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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国他乡谈周叶中剽窃案再审

2009-03-07 00:00:00来源:    作者:

   

作者:王天成

宪彰先生:  

    你好! 我08年初到美国来, 转眼就一年多了。异国他乡收到老兄的来信,真是非常的欣喜。我喜欢老兄的名字,因为你知道,我是研究宪法的。是的,纽约的气温和北京差不多,也很冷。但是,不同的是,纽约的早春是有雪的。这不,我的窗外正白雪茫茫,刚才还有一只松鼠跳到窗台上来觅食。北京这个时候却是丑陋的,不容易看到爽心的雪景了。环境的确不如以前了,比北京叫北平的时候就差得更远了。

    你来信询问我与周叶中教授的案件的近况,想知道最高法院最近是否真的决定再审了,前景如何评估,结果是否还是败诉,一如一审、二审,等等。谢谢你关注这个案件,但老兄似乎已经超前了。2月27日,最高法院下达了一个通知书,不过并不是再审决定书。

    通知书很简短,全文抄录于此,供老兄雅鉴:“王天成:你因与周叶中、戴激涛、人民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6)高民终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特此通知。”

    也就是说还没有到决定再审的阶段,只是“立案审查”再审申请而已。我的再审申请是张思之、浦志强两位律师去年12月19日递交的。浦志强律师操刀的再审申请书条分缕析、简洁明快,快递给了位于北京正义路的最高法院。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错误的判决在两审终审后依然有权要求再审。眼看2个多月过去了,我还以为是泥牛入海无消息了。还好,到现在为止,似乎都在正常程序之内。

    立案审查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最高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从而裁定再审;二是“没有”发现错误,驳回再审请求。至于究竟是哪一种结果,则是对我国最高司法当局的一个考验。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都已经在此案中应声而倒,现在要看最高法院了。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在一个案情其实再清楚简单不过的剽窃案中,能经受起考验吗?请拭目以待。

    你问我在这个曾经轰动一时的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内心有什么感触。我告诉你,我的感触当然很多,但我最想说的是:我们国家的一些事情经常超出常人的想象力。例如,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我拿到一审判决书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活生生的剽窃事实,竟然在判决书的谎言和云山雾罩的语言游戏中给一一抹掉了。

    在一审判决之前,有人就预言我会败诉。谁叫我有“政治问题”呢?我当然也想到过我可能会败诉。我还与我的朋友们讨论法院会想出什么办法判我败诉。但我一直没有想明白的是,如果要判我败诉,法院如何抹掉那些任何识字的人都能判断的抄袭事实?

    然而,法院竟然做到了。方法就是造假和云山雾罩的语言游戏。判决书一会儿声称有多少处被控的抄袭段落与我的表述“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实际上被控的所有段落均与我的表述形式雷同或惊人一致),一会儿声称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述形式不保护思想观点,却闭口不提被控的段落是否与我的表述形式一致,一会儿又声称有多少处源自他人著作,最后总算承认有几处与我的表述“基本一致”了,却说只有1300多字,“比例太小”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真是匠心别具、花样迭出。如果你不太了解案情、也不太熟悉法律,只是看看判决书,你是看不出多少毛病的,甚至还会说判决书写得很有水平。这正是他们要达到的效果——蒙混过关。

    到了二审的时候,我想我或许没有任何可惊奇的了,因为如果继续判我败诉,只需利用一审法官现成的“智力成果”就行了。不过,我还是错了,二审在个别地方又对一审的造假进行了加工:把一审声称有多少处“源自”杨君佐等人作品改成了“引注”自他们的作品。高院法官似乎还是比中院法官水平高,知道“源自”与“引注”是有所不同的。只是均属子虚乌有。

    在《康熙大帝》连续剧中,孝皇太后深有体会地告诫康熙:大臣们的奏折是最不能相信的。那么,今天法官们的判决书又如何呢?这次我算是亲身领教了。由此我想到了一个更大的问题:在整个国家,法官们的语言游戏歪曲掩盖了多少真相?

