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谷歌图书馆涉嫌侵犯中国作家著作权一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作协已经先后表示坚决维护中国作家的“权益”,现在轮到中国国家版权局正式表态了。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前天公开表示,国家版权局支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就谷歌图书馆侵权一事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维权。但王自强同时表示,通过此案例可以启发各个国家特别是立法者怎么来解决互联网管理数字化作品以及维护著作权的合法问题。
谷歌可能侵权
支持维权
谷歌近日已派代表来京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就备受关注的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一事,进行了第二轮正式会谈。而就在不久前,谷歌和其他相关组织已经向美国纽约当地法院提交了和解修改协议,在该协议明年2月举行听证之前,谷歌中国之行可能只是姿态和试探,不可能在美国协议被通过之前和中国方面达成任何和解协议。
对于谷歌图书馆与中国作家和相关组织产生的版权纠纷,王自强表示这一纠纷事件涉及三个层面:第一,谷歌在这个事件里侵权不侵权?第二,谷歌与美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和作家协会正在进行协商的调解协议是不是合理合法。第三,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也就是说中国作家在谷歌事件里的维权问题。
王自强认为,“在谷歌图书馆事件里谷歌可能涉嫌侵权。如果谷歌在这个事件里不构成侵权就不会产生2004年底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状告谷歌侵权问题。”对于中国作家和相关组织维权一事,谷歌已经承认了他们在整个数字化过程中涉及中国作家的作品,但谷歌一再强调所谓的扫描或者提供浏览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到目前为止我并没有看到他们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依据。但另一方面,他们把中国500多个作家、1.8万部作品通过扫描的方式数字化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肯定已经涉及中国作家的权益问题。我们支持中国作家也支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维权。” 王自强说。
互联网制度
设计还未成熟
不过王自强代表中国国家版权局的表态并没有纠缠于是否“侵权”这个死结,从这一风波中,王自强认为反映出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对于数字版权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还有很多事情没有得到解决,通过案件和案例可以启发各个国家特别是立法者怎么来解决互联网管理数字化作品以及维护著作权的合法问题。
“互联网的技术服务商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王自强说,“但我们反对网络服务商利用所谓避风港制度来规避法律,对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把避风港作为挡箭牌,应该积极主动地维护权利人,对明显的侵权盗版行为予以屏蔽,这是网络服务商要做的。权利人也要加强与网络服务商的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让他们自觉地维护著作权的权益。”
事实上,从这一风波中也看到了传统司法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在应对提倡知识共享和免费的互联网时代时,已经明显落伍。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大部分所谓侵权纠纷其实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思维和制度与现实技术理念的冲突,“互联网制度设计还是在实践中没有进入成熟期。”王自强说,“互联网的出现特别是数字技术的出现,已经改变了传统的点对点的授权方式,如果说还是要基于这种基础的话,互联网就没有办法发展了。实际上每一个作品的发布都要通过每一个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做不到的,使用者也做不到。这就要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第一要发挥现有的管理作用,第二还是要加强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融合,发挥两方面行业协会的作用找共同点。这种共同点和新的规律找到以后可以反过来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调整法律,在尊重著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来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NextPage]
记者手记
一切有待于明年2月
王自强和国家版权局其实也已经意识到了传统司法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的落伍,那未来呢?在更多时候,因为利益冲突、观念落伍,当司法成文时就已经落后于技术发展,比如令美国法学界诟病的《美国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后者已经成为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过度的代名词。在这一个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如何实现保护,而是现有的保护是否过强了。网络将要推翻以往所有对版权的论断,当所有人都高谈著作权利时,他们是否负有著作义务,即被他人使用的义务——知识共享。而这一切,还得等待明年2月美国纽约地方法院的听证会和中美双方目前试探性的对话。
(编辑:李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