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主编制作品在我国非常盛行,一部作品有总主编、副总主编;主编、副主编等,名目繁多,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往往难以辨明。
有研究者发现,对主编制作品中主编的地位问题,在学界尚有不同的认识。“一是主编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其在成果申报时全部将该作品作为自己的科研成果申报,在著作权的行使上,由其行使完全意义上的著作权,如起诉、应诉等;二是全盘否定主编的著作权人地位,认为它是学术腐败的产物,不能行使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
正因为主编类图书存在“权责不清”的状况,因此,即使爆出学术抄袭丑闻,往往也会在著作人的归属问题上纠缠一番。
曾参与多部学术作品编写的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肖鹰认为,“权责不清”是目前主编类图书面临的一大问题:“作品获奖了,主编、副主编可以去领奖。可作品一旦出问题了,惹官司了,又辩解自己只是编者,不是原始作者,这就是典型的只享受权利,不承担责任。”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荣同生曾代理过一起著作权官司,其中也涉及主编著作权问题。他撰文认为,主编不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主体,而是我国学术界特有的现象,其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应取决于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他认为,主编参与作品创作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挂名主编,本人没有参加作品的实际创作;二是主编参加了作品的创作,是合作作者之一,且作为主编对作品的整体篇章结构及设计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三是主编参加了作品的创作,是合作作者之一,但其作为主编在创作过程中仅起组织、联系、衔接和一般的文字修改作用。”
在他看来,在第一种情况下,主编对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在第二种情况下,主编对自己创作的作品部分享有著作权,同时与其他合作作者一起共同享有该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在第三种情况下,主编对自己独自创作的作品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与其他合作作者平等行使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不独享该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刘白驹研究员也撰文分析过主编的著作权法律地位问题。他认为,“挂名”的主编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有些人为谋取个人名利,利用优势地位,强行以“主编”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第二种,合作作者出于扩大作品影响等原因,自愿请他人例如领导和所谓“权威”、“名人”以“主编”身份署名。“但无论如何,双方的行为都属于弄虚作假,是违反学术道德的。”
对于主编类图书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纠纷,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直截了当地表示:“我认为这样的官司好得很,越多越好。”
他说,虽然目前纠纷很多,但纠纷越多证明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强。“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治经济,这些问题的出现和解决可以推动诸如《著作权法》的细化和我国的法制建设。”
他认为,要解决主编类图书的乱象,不能只停留在学风建设层面上,还应该依靠法律的进一步明晰,让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
“以后打官司应该成为常态,另外还应该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要罚得抄袭者和造假者胆战心惊,可惜我们现在还没有做到这一点。”顾海兵教授说。
(编辑:李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