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著作权人的报社,尽管在法律上占有优势,但对于数量巨大的侵权转载,如果一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则所需投入维权成本将是惊人的。即使通过诉讼维权,经过漫长的诉讼后,报社即使胜诉,所获赔偿数额亦寥寥无几。而且,这种方式并不能确保侵权行为就此销声匿迹。
实践中,“对于这一类案件,法院大部分是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杨德嘉说。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认为,不能只看到网络侵权问题,还应看到这是社会现实问题,应把市场需求、市场机制和法律保护结合起来。
杨德嘉建议,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报社可以尝试将其作品委托给此类专业组织进行管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就具体问题和网站等使用者进行协商。如此,一方面节约了报社对作品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网站所面对的授权价格不统一、标准不透明,甚至授权无门的问题。
(编辑:李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