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商快速发展,为争夺消费者市场,减少库存损耗,快速回笼资金,越来越多电商开启预售模式。尤其到了每年“双11”,这种模式更成为电商“攻城略地”的法宝之一。媒体近日调查发现,预售商品发货时间长、不退不换“霸王条款”、无货被退款、消耗买家期待值等,成为预售模式备受消费者诟病的几大问题。(11月2日《法治日报》)
对于商品预售模式,商家趋之若鹜,消费者却频频吐槽。无论是“春衣夏收”还是“秋衣冬收”,不仅让消费者错过了穿衣的时节,还拉低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对于电商预售模式中的“秋衣冬收”以及连带问题,很多消费者可能感到备受煎熬,可能在等待中耗掉了期待,可能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但情感毕竟具有主观性,不能代替理性,要评判以及干预、整治“秋衣冬收”等问题,还得依托具有客观属性的法律和契约视角。
如果商家没有与消费者约定预售商品的交货时间,或约定的交货时间不清,那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随时要求商家履行发货义务,但应给商家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商家与消费者约定了明确的交货时间却未如期交货,或者始终无货可供,商家就构成了违约,应该以继续发货或退款以及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商家的违约问题属于诚信问题,当在电商平台信用管理的范畴内,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投诉商家违约,由电商平台在管理权限内要求、督促商家以合理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平台信誉系统中对失信商家进行记录扣分。消费者也可以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调解途径或司法途径维权。
预售商品不退不换违背了商业惯例,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涉嫌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即霸王条款的特征,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以主张商家的单方行为无效。同时,预售商品不退不换也触碰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设定的法律底线,具有违法属性,商家应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
如果商家压根就没有商品可以预售,却以预售的名义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或者商家刻意以预售一些廉价商品为噱头,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和流量,却又无限拖延发货时间,逼消费者退款,从而实现预售式营销,就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甚至涉嫌诈骗犯罪。对此,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该联合电商平台予以整治,依法问责违法商家,让违法商家付出必要的代价。
如果商家在预售协议中明确了比较长的交货时间,明确了在无货或相关合法合理情况下可以退款,消费者也接受了协议,那么即便消费者遭遇“秋衣冬收”,只要交货时间在约定时间范围内,或遭遇商家退款但符合约定的情形,就属于正常的契约行为,消费者应该尊重契约。如果消费者接受不了“秋衣冬收”或者商家退款,应该在与商家达成预售协议时擦亮眼睛,看清协议的关键条款,不选择那些交货时间长或含有退款条款的预售行为,而是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预售商家。
对商品预售中的“秋衣冬收”等问题,只有依法依契约分类分析,分类处置,才能实现精准监管、精准规范、精准维权,才能促进商品预售模式的健康发展,为消费者营造诚信、公平、放心的预售消费环境。
(编辑: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