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蓉霞
名为“自由意志缺失,斯文焉能不扫地”的评论文章,在作者顾骏教授看来,由于受功利主义大潮的冲击,知识分子只能随波逐流,甚至自甘堕落,因为他们丧失了自由意志,是谁压榨了自由意志存在的空间呢?正是无处不在的行政权力。
粗看之下,似乎言之有理,但细究之后,值得商榷。何谓自由意志?顾名思义,意为不受任何限制或束缚,随心所欲地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倘如此,敢于冲破行政权力的束缚,听从内心的道德律令,只做自己愿意的事情,这才是自由意志的真谛所在。就此而言,自由意志不可能被剥夺,而能够被剥夺的,就一定不是自由意志。可见顾骏教授对自由意志的理解与那种经典讲法有些不同。
在西方思想史上,最早明确提出自由意志的,是中世纪早期的神学家奥古斯丁。基督教是一神教。既然只有一位神,而它又是全能的、全善的,那么世界上的“恶”从何而来呢?正是基于这一问题,奥古斯丁提出,上帝赋予人以自由意志,于是人既可行善,亦可作恶。这就是恶的由来。自那以后,自由意志一直成为神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凸显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的荣耀、高贵在于他有自由意志。
但是近代英国哲学家休谟却对这种自由意志说法提出质疑。
在休谟看来,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其动机的驱使。休谟认为,也许“我们可以想象自己心内有一种自由;但是一个旁观者通常能够从我们的动机和性格推断我们的行动”。日常生活中的事实足可明证这一点。一个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反复无常,恰恰表明正常人的行为总是事出有因。我们扬手招车,标明“空车”的出租车即在我们身边戛然而停;若是不停,我们必然追寻原因,甚至考虑是否要投诉。人的行为如物体的运动,有其规律可循,就如“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样。当然,这种规律不可能精确到如同预测日全食那样分秒不差,而是人的行为不仅受很多隐秘因素的制约,更重要的还在于,人的行为会因预测而发生改变。比如,马克思预言无产阶级将会在发达的工业国家率先爆发革命,这一预言没有实现,不在于马克思的理论不能成立,而在于这些发达国家出台了种种社会改良措施,劳资双方的矛盾趋于平缓,从而改变了革命爆发的因素。
但若是取消自由意志,认为人的行为完全身不由己,犹如被线牵着的木偶,那么法律的处罚或道德的奖赏岂不多此一举?!因为人似乎无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此,休谟的回答恰恰相反:人若有自由意志,他的行为完全是随兴所至,喜怒无常,与其动机、性格等毫无关联,那么,他就没有必要成为处罚或奖赏的对象,因为他无须对此负责;只有当人的行为受其天性、处境、动机等因素的制约,法律的制裁或道德的约束才有意义,因为它们具有一种惩戒作用。
以早报前段时间报道的周森锋抄袭案为例,这种行为显然事出有因,当事人为了轻松拿到学位,选择了当下流行的“捷径”。这种行为背后即反映出他的天性、动机等,至少就他个人而言,他的天性中更多投机取巧的成分。于是法律或道德制裁的意义正在于,对类似行为进行威慑,使投机取巧者不敢轻易施展自己的天性。当然就社会层面而言,如何改变这种风气,是对决策部门执政智慧的考验。然而,诉诸有效的法律或道德制裁措施正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奥地利思想家哈耶克也曾谈到自由意志的可疑。比如,受物理及生理条件的限制,人不可能像鸟儿那样飞起来;即便要每个人都像刘翔那样跨栏也是匪夷所思的事情。那么,自由意志究竟是什么?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仅针对人为干预来说的。比如,人为地干预个人自由择业、居住、婚姻,或言论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利,就是对自由的严重侵犯甚至剥夺。就此而言,人所要争取的自由仅在经济或政治层面才有意义,才具有可操作性。至于哲学和文化层面的自由意志,是一种不具实质性意义的命题。从休谟到哈耶克,中间其实还有一位达尔文,他也把自由意志看作是一种幻觉,但却是自然选择给予人类的一种有用的幻觉。究其根源,休谟等人对自由意志的质疑,或许更重要的意义即在于对宗教的质疑。毕竟,有关自由意志问题是传统基督教神学的一个核心命题。
行为遗传学告诉我们,动物及其人类的许多行为确是与生俱来的。于是,不时听见某些人文学者发出抱怨之声:科学正在剥夺人的自由意志,正在抹平人与动物的界限。但就人的行为受诸多自然条件的限制而言,从来都谈不上自由;自由仅是一种权利,因此它与某种社会体制有关。要把人的自由落到实处,与其空谈意志自由,还不如在对自由做出界定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或法规来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由于人性的不可改变,我们所能做的,仅是立足于人性,设计更合理的社会制度。刚刚去世的任继愈先生曾谈起一桩农村见闻:一位大娘自家丢了一只鸡,痛哭流涕;但公社丢了一头驴,却漠不关心。这就是人性中的自私。
(实习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