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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为何变成耗时一年多的“芈月案”?

2016-07-11 09:29:57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莫琪

   
81集的《芈月传》剧终半年有余,但围绕着《芈月传》的官司持续了一年多还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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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集的《芈月传》剧终半年有余,但围绕着《芈月传》的官司持续了一年多还在“未完待续”。《芈月传》小说作者、编剧(之一)蒋胜男,诉编剧(之一)王小平及剧作单位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简称花儿影视),侵害其小说作者原著权及电视剧编剧署名权一案,7月6日起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均比对了蒋胜男创作剧本与王小平创作剧本(剧)的异同。法院宣布将择日开庭,初定于本月18日上午,届时可能会采用网络直播的形式。


  案件前情:从甲方乙方到原告被告


  从原告蒋胜男的诉讼请求上看:1、在《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芈月传》片花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2、停止在电视连续剧、发布会、微博等处擅自署名“总编剧:王小平”;3、在《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芈月传》片花上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4、在微博、优秀作品申报书等载体上不得擅自署名“编剧:王小平、蒋胜男”;5、被告在三家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6、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元。


  读者也许会奇怪,为什么《芈月传》都播完半年了,蒋胜男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的诉求却持续至今?事实上,2015年4月3日,蒋胜男已起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指控王小平、花儿影视两被告侵害原告作为《芈月传》小说原著作者及《芈月传》电视剧编剧的署名权,只是案件一波三折,原本该案涉及知识产权庭前准备就颇复杂,又经历了电视剧未播时被告要求剧本保密、原定开庭前原告细化诉求被告要求延长取证期,导致这场开始于《芈月传》宣传期的案子,直到《芈月传》结束都未正式开庭。


  《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与《芈月传》剧版权拥有者花儿影视,一个在去年赚了1350万元的版税,另一个以3亿元成本,通过版权出售、广告销售、延伸版权授权、生态产品开发等,收益30亿元,是什么让这个超级IP的原创团队撕裂的?关键得明晰《芈月传》小说与剧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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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右)与孙俪

  2009年蒋胜男在网上贴出部份《芈月传》章节(当时叫《大秦宣太后》),后经《甄嬛传》作者流潋紫介绍,蒋胜男认识了《甄嬛传》导演郑晓龙。2012年夏,蒋胜男将《芈月传》的故事大纲和人物小传发给花儿影视,随后与后者签署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签约时合同明确约定“该作品系乙方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改编剧本,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乙方享有原小说的发表和出版权利。”


  2013年7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小说的出版发行(包括网络传播)须与电视剧同期,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18日。蒋胜男称2014年7月她曾与制片方多次沟通,后者曾口头同意将出版日期提前到2015年6月分卷出版,因此她才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但2015年11月花儿影视诉蒋胜男违约出版,一审胜诉,蒋胜男提出上诉。二审时因电视剧已公映,小说的出版、发行时间限制条件被解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签署的这个补充协议显示“乙方(蒋胜男)同意在电视剧片头署名原创编剧”,双方均表示“原创编剧”的署名方式为对方提出,同时双方对“原创编剧”的定义不尽相同,蒋胜男方认为这是对作品系自己原创的表述,而王小平方则更倾向于解释为“原作创意人”。编剧余飞则表示,在编剧行业内所谓原创编剧为自己写完自己卖,除此情况之外都为甲方乙方合作或委托,版权归甲,乙方拥有署名权报酬权,个别情况大腕能保留拍摄权之外其他权益,但蒋胜男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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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关键的编剧阶段,蒋胜男表示签约“剧本创作合同”之后,她开始对“原著小说进行电视剧本的改编”,并声称:“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剧本,至此所有的剧本均由我一人所改编完成,其中部份内容亦按制片方审稿要求进行数稿修改,其间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在所有剧本交稿通过之后,制片方再未对我所改编的剧本提出任何修改意见。” 否定了王小平的前期参与,同时她表示对方接收剧本后,支付了全稿通过审核阶段的稿费,由此她认为这表明制片方对自己改编的剧本是认可的。然而最终剧本蒋胜男表示自己是在2016年5月对簿公堂在举证时才看到的。


