27日,雕塑家WendyTaylor 作品“Timepiece”被报遭中国抄袭,投诉无门并且找不到抄袭者,引起众多热议。

  11月27日,雕塑家WendyTaylor 作品“Timepiece”被报遭中国抄袭,投诉无门并且找不到抄袭者,引起众多热议,其实,像这样的事件在国内并不鲜见,比如新疆克拉玛依城市雕塑“油泡”被指抄袭安尼施·卡普尔《云门》,石家庄的狮身人面像被埃及投诉到联合国,而在山东省临沂国际雕塑园内,摆放了110件世界著名雕塑复制品,是由全球25个国家的61位艺术家创作等等,这些还只是见诸报端的。


  抄袭或者仿制,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甚至有网友调侃,不必出国,就可以看遍世界上所有的美景,想想遍地的白宫、埃菲尔铁塔甚至威尼斯小镇,确实有几分道理,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我们来说这些抄袭和仿制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真的缺乏创造力吗?当自己的作品被抄袭或者山寨之后该如何做?


  屡被投诉的“中国”雕塑


  “起初我以为有人奇妙地通过Photoshop修图,还换了背景,但我更仔细地看了看,心想‘天哪,这完全是抄袭啊'。我知道抄袭这种事件总会产生,我之前也发现过我的作品被抄袭,他们老是说这是一个巧合,但在这次太明目张胆了。”雕塑家WendyTaylor得知自己的作品被抄袭之后,向媒体这样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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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迪·泰勒1973作品《Timepiece》


  据报道,“Timepiece”是艺术家1973年创作的作品,这件作品现在是伦敦标志性雕塑,而抄袭的作品矗立在黄浦江畔,建造于2006年,之所以会被艺术家发现是因为一位眼尖的游客在上海发现了这件雕塑,并拍下照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艺术家以确认这件作品是否出自泰勒之手。艺术家得知情况之后,联系了艺术家权利组织,还有中国与英国的政府,但她担心自己对纠正这座明目张胆的复制品无能为力。目前,这件作品已经被黄色的塑料挡板围起,等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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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昌滨江,涉嫌抄袭雕塑


  除了这件作品之外,据英国媒体报道,新疆克拉玛依城市雕塑“油泡”被指抄袭安尼施·卡普尔《云门》,安尼施·卡普尔他在一份声明中讲到:“看来,今天的中国是允许窃取别人的创意。”


  在印度出生的英国雕塑家卡普尔于2006年创作的雕塑“云门”(Cloud Gate)安放在芝加哥市中心千禧公园里。由于形状很像一颗豌豆,就得了一个外号叫“豆子”(The Bean),资料说,这颗重达110吨的巨大豆子由168块不锈钢板焊接而成,并镀了一层镜面,技艺精彩之处是完全看不出焊缝。据说卡普尔的创作灵感来源于自由自在流动的水银,让如镜的表面映射出芝加哥美丽的城市天际线,而被称为“肚脐”的流线型拱门底部,可以增加更多的反射面,是游客最喜欢自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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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尼施·卡普尔《云门》


  关于抄袭卡普尔说:“我感到,我必须将此事提交到最高层,并在法庭上追究责任者。我希望,芝加哥市长会跟我一起采取行动。”他说:“中国当局必须采取行动,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并允许全面实施保护版权。”而克拉玛依旅游局的一名雇员否认中国雕塑抄袭卡普尔的作品,并强调任何相似之处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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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城市雕塑“油泡”


  除了这件作品之外,201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座高仿的埃及古文物狮身人面像,遭到埃及文物部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投诉。这座狮身人面像位于石家庄山前大道旁,这个区域是石家庄市民休闲游的一个场所,特别是在周末,会有很多人自驾车到这里,带着孩子爬爬山,做一些采摘等农家乐活动。据介绍,这尊狮身人面像身长约80米,高30多米。


  因为狮身人面像已经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埃及文物部门认为:依照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作为缔约国的中国大陆,高仿的狮身人面像已经触犯了国际公约,因此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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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在石家庄的狮身人面像


