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27岁的舞蹈演员熊昕在四川卧龙熊猫基地参加奥运熊猫认养仪式的表演后,在返程途中遭遇汶川特大地震不幸罹难,熊昕的母亲熊女士事后将主办方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熊女士的起诉,今天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事故
12名演职人员
全部遇难
2008年5月12日,浙江省新安化工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汶川县卧龙镇熊猫基地举行了奥运熊猫认养仪式,认养仪式包括讲话和文艺演出等,新安公司与北京阳光智典公关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公关代理合同》,委托该公司策划和执行。阳光智典公司应新安公司要求在成都市雇佣4名礼仪小姐、3名舞蹈演员、1名主持人、1名舞蹈老师、3名摄像人员,共计12名人员为认养仪式服务。
熊女士的女儿熊昕正是舞蹈演员之一。2008年5月12日,认养活动结束后,这12名人员在卧龙大熊猫自然保护区返回成都时,正逢汶川地震,所乘车辆被深埋在崩塌的巨石中。后长时间救援未果,2008年12月26日,经汶川县公安局卧龙公安分局确认,熊昕遇难死亡。
熊女士起诉认为,熊昕与新安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新安公司和阳光智典公司是该活动的主办方和策划执行者,雇佣熊昕从事演出等活动中遇难死亡,熊女士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49万余元,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费1万元,律师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争议
到底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新安公司辩称,熊昕和该公司没有雇佣等任何法律关系,阳光智典公司是熊猫认养活动的承办人,阳光智典公司负责策划、组织、承办,新安公司只是负责出资。而阳光智典公司的股东蔡某、张某辩称,熊昕与阳光智典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关系。熊昕是被奥克帝文公司雇佣,并以西南动漫联盟的名义从事演员工作,因此他们也不同意熊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阳光智典公司接受新安公司委托后,自行和通过“成都玉沙电器市场黄河专业灯光音响”和“西南动漫联盟”招募包括熊昕在内的十余人,以礼仪、摄影师和演员等身份,前往四川卧龙大熊猫基地参加“奥运大熊猫认养活动”。2008年5月12日,在活动结束后返回成都途中,因遭遇“5·12汶川大地震”与外界失去联系,后被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审理中,熊女士主张熊昕是“西南动漫联盟”的人员。熊女士同时主张熊昕与新安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就其主张没有举证。
一审
“因不可抗力罹难”
法院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及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造成了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熊昕系在此次活动后因不可抗力而罹难。熊女士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熊昕与新安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熊女士主张新安公司与阳光智典公司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就奥克帝文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熊女士未主张熊昕与奥克帝文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向奥克帝文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熊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诉
原告要求依据
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一审败诉后,熊女士上诉认为,熊昕与“西南动漫联盟”不存在雇佣关系,熊昕应是受新安公司雇佣的。此外,地震虽是不可抗力,但熊昕是受新安公司雇佣,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基于公平原则,新安公司也应该给予适当补偿。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今天在法庭上,被告新安公司表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此外公平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情况,而此案属于不可抗力,非侵权行为造成,所以本案不适用公平原则。此案当庭未有结果。
(编辑:王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