  而被告王小平则称,蒋胜男开始创作剧本后公司与她商谈,说蒋胜男是个影视剧编剧新手,希望她参与策划和创作,成为编剧之一。并表示,在2015年8月底温州鹿城法院寄来蒋胜男作为证据提交的五卷《芈月传》小说前,未看过她的一个字的小说。她对于剧本创作的工作分工描述与蒋胜男截然不同,她表示从2012年11月到2013年年初,她们反复开会,蒋胜男根据大家的意见将自己的分集大纲多次修改。后来公司就把审阅蒋胜男剧本的任务交给她,由她提出阅稿意见。


  2013年7月,制片人曹平要她接下这个项目做编剧,8月底花儿影视与王小平签署了编剧合同。王小平称从剧本十二集之后,蒋胜男每一集的剧本初稿都直接发给她,通过邮件或电话的方式,由她提出对人物、情节和细节的各种修改建议给蒋胜男,后者改过后再发给她,由她进行二度创作。蒋胜男表示初稿原先是发给曹平及其助理,后改发曹平及王小平。


  王小平称自己和蒋胜男的合作一直延续到2014年3月,蒋胜男完成了53集初稿,她在4月初也完成了自己的50集初稿,时间表述与蒋胜男基本一致。4月中,王小平根据郑晓龙和制片方的意见,开始了剧本第二稿的修改,直到拍摄开始,前后一共修改过六稿。王小平坚称,蒋胜男一直知道自己是编剧之一,郑晓龙也曾在在采访中表示,“原创编剧是蒋胜男要求的,因为她当时也知道,剧本编剧除了她还有几个人参与。”然而蒋胜男称自己是在2014年剧的宣传海报上才发现自己并非唯一编剧的,这份惊讶成为后续连环诉讼的引线。


  蒋胜男称2014年6月份《芈月传》正式启动对外宣传,但出现在《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署名上的编剧竟增加了王小平,这让原先以为自己是唯一编剧的蒋胜男十分惊讶。她认为在自己进行剧本创作时,王小平只是作为导演方提出过寥寥几点审稿意见而已,难以同列编剧。同时她发现当时《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也没有注明根据她的小说进行改编。11月8日,制片人曹平以澄清市面上的同类侵权小说为由,要求蒋胜男发布一项声明,内容为“由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郑晓龙导演执导的电视连续剧是由编剧蒋胜男、王小平独立创作完成,不存在原著小说或根据任何原著小说改编完成的情况”,被蒋胜男拒绝。


  2015年4月3日,蒋胜男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两被告侵害原告作为《芈月传》小说原著作者及《芈月传》电视剧编剧的署名权。同年花儿影视诉蒋胜男违约出版;次年王小平诉蒋胜男名誉侵权;王小平诉蒋胜男工作室名誉侵权;今年7月花儿影视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蒋胜男、《芈月传》小说出版商和销售商一并告上法院,索赔2000万元,这两年五个来回的庭上博弈让连续剧《芈月传》生生变成连续剧“芈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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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平(右)与孙俪

  案件分析:剧本贡献程度是关键


  那么这场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的重点是什么呢?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吴月琴律师分析:“本案是《芈月传》原著作者蒋胜男认为制片方花儿影视和电视剧署名总编剧王小平侵犯其署名权的案件。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为著作权人身权利,署名权无法让与。《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了电视剧编剧作为作者的署名权。因此,《芈月传》剧本实际作者的确定成为本案的关键。由于作者的身份来源于创作,蒋胜男与王小平二人对实际拍摄剧本创作的贡献程度就可以认定电视剧署名权的归属,成为案件的关键。”


  这两天进行的比对环节对案件的审判有何意义呢?吴月琴表示,“在本案中,存在蒋胜男的原著小说、蒋胜男创作的剧本以及《芈月传》电视剧实际拍摄剧本3个文本。蒋胜男主张署名权的,是《芈月传》电视剧实际拍摄的剧本。蒋胜男与王小平对剧本创作的贡献程度决定了署名权的归属,目前双方对剧本创作过程执词不一,蒋胜男方认为剧本完全由其独立创作,而制片方则提出由于蒋胜男创作剧本不符合原合同要求,另请王小平创作剧本的事实。此时,剧本对比可以成为判断贡献程度的依据。


