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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社长告社长,告错了对象?

2009-07-06 20:26:51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社长告社长,告错了对象?

  原光明日报出版社社长李树喜状告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的侵权官司,日前引起网上广泛热议。虽然此案仍在司法审理中,但是因为李树喜已经对媒体曝出此案,并 表示了 自己的 态度,人民出版社一方也对此作出了回应。

  李树喜在接受一家媒体记者 采访时称,今年5月,他在北京 图书大厦购买了人民出版社出版、由黄书元担任主编的《察贤辨才》,发现该书未经许可抄袭了自己2007年出版的《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抄袭量达83.6%。他认为黄书元未经许可,将他的作品复制在自己的图书上从中获利,侵害了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与发行权。人民出版社未尽到审查 注意义务,是共同侵权人。为此,李树喜要求索赔10.8万元。

  李树喜告错了对象?

  在由人民出版社召开的 新闻发布会上《察贤辨才》一书的作者兼责编孙晓对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李树喜告人民出版社 情况说明,声明称李树喜状告黄书元,首先是告错了对象。“黄书元先生不是《察贤辨才》的著作权人。签约人是本书实际作者的代表赖长扬先生。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是实际作者。”对此,李树喜代理人、盈科所郝律师认为此种 解释与法无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属于作者”,“什么叫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

  《察贤辨才》来源于《国史镜鉴》

  《情况说明》称“《察贤辨才》一书, 主要材料来源于1993年出版的《国史镜鉴》, 李树喜先生提供的证据,即2007年出版的《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一书,与《察贤辨才》一书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之所以李树喜能在两本书上找到重合点,《察贤辨才》的副主编赖长扬认为,无论是《察贤辨才》还是李树喜的《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其主要来源都是源于一本叫《国史镜鉴》的著作。《情况说明》指出,“《国史镜鉴》是一部数百万字的著作,1993年出版,共14篇, 李树喜先生是《用人篇》分卷主编,署名作者计4位,除李外,还有王、刘、孙等三位。《察贤辨才》中的102篇完全来自《国史镜鉴》之《用人篇》,”“甚至结构与标点符号、分段方式都完全一样。”

  既然李树喜是《国史镜鉴》之《用人篇》的署名作者之一,不经他授权出版的《察贤辨才》,是否构成侵权?《察贤辨才》责编指出: 李树喜先生并不是《国史镜鉴》中《用人篇》的实际作者。“他原来是写了一些稿子,但因质量问题而未能采用”,“之所以给他署名,是因为当时人们没有版权意识,也感念李参与了工作。”但是郝律师则称,用和没用不该由一方的说法认定。“李树喜提交了原创稿件,其他署名人在此基础上做了修改。这个修改首先要区分开修改人是受作者的委托还是受编者的委托,这在著作权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即使修改率是60%,原创性仍然是关键。”她认为“这个问题的核心仍然是著作权人怎么认定。”“《国史镜鉴》有李树喜的署名,他就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实际他也享受了全部权利。”

  《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之来源

  人民出版社在其《情况说明》中认为,李树喜2004年出版《用人通鉴》、2007年出版《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等书,其来源也是主要抄录了《用人篇》内容,“即就承认他是《国史镜鉴》之《用人篇》的四位署名作者之一,他在出版《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时,也并未与其他三位作者打过招呼。此举也构成对其他作者的侵权。”郝律师对此认为,构不构成对其他三人的侵权,应该看这几位作者是否独立享有权利和是否主张权利而决定,更重要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相反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孙小宁)

  (实习编辑:李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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