  “抄袭绝对是从艺者最可耻的行为,当然现在有可能说:是建设方(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山寨一个,但作为实施者应首基本的职业道德,这是底线,现在事情已发生了,只有通过法律解决,这样的例子很多。”著名雕塑家项金国谈到WendyTaylor作品被抄袭时说到。


  而在雕塑家景育民看来,《Timepiece》被抄袭:“说明我们社会在知识产权上的法制意识淡薄再一次超越了对经典作品‘引用’的底线!我认为一件作品,最基本的入门条件是原创,然后,才是创意,造型进而坦然落成!获得应有的社会回报。否则,不仅有害于行业规范,又延损至社会民风,进而拷问人性,品德?全社会都应警惕!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伟大民族,一个文明社会的艺术家,要強化法制观念,要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自律,自觉,自強!但愿这是个偶然的巧合!”


  如何区别抄袭与挪用?


  当然,问题我们不能只看一面,像上述作品存在很明显的抄袭现象,但并不是只要作品相像就是抄袭和山寨,也可以是挪用和再创作,针对艺术作品间的相似性,批评家孙振华在谈到时表示:不可能要求一件艺术品空前绝后,绝无仅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是可以被接受和容忍的,并且,公众可以抱着理解的态度来看待相似。


  就像一个外国人画水墨,人们不会觉得抄袭,反而觉得亲切,会认为是人类思维的共同性。而中国人对西方的模仿则会很容易被认为是山寨,那么对于模仿和相似,公众又要以怎样的心态去面对,这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针对何为抄袭何为挪用,批评家盛葳表示:“抄袭”的依据(国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指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这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的“作品”包括“美术、建筑作品”,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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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尚《长胡子的蒙娜丽莎》


  他举例杜尚的创作,虽然“挪用”了现成对象,但现成对象并不属法律规定保护的“作品”,因此不存在《著作权法》上的争议。然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款为“演绎作品”的成立提供了基础。


  在盛葳看来,所谓“演绎作品”,指的是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作者借鉴、复制、利用了原作品,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再创造,生产出一件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者所有,但演绎作品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者对原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以此为依据,“演绎作品”的成立必须遵循如下原则:再创作的作品具有创新性,能成立为一件新的作品。在必要的时候,这可能需要相关专家介入评判。而“演绎作品”的行使若非在《著作权法》限制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内,则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取得原作者的同意、签署相应协议、支付相应稿酬,不侵犯原作者对原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因此,诸如杜尚《L.H.O.O.Q.》、《长胡子的蒙娜丽莎》等被学术界认可的作品便能合法的成立。


  雕塑家被抄袭该怎么办?


  当我们明白了何为抄袭何为再创作之后,就可以更清楚的区分那些抄袭行为,那么当雕塑家的作品被抄袭之后该如何做呢?雕塑家项金国举了著名雕塑家何鄂先生的例子:“如何鄂先生的《黄河母親》被抄袭,起诉一起一个准,给抄袭者以严厉打击,让他(她)长点记性。”


  据了解,何鄂先生1984年创作了著名的雕塑作品“黄河母亲”雕像,该雕像座落在兰州市滨河中路黄河南岸,已经成为兰州的城市名片之一,雕塑建成之后,从1992年开始至今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本不断的仿冒,先后出现在陕西渭南合阳县、山西临汾大宁县、山东滨州市、新疆农七师所在地县,还有山西河曲澳洲、山东德州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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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的盗版《黄河母亲》,长9米,高5.46米。


  2002年开始,何鄂先生展开维权行动,将复制“黄河母亲”雕像的合阳县洽川风景区旅游船运中心和该复制品创建人卢忠敏状告到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展出并销毁伪作“黄河母亲”雕像;在国家级及陕西、甘肃两省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最终胜诉。


