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人与人之间矛盾关系和人的内心矛盾的特殊艺术形式。它来源于拉丁文conflitus,可译为分歧、争斗、冲突等等。
从戏剧艺术诞生时起,剧作家就用多种方式表现人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异性,由于剧作家观察、表现社会生活的角度和深度不同,作品中戏剧冲突的内容和表现方式都有所不同。人们可以从作品的戏剧冲突中感受到特定时代、特定国家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某些本质方面。在戏剧理论中,很多人也曾在不同程度上强调戏剧冲突在戏剧作品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伏尔泰认为:每一场戏必须表现一次争斗;黑格尔把“各种目的和性格的冲突”看作是戏剧的“中心问题”;法国戏剧理论家布伦退尔在《戏剧的规律》中,则明确把冲突作为戏剧艺术的本质特征;此后很多理论家同意布伦退尔的观点,遂形成了解释“戏剧的本质”这一命题的一种观念──冲突说。在中国戏剧理论和批评中长时间流行一种说法:没有冲突就没有戏剧。
对戏剧冲突内涵的解释,众说纷纭。黑格尔强调“各种目的和性格的冲突”。布伦退尔把戏剧冲突的内容看作是意志冲突,即人的意志与神秘力量和自然力量之间的冲突。J.H.劳森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发展布伦退尔的意志冲突说,把戏剧冲突的内涵引伸为社会性冲突。他一再指出:人们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活着,社会环境不断对人们发生影响,人们从中获得印象,并产生“采取行动的欲望”──自觉意志;人的意志必须受到两方面的检验,其一,他对社会环境的认识是否正确,其二,他要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社会必然性”。人总是生活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因而,人们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冲突,都具有社会性。劳森所说的社会性冲突,正是赋予意志冲突以社会内容,强调剧作家在处理戏剧冲突时应反映社会关系的本质方面和社会必然性。布伦退尔提出的意志冲突和劳森强调的社会性冲突,都只是从某个角度说明了戏剧冲突的内涵。另外一些戏剧理论家们对此则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在具体的作品中,某一人物要与其他人物发生冲突,虽然总是包含着自觉意志的作用,人物之间冲突的尖锐程度,也往往取决于冲突中人物自觉意志的强度,但是,在很多剧作中,人物自觉意志形成的过程、意志与行动的关系,却往往显得复杂得多。人物受特定情境的影响,往往要经历复杂的内心活动过程才凝结成意志,在意志形成之后也不一定就直接采取行动,从意志到行动的过程往往由于心理活动的复杂性而形成微妙多变的状况。因此,尽管剧作家在处理戏剧冲突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人物的自觉意志,然而,在冲突的实际过程中,它并不是单一的决定性力量。据此,他们主张用性格冲突代替意志冲突。也有人认为,劳森提出的社会性冲突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剧作家所处理的并不是抽象的社会关系,而应该是具体的人际关系,或曰“个性心理关系”。在具体的作品中,剧作家也不能把社会性冲突直接构成戏剧冲突,而是需要通过具体的、有个性特征的性格冲突艺术地体现社会冲突。在中国戏剧理论界,有人主张把性格冲突作为戏剧冲突的内涵。这样,意志冲突与性格冲突作为两种不同的观念,曾经反复论争,未能统一。
戏剧冲突在作品中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一、可能表现为某一人物与其他人物之间的冲突,有人把这种方式称之为外部冲突。
二、也可能表现为人物自身的内心冲突,有人把它称为内部冲突。戏剧冲突的这两种方式,有时各自单独展开,有时则交错在一起,相互作用,互为因果。
三、还可能表现为人同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也需要戏剧化。有些剧本在表现主人公同社会环境的冲突时,往往把环境“人化”,即把它戏剧化为主人公与其他人物之间的冲突。如《哈姆雷特》中主人公面对的社会环境是一座“牢狱”,而克劳迪斯及其周围的朝臣恰恰是社会环境的人化。另外在有些剧作中,社会环境往往成为对人物发生影响的背景,给主人公造成一种外在的压迫感,象《琼斯皇帝》中准备造反的土人群众。在荒诞派戏剧中,有时又把社会环境“物化”,即化为具有象征性的道具,造成“场面直喻”的效果,象《椅子》中堆满舞台的椅子,《阿麦迪或脱身术》中那具无限膨胀的尸体,等等。
在当代戏剧中,有人提出用“抵触”取代“冲突”的主张。所谓“抵触”,指的是某一人物在处理同其他人物之间的矛盾关系时,并不采取断然对抗的行动,而是采取和平的方式,如退让、妥协、容忍等,因而就使矛盾不爆发为冲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冲突只是矛盾发展的一种特殊的、并不是唯一的形态,因此,提醒剧作家注意“抵触”这种形态,有助于表现各种矛盾发展的复杂多样性。
(实习编辑:庞云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