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小玉在深圳市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学习舞蹈,没想到因为一次跌倒,她的下肢突然麻痹无知觉,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因认为活动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玉的父母将活动中心告上法庭,索赔128万余元。而活动中心坚称,因小玉母亲是中心员工,小玉没有缴学费,上舞蹈课属于“蹭课”,中心无须担责。罗湖法院一审判决中心担责八成,赔偿小玉50.7万余元。双方均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但未当庭宣判。
原告:活动中心防护措施不足
2011年6月8日,陈女士为8岁女儿小玉报名参加了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举办的书法班和国际音标班。因为当时陈女士是该活动中心的工作人员,所以均免学费。后来,陈女士将女儿转至舞蹈班,依旧未缴纳培训费。
同年7月15日下午,包括小玉在内的20人左右在活动中心三楼教室上舞蹈课。老师指导小玉倒立时,小玉突然跌倒在水泥地面,跌倒后小玉因腰胯剧痛哭泣,但怕老师责骂就没说实话,随后又做了蹲站起立20多次。后小玉出现了下肢麻痹无知觉的现象。
小玉至今仍未出院。去年2月20日,小玉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小玉及其父母认为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注意人身危险防范,同时活动中心没有在舞蹈教室设置地面防护措施,因此向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索赔128万余元。
活动中心:女孩是来“蹭课”的
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则表示,小玉是在练习舞蹈时受伤,活动中心舞蹈室设施标准齐备,不存在不安全因素。李老师也是具有从业资质的资深舞蹈老师,因此活动中心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活动中心还表示,小玉并未缴费,属于蹭课,因此双方无合同,中心无须对小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活动中心向小玉家人借出了40万元医疗费。
一审:活动中心担责八成
一审的罗湖法院认为,根据广东南天司法所的鉴定,小玉的受伤与练习舞蹈有直接因果关系。因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舞蹈练习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尤其幼儿练习舞蹈风险更大,法院酌情减轻活动中心20%的赔偿责任。除去此前的借款,一审法院判决罗湖区青少年活动中心赔偿小玉50.7万余元。
(编辑:王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