  本以为这件案子可以终止侵权行为,但遗憾的是,2009年何鄂先生在互联网上看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八路建成“黄河母亲”大型雕塑,随后又看到山西省大宁县在南山公园也建成“黄河母亲”大型雕塑,两处雕塑造型均“由母亲和一男婴构成,母亲仰卧于波涛之上,男婴匍匐在母亲怀中”,与何鄂的代表作《黄河母亲》极为相似,明显属侵权之作。


  据报道,2010年5月,何鄂先生又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已73岁高龄的原告、雕塑家何鄂亲自到庭参加首次庭审。由于山东滨州不通飞机也不通火车,何鄂15日飞抵北京,16日转乘汽车,辗转2000多公里赶到山东滨州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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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鄂作品《黄河母亲》雕塑。


  2011年4月份,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长达12页的(2010)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明确被告方要履行60日内对《摇篮》雕塑进行改造、拆除侵权部分等6项要求。“这个判决结果让我有些失望,虽然我充分尊重滨州法院方面的判决书意见,但是我觉得这个官司只胜了一半。”当时何鄂先生这样评价。


  为什么何鄂先生说这个官司只剩了一半,因为当地并没有执行判决:“该起诉的、该声明的我都做了,当初我们带着律师一同去打官司,对方要求调解,那我们就调解,但调解的前提是要‘拆’。最后,法院也正式判决了要拆除,但是对方后来并没有拆,没有执行判决,相关负责人如今也大多调走了。”


  当然,也有人质疑何鄂先生,为何总是拿着这一件事不放,仿制也是一种宣传,甚至还有人质疑她是为了炒作或者要钱,对于这些质疑,何鄂先生表示:“最让我吃惊的是,当时山东滨州市庭审法官甚至告诉我‘仿制《黄河母亲》不是对你的宣传嘛?你为什么一定要拆这个像呢?’。这句话至今我都记忆深刻,因为这不仅仅是她个人的观点,而是代表了至今为止很多人的看法。”


  所以,她十分希望能把这一次侵权事件作为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由国家建设部城建方面的指导委员会来发文,以此为范例在全社会展开讨论,也许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再出现同样的侵权问题。“归根结底来说,一切的努力其实就是为了文化,为了文化能在这个时代的岁月磨砺中愈加灿烂,而不是被一些无视真正艺术的低劣手法无端的降低。山东的这座像可以说是属于三流的,绝对不符合城市雕塑基本要求的,侵权只是造成危害中的一个方面。”


  城市雕塑建设要制度先行有法可依


  从何鄂先生的遭遇我们可以看到,当艺术家遭遇到侵权之后,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另外一方面也反映出当下制度和法律的不健全,人们在根本上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危害性。


  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全国城雕委办公室规划研究中心主任白一教授认为,应当通过加强城市雕塑规划来解决,通过规划,可以使城市雕塑摆脱目前“乱”、“散”、“滥”的局面:“以前做雕塑,是一件一件做,后来是一组一组做,今后要一个城市一个城市去做。”


  在中国美术馆馆长、著名雕塑家吴为山看来:首先要做的是立法,目前我们还没有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再加上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加强城市雕塑建设往往成为一句空话。此外,各级省市健全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市长班要开设城市文化、城市建设、城市雕塑的系列专题讲座。对重大历史题材、重要历史人物、超大型雕塑、投资量大的雕塑项目和重要场馆、城市重要节点的雕塑要建立规划报批、评审制度。对宗教题材的作品尺度和安放地点要有合理的规划与规定。


  给城市雕塑评级,建立有效机制,发挥城雕相关行业专家的评审作用,对城市雕塑的拆除要经过严格把关,分级保护由各级建设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实行城市雕塑建设百分比计划。对确实在意识形态方面有问题、艺术水平差、工程质量差和安放地点不适合的作品要拆除。


  一座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城市雕塑是其重要的元素,它往往是城市精神、城市灵魂的符号与象征,因此,对于城市雕塑的创作和实施要慎之又慎,山寨、抄袭只能带来别人的形式,抄不来优秀的文化和城市性格,对于我们来说,山寨之外,更需要的是创造精神。


  (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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