    在这里,我似乎对法官们说了不少微词。当然要说说法官。他们娴熟的语言游戏损害了司法职业的尊严,是专门用来迷蒙人的视听的。不过,我知道,在我这个案件中,他们也是有屈辱的,只说他们是显失公平的。如果没有一种凌驾于司法之上的力量的干预,我愿意相信他们是不甘与一个剽窃者捆绑在一起的。

    为了一个身份特殊的剽窃者而不惜牺牲一个国家的司法声誉,这实在太不明智了。在这个广为人知的案子中,我一审二审都败诉了,但是我输了吗?我的官司败诉了,但输家却未必是我。迄今为止,正如张思之律师所说,最大的输家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官司不同于许多案件的一个地方,就是证据往往是广泛传播的。你只要找到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文本比对一下,就能掌握真相。

    我到了美国后,发现这边一些大学的法学院教授在讲中国法时也经常提到我和周叶中教授的案子。但是,他们并不是把它当成一个著作权法案例来讲,而是当成一个政治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

[NextPage]

    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却成了政治干预司法的著名案例,是我当初无论如何想不到的。

    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我国最高司法当局。她门口的街道就叫“正义路”。她是选择屈辱还是尊严?老兄,请拭目以待。就像美国一首校园歌曲所唱的那样——“答案在风中。”

    谢谢老兄来信。今天就聊到这里。老兄的其他问题,请容在下下次再谈。为了有助于老兄了解案情,附上律师提交法院的抄袭清单。

    2009年3月5日于哥伦比亚大学


    抄袭清单

    第一处:

    原告: 我认为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是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温和、平衡。共治、共享即社会各成员、各集团、各阶级都享有参与政府的权利,平衡彼此的利益,共享政府的保护与服务;共有,即国家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私产,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阶级压迫其他个人、集团、阶级的工具;和平、温和即各个成员、集团、阶级放弃暴力和强权,依照正义的程序与秩序,通过商议、妥协、制约解决彼此的利益和趣味冲突。——摘自《论共和国》(载于《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以下简称《国家》,第194页)

    被告:“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是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温和、平衡。这意味着社会的各个阶级、各个集团、各个个体都有权参与政府,共享权利,相互制约,共享政府的保护;意味着通过自由的讨论和协商,通过文明的程序和理性的规则来解决不同阶级、集团、个体的利益冲突和各种矛盾。——摘自《解读》前言第2页

    第二处:

    原告:哈林顿并不是一个平均主义者,而是一个土地所有平衡论者,他非常注意政府制度的经济基础,在这一点上他与亚里士多德有相同的视角。他认为,无论哪个阶级占有了半数以上的土地,单凭经济上的需要也会控制政府。如果国王控制了土地,与之相适的政体就是君主制,如果少数贵族控制了土地,与之相适的就是混合君主制。他是在英国内战时期写作的,他认为那时土地所有权已转移到了中间阶级手中,所以,英国迟早会变成一个共和国。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哈林顿是一个共和主义者。哈林顿主张选举“天然贵族”,即主要是绅士来领导共和国,因为他认为平民政府可以用来作为拉平经济差别的手段。——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作为一位共和主义者,哈林顿一开始就极度关注政府制度的经济基础。在这一点上他与亚里士多德有相同的研究视域。在他看来,无论哪个阶级占有半数以上的土地,单凭经济上的需要也会控制政府。如果国王控制了土地,与之相适应的政体就是君主制,如果少数贵族控制了土地,与之相适应的就是混合君主制。他认为,英国内战时期,土地所有权已转移到了中间阶级手中,而平民政府可以用来作为拉平经济差别的手段。所以,英国迟早会变成一个共和国。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哈林顿主张选举“天然贵族”,即主要是绅士来领导共和国。——摘自《解读》第一章第9页

    第三处:

    原告:古希腊的斯巴达、雅典等城邦,古罗马,以及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国家,都是著名的共和国。其中备受古代思想家称赞的,有斯巴达、罗马和威尼斯。从古希腊到英国革命,思想家眼中最理想的政体系“混合均衡政体”(mixed constitution ,balanced constitution)。——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1页)

    被告:古希腊的斯巴达、雅典等城邦,古罗马,还有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国家,都曾是著名的共和国,其中备受古代思想家称赞的,有斯巴达、罗马和威尼斯。从古希腊到英国革命,思想家眼中最理想的政体就是共和的“混合均衡政体”。——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2页

    第四处:

    原告:从斯巴达、古罗马等共和国的实践,从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作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初步认识混合均衡政体的可贵。——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3页)

    被告:从斯巴达、古罗马等共和国的实践和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作家的著作,可以初步认识混合均衡政体的尊贵地位以及当时备受崇奉的状况。——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2-13页 [NextPage]

    第五处:

    原告:共和主义是与一切集权政体相对立的一种政体,无论是个人、寡头还是多数的集权。——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20页)

    被告:“共和”意味着与一切集权专制政体相对立,无论是个人、寡头,还是多数的集权。——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2页

    第六处:

    原告:斯巴达有两个国王,有由28名60岁以上的贵族组成的元老院及全体成年男性参加的“公民大会”。国王主持城邦的会议和祭礼,负责对外战争;元老院是决策立法中心,并有权监督国王;“公民大会”选举官员,批准元老院提案。——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1页)

