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隆基认为,人权要靠法治来保障,法治以执政者的守法为最高诉求。反对国民党“党治”,要求法治,首先就是要制定宪法,实行宪法。
解读罗隆基需要分两阶段:一是他留学回国后参加“人权论战”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抗战胜利,这一时期,罗隆基是专注于理论探索的学者;第二阶段则从抗战胜利后到20世纪40年代末,此期间罗隆基属于从政阶段,是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政治活动家。
第一阶段,罗隆基纯粹书生论政,其人权理论就在“人权论战”期间他所写的文章里。第二阶段,他作为中国民主同盟的主要领导人,为实现其人权理论四处奔波,于国共两党之间,非常活跃,这也是罗隆基最受非议的时期,甚至被人误解是一个“政客”。
从结果来看,他的论政是成功的,参政却是失败的。罗隆基作为中国现代史上一个重要的悲剧性人物,他的失败同样提供了宝贵的教训。不能因为他在实践中的失败,就断言其人权理论也是错的。
什么是人权
在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上,罗隆基认为,人权是先法律而存在,法律不能产生人权,相反,人权是法律产生的来源和根据,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于保障人权。所以,争人权的人,主张法治是必然的逻辑。
罗隆基把法律分为宪法和宪法以外的普通法两种,前者为人民统治政府的法,后者为政府统治人民的法。“法治的真义是全国之中,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处于超法律的地位,要达到政府统治人民,人民统治政府的地位,非有宪法不可”。
罗隆基仿效法国《人权宣言》,在《论人权》一文后提出了中国人当时具体所要“35”条应有的“必争的人权”。这是中国式“人权宣言”,系统地阐发了他的人权理论,旨在揭露国民党专制与人民无权的状况,主张以法治反对国民党“党治”来保障人权。他的观点代表了“人权派”对人权的基本看法和态度。
什么是法治
针对当时国民党训政下的中国,罗隆基认为,法治的作用在于保障人权,主张法治必须要反对国民党的那种治理模式。罗隆基指出,国民党在“建国”、“救国”的策略和方法上走上了与国家的性质及目的相反的道路,结果党规乱了国法。
在当时的中国,人权得不到保障,用胡适的话来说,这就是“无法无天”的政治。1930年11月初,罗隆基遭到国民党的拘捕,亲身经历了国民党无法无天的厉害。
罗隆基认为,人权要靠法治来保障,法治以执政者的守法为最高诉求。反对国民党“党治”,要求法治,首先就是要制定宪法,实行宪法。没有宪法,人权无法保障。宪法如未能制定,至少也要制定一部所谓训政府时期的约法。在他看来,宪法(或约法)不仅保障最基本的人权,而且是确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走向的基础,十分重要。
什么是法治?罗隆基认为,真正的法治应该含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治的真义是执政者的守法。第二,法治的重要条件,不止在国家的基本大法上承认人民权利上一切的原则,而在原则施行上,要有审慎周详的细则,要注重“法定的手续”。第三,在法治的国家,一切罪案,要法律上有详确的定义,肯定的范围。
也就是说,法治就是在法律之下来治国的政治制度,在这个制度下,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事,依法治罪。他认为,法治是治国的唯一方法,这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他说,对待今日中国的政治问题,“只有问制度不问人的一条路”。只要制度上了轨道,中国的政治问题,才有解决的希望,中国的政治舞台才会“编几段新曲子”,“换几幕新布景”。
政治制度上先决的问题自然是国家组织。罗隆基认为“国家是全体国民互相裁制彼此合作以达到某种共同目的的工具”,国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求全体国民的共同幸福”,因此国家对国民负有保护、培养和发展的责任。建国、救国的策略和方法都不能与国家所要达到的目的相违背和冲突。法治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罗隆基强调,法治不仅是保障人权的必要,也是民主政治的需要;法治的内容不仅局限在政治思想领域,而且也包括国家的财政经济。财政上的法治,就是国家应该建立预算制度,人民有国家的财政管理权。他说:预算制不是指国家财政上预先的统计或款项上预先的支配的一种计划,而是“国民直接或间接批准政府每年的收入和支出的一种制度”。罗隆基提出国家财政实行真正的预算制,在法律上必须具备以下三条基本的原则:第一,不经人民同意,政府不得强行征收任何赋税、公债、乐输。第二,不经人民同意,政府不得任意分配并开支国家的收入。第三,国家的款项不得移作私人团体的用款。罗隆基这种把财政的预算提到法治高度来看待,的确眼光超拔。
民主的意义
1933年福建事变之后,蒋廷黻、丁文江与胡适、陈之迈、吴景超等以《独立评论》为阵地,在中国学界发生一场争论。蒋廷黻认为西方意义的革命与政治独裁有内在联系,专制与独裁是建国的重要前提。因此,“中国现在所谓革命就是建国的一个大障碍。”蒋廷黻的潜台词是认为蒋介石独裁是建国的重要保证。