  若《芈月传》电视剧实际剧本与蒋胜男剧本不构成实质相似,则剧本的创作可以推论由王小平独立完成,署名权属于王小平女士。但此时仍需判断《芈月传》电视剧实际剧本与原著小说是否存在改编关系,若存在改编关系,则改编行为需要获得原著作者许可。若《芈月传》电视剧实际剧本与蒋胜男剧本没有实质性改变,那剧本的署名权应当属于创作者蒋胜男。若《芈月传》电视剧实际剧本与蒋胜男剧本有实质性的变化,但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根据制片方说明可以认为是王小平女士参与了修改,两人构成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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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本比对:怎么比?结论是?


  法律界人士介绍,知识产权的鉴定工作应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完成,鉴定者的作用等同于证人,鉴定的结论也是要法院判定。本案涉及的剧本,其判定标准艺术性高于科学性,鉴定难度更高,除非双方指定一家鉴定机构鉴定,否则双方找不同的鉴定机构所得鉴定结果不同的情况很常见。


  7月6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进行了两天(部分)证据质证,原告蒋胜男的剧本比对由其律师团队完成,7月7日上午王小平、花儿影视委托编剧余飞作为被告方专家证人进行了剧本比对并接受质证。


  那么这两轮比对的究竟是什么剧本?结果怎样呢?


  蒋胜男律师团队以《芈月传》蒋胜男剧本(简称“蒋剧本”)与《芈月传》电视剧进行比对。“蒋剧本”是指2012 年9 月至2014 年3 月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二的《芈月传》剧本,包括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大纲及分集剧本(1‐53 集)等;电视剧是指被告二于2015 年11 月30 日于北京卫视、东方卫视及乐视网、腾讯视频公开放映的《芈月传》电视剧(1-81 集)。


  比对内容及比对方法:首先将“蒋剧本”与电视剧按照剧情推演分为“楚国篇”、“秦国篇”、“燕国篇”、“秦国篇2”四个阶段,然后分别比对每个阶段的相关内容。原告提交的比对文件有三项:(一)“蒋剧本”与电视剧主要人物及人物关系比对。(二)“蒋剧本”与电视剧人物设置比对。(三)“蒋剧本”与电视剧故事情节主线比对。(四)“蒋剧本”与电视剧具体故事情节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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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方从人物关系、人物设置、故事主线、具体情节等方面进行的比对

  结论:(一)主要人物及人物关系方面,电视剧中主要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均来自于“蒋剧本”。(二)人物设置比对方面,“蒋剧本”中总计人物设置170 个,电视剧中总计人物设置156 个,电视剧与“蒋剧本”相同人物设置155 个,相同比例99.4%。(三)故事情节主线方面,将“蒋剧本”与电视剧的故事情节主线按照剧情时间排布,并根据抽象层次划分为三级情节,电视剧与“蒋剧本”故事情节相比,一级情节、二级情节完全相同,三级情节中91.9%与“蒋剧本”相同。总结论:《芈月传》电视剧与《芈月传》“蒋剧本”相比,在人物设置、主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主线方面,接近完全相同。(四)具体故事情节方面,对表分为:电视剧及剧本场次划分、电视剧及剧本情节描述、情节在本集电视剧中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情节时长、每集电视剧的时长、本集电视剧中全部相同或近似情节的总时长、每集电视剧中相同或近似情节总时长占本集电视剧时长的时间比例。


  计算方式:1、每集电视剧中相同或近似情节时长总和/每集时长=每集相同或近似情节比例;2、整部电视剧相同或近似时长总和/整部电视剧剧时长=整部电视剧相同或近似情节比例。


  结论:《芈月传》电视剧与蒋胜男剧本相比,在具体故事情节方面,相同或近似的情节比例为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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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专家证人编剧余飞

  被告方的专家证人是资深编剧、编委会副秘书长余飞,他介绍编委会全称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剧工作委员会,是一个半官方、在广电总局指导下的民间社会团体,他负责学术维权。余飞称为保证客观中立,自己没有接受任何一方的经济报酬。


