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了解到,中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都已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据悉,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中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五百一十八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为一百六十五项,约占全部项目的三分之一。至今,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合计三千八百多项。
据了解,二OO七年,有关部委在部署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时,强调要关注边疆省区少数民族特别是跨境民族的项目,以及尚无项目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十个少数民族(东乡、布朗、普米、德昂、鄂温克、珞巴等)的项目。二OO八年,第二批国家级名录公布,上述十个少数民族已均有项目入选第二批名录推荐名单,至此,中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都已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此外,对入选国家级名录的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保护资金的安排、专业指导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二OO七年底,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四千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第一批国家级名录一百六十九个项目的保护,其中五十九个少数民族项目补助资金一千七百七十万元,约占全部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四十四。
二OO七年,国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二百二十六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性传承人为七十四名,约占三分之一。
本月三十一日,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二十五周年。该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实习编辑:李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