针对蒋廷黻的观点,胡适认为,中国的建国要走民主和行宪的路;民主政治是常识的政治,而开明专制是特别英杰的政治。
罗隆基旗帜鲜明支持胡适等的观点。他认为,“民主是人类一种生活的方法。民主,亦可以说,是人类一种做人的道理。民主,用比较更高深一点的名词来说,是人类的一种人生哲学。民主的人生哲学,第一个并且最根本的一个大原则是,人是目的,不是工具。”
他并认为:“政治不过是人类整个生活的某一方面。民主政治其不过是人类达到整个民主生活目的的手段,并且是许多手段中的一种手段。行宪,法治,选举,议会,执政者向人民负责;政府是民有,民享,民治,最后所谓的民权,所谓的主权在民等等,这是民主政治的一切条件。这是民主在政治上实施的许多方案。实际这只是手段,达到民主生活的目的的手段,民主政治本身不是目的。民主的意义绝对不限于民主政治。”
因此,罗隆基主张:“社会的一切制度,无论政治经济及其他任何制度,都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手段不能与目的相违背。”罗氏这些思想,切中政治民主的要旨。正如储安平所认为“民主是今世主流,人心所归,无可抗阻。我们不能同意任何代表少数人利益的集团独断国事,漠视民意。我们不能同意政府的一切设施措置都只是为了一部分少数人的权力和利益。国家政策必须容许人民讨论,政府进退必须由人民决定,而一切施政必须对人民负责。民主的政府必须以人民的最大福利为目的:保障人民的自由,增进人民的幸福。同时,民主不仅限于政治生活,并应扩及经济生活;不但政治民主,并须经济民主。”诚哉斯言,是为精当之论。
在1940年代,罗隆基不仅要求政治改革以促进好政体的产生,并且希望由政治的改革,促进经济的自由与平等。罗隆基在《民主周刊》上发表《政治的民主与经济的民主》一文,希望“拿苏联的经济民主来充实英美的政治民主”。他幻想在英美式的民主政体中可以保障个人自由与权利,在加入社会主义的“平均财富,消减贫富阶级”促进经济的平等,并且使民主由少数人的自由、平等,达到全民在政治、经济上的自由与平等。这就是罗隆基所说的“第三条路线”。
由英美的政治民主融合苏联的经济民主,构成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这种理想受到中国民主同盟及许多知识分子的支持。罗隆基希望一方面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另一方面又希望在人民公意支持下的政府权力能介入调和,促使缩小人民社会经济阶级的差距。
罗隆基这种民主政治混合计划经济的思想,反对经济放任产生的不平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政治上的自由与平等难以落实,想凭借政府力量的干预与管制,以调控的方式实现经济的分配平等。但这种政府以强制手段造成的经济平等,在自由与平等间产生的矛盾冲突,是罗隆基所忽视的。今天的论者,对此应重新思考。
历史与当下
历史上很多问题,需要放长时间视野,才能看得更清楚。近代中国的人权史的梳理与分析,显得尤为重要,也使得学术变得厚重起来。人们总需要不时回望过去,以期在诡秘的历史中寻找一些现实答案或思考。
如果我们翻检历史,以近代中国人权史作为视角,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间,罗隆基阐释的人权、法治、民主理论,是针对中国问题的一种现实理论构建。考察罗氏这些文章,他倡导人权,主张法治,践行民主等思想,至今仍透射着光芒,具有跨越时空的穿透力,尽管或有所不周全,需要再讨论。
进一步说,罗隆基虽不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导师,但他的人权与法治思想可以为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人权与法治的材料。人权与法治是国家现代性一个问题两个核心方面的内容,人权是法治的目的,法治是人权的护卫。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面临的问题都是制约公权力以保障人权。
遗憾的是,这位一生追求人权理想的斗士,最终以悲剧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在中国人权史上值得玩味!
(编者注:1965年12月7日死于突发心绞痛。1986年10月24日,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在全国政协礼堂三楼大厅隆重纪念罗隆基先生90周年诞辰。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兼统战部部长阎明复在会上热忱肯定了罗隆基先生的贡献,认为他是知名的爱国民主人士和政治活动家。)然而,历史不能以成败论英雄,也并不能以此判断真理与谬误,更不意味着罗隆基的人权与法治政治主张没有意义。很多理论的价值,需要经过相当长的历史岁月才看得清楚。
从建设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来说,罗隆基有关人权、法治、民主的理论,对构建当代中国的法治之路,仍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作者为广州大学教授刘志强;因原文过长,本篇乃节选。)
(编辑: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