  回忆起与蒋胜男、王小平的交往,余飞说:“2015年2月蒋胜男发私信给我求助协会关注支持,后王小平来找到我,我先后将两人推荐入会,我原本不想参与此事,但后来实在没办法才以协会的身份介入。”余飞所比对的两个剧本均由制作人曹平提供,他回忆称可能还包括故事大纲。蒋胜男、王小平分别是《羋月传》两稿剧本的编剧,本次比对的诉求是鉴定两稿剧本的差异性。比对工作由余飞与助手共同完成,工作量各半,同时他表示因为工作量太大并未对内容完全审对。


  对比方法:先将两稿剧本中每集主要内容分为情节点组成的大纲,再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情节点的场次进行统计,并算出这些场次中相同或相似内容的具体字数。


  1、对于整体内容基本相同,或者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但情节走向不变的场次,这种情况评估为“基本相同”。


  2、对于部分构成元素(比如人物、事件)相同,或部分文字相同,但总体经过明显修改后情节架构发生重大变化,这种情况评估为“重大修改”。


  3、除以上两种之外的情况,一般评估为“完全不同”。


  将“基本相同”“重大修改”和“完全不同”的各自总字数计算出在某一集中各自所占的百分比,最后求出全剧的三种百分比平均值。


  结论:王小平剧本总字数:830356。其中基本相同总字数:195194,占比23.5%(195194/830356×100%≈23.5%);重大修改总字数:233776,占比28.2%(233776/830356×100%≈28.2%);完全不同部分占比48.3%(1-23.5%-28.2%=48.3%)。


  余飞当庭表示:“蒋、王两本具体的台词相比核心事件区别更大,但不排除这是合作创作的结果,至于大事件、立意、人物性格上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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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飞的比对结果

  案件分析:怎么比对更合理?


  原告比对的是蒋胜男剧本与电视剧,被告比对的是王小平剧本与蒋胜男剧本,那么哪种比对更合理呢?吴月琴认为电视剧的元素复杂,表演、音乐、制作、后期等工序都会改变剧本的呈现效果,所以比对最好排除跟编剧角色创作无关的内容,相对直观的是用剧本对剧本。


  比对人方面原告采用律师团,而被告采用第三方编剧(不排除与被告有私人关系),那么双方采用的比对人是否有资格承担比对?吴月琴解释原告、被告都有举证的责任,同时从资深的角度举证本身也是合理的,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主要是看证据的证明力,查明事实,至于被告或者原告的证人什么关系,这一般不会在认定中产生什么影响。


  原告、被告双方采用的比对方式不同,那么哪种相对合理呢?吴月琴表示在著作权的鉴定上,首先要确定思想和表达的分界,明确哪些属于作品中的表达,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思想作为全社会共有的财富,不应为个别人所垄断,而独具个性的表达则是思想的独特表现形式,可以为创作者本人所专有。思想和表达的分界没有绝对的标尺,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辨别,需要对个案进行分析判断。


  美国的汉德法官曾在Nichols 诉Universal Pictures Corporation案中提出了“抽象概括法”作为分析工具。这一方法通过将文学作品的主题思想、故事情节、故事结构等内容层层逐步剥离出去,在概括的过程中,找到一个保护的临界点。我国有学者提出了“金字塔”形结构,金字塔的底层是具体的文字表达,由下往上可以不断抽象出情节设计、故事梗概直到主题思想,随着抽象和概括程度的不断提高,最终抽象到“思想”层次,而其下一层即可能是相对的“表达”。


  她认为,“目前看来原告的比对方式更接近金字塔式,而被告比对方式为先比每一集的情结点,再比细节相似度。不能说被告方的比对方式不对,他的比对方式更具体。即便这样还是没有办法判断哪个更合理。虽然原则是思想加表达,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主观性的因素,是思想性部分公共领域部分,这方面比对是没意义的。法院审判会剥掉不受保护的部分,判断从哪里开始思想部分开始变为表达部分,这就是原创内容。”


  吴月琴进一步指出英美法的合同定义比较到位,例如会明确规定编剧需要加工到怎样的程度才能被称为“总编剧”,反观本案的合同,正是诸多定义的不明确性造成了后续的诸多纠纷。


  但最后的审判结果如何,还得看7月18日的《芈月案》大直播。


  (编辑: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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