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韩国摄影师受聘为本市某婚纱摄影公司担任摄影总监,由于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将“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特殊福利列明,日前,自行离职的韩国摄影师,在向婚纱摄影公司索取总额高达13.6万元人民币的薪资时,终因举证不利而败诉。
这名韩国摄影师是在2005年9月22日,受聘担任上海某婚纱摄影公司摄影总监的。期间,婚纱摄影公司为他办理了期限至2008年9月21日的就业证,并一直以每月人民币1.7万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月薪。但韩国摄影师从2008年5月起自行离职,并向婚纱摄影公司提出索取“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离职工资”等名义的各类福利薪酬13.6万元。经劳动仲裁部门的核查,只裁定婚纱摄影公司应为摄影师开具离职证明,并没有支持他的高额薪酬索赔。于是,韩国摄影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查认定,婚纱摄影公司按照每月1.7万元的薪资标准,向韩国摄影师支付了截至2008年4月底的所有工资。
韩国摄影师出具的两份书面合同中,均没有其本人的签字,而且双方都确认该合同是用于为摄影师办理就业证所订立,所以该合同对双方均不具法律约束力。由于摄影师是自行离开婚纱摄影公司,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双薪”等福利薪酬有过约定,故韩国摄影师的13.6万元讨薪诉求不被支持。
(编辑: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