    被告:斯巴达有元老院和两个国王,元老院由28名60岁以上的贵族组成,全体成年男性组成公民大会。国王主持城邦的会议和祭礼,负责对外战争;元老院是决策立法中心,并有权监督国王;“公民大会”选举官员,批准元老院的提案。——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3页

    第七处:

    原告: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政府机构有元老院、执政官和民众大会。元老院是最高决策机关;执政官是国王的替代物,行使军事、行政、司法权;民众大会选举执政官等官员,其中的平民大会后来还取得了通过与元老院决议效力相等的议案的权力。此外,还有专门的保民官,可以否决执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但是,无论斯巴达还是罗马,都是贵族共和国,大权控制在贵族手中。罗马共和国到了后期,由于平民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取胜,加强了民主成分比例。——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1-192页)

    被告: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政府机构有元老院、执政官和民众大会。其中,元老院是最高决策机关;执政官是国王的替代物,行使军事、行政、司法权;公民大会选举执政官等官员,其中的平民大会后来还取得了通过与元老院决议效力相等的议案的权力。此外,还有专门的保民官,可以否决执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但是,无论斯巴达还是罗马,都是贵族共和国,大权实际上均控制在贵族手中。罗马共和国到了后期,由于平民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取胜,因而加强了民主成分比例。——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3页

    第八处:

    原告:从柏拉图开始经由亚里斯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马基雅维里、托马斯阿奎那、韦尔杰里奥等人,推崇混合均衡政体一直是西方古典政治思想不息的主流。——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页)

    被告:从柏拉图开始,经由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马基雅维里、托马斯阿奎那、韦尔杰里奥等人,推崇混合均衡政体一直是西方古典政治法律思想源源不息的主流。——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6页

    注:此处原告后来发现韦尔杰里奥似乎不宜于与其他人相提并论,但被告抄袭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也跟着出了差错。

    第九处:

    原告:“混合均衡政体”是社会几个基本成分共同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一种政体。——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1页)

    被告:古典共和政体是一种“混合宪法”、“均衡政体”(mixed constitution, balanced constitution),即由社会几个基本成分共同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一种混合均衡政体。——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6页

    第十处:

    原告:严格意义的古代共和国是混合均衡政制,混合与均衡就是它们组织政府的总原则。具体言之,古代共和主义的政制方案是:1、国家由几个分离的机构共同治理、彼此牵制,它们分别代表社会的几个基本成份即君主、贵族和平民,2、合议制机构即贵族议事会作为审议和决策的中心,担当立法的重任;3、公民(男性)组成民众大会,选行政、司法首脑和其他官员,批准贵族议事会、行政官员为其准备的提案,作为国家事务的最后控制机关;4、行政、司法首脑执行贵族议事会及民众大会的决议与立法。——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古代共和国是混合均衡政治,混合与均衡是它们组织政府的总原则。……古代共和政体设置的具体方案是:国家由几个分离的机构共同治理、彼此牵制,它们分别代表社会的几个基本成分即君主、贵族和平民;合议制机构即贵族议事会作为审议和决策的中心,担当立法的重任(议事机构);公民(男性)组成公民大会,选举行政、司法首脑和其他官员,批准贵族议事会、行政官员的提案,作为国家事务的最后控制机关;行政、司法首脑执行贵族议事会及公民大会的决议与立法。——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7页 [NextPage]

    第十一处:

    原告:主流或严格意义上的共和政体在历史上长期是贵族政体,表现出更高的管理智慧。斯巴达、罗马都有民众大会,但它们相对于贵族议事会只是配角。——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4页)

    被告:

    主流或严格意义上的政体在历史上长期是贵族政体,表现出更高的管理智慧。斯巴达 、罗马都有民众大会,但它们相对于贵族议事会只是配角。——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9页

    第十二处:

    原告: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似乎没有意识到,一种好的政府制度应有择优、汰劣机制,为精英人物奉献才智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明智的选择是让精英治理,但精英人物由民众定义,受民众和宪法的牵制。——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5页)
被告:精英治理应该成为共和国不证自明的铁律,就像笛子应当给予最会吹笛子的人,是相同的道理。好的政体应当设计一套优胜劣汰的制度,让精英浮出水面,让精英为共和国奉献才智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因此,明智的方法莫过于通过民众的选举以获得德才兼备的治理者,保证政体由国家最优秀的人来治理。即实现精英治理。当然,何谓精英,怎样选择精英,是由民众依照法律决定的。——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9-20页

    第十三处:

    原告: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曼尼指出:民主制的挑官方法应是抽签而不是竞争性的选举,竞选的本质在于选出“出众”的人;当选的代表有任期保证,相对于选民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这也类似于过去的贵族;所以代表就是现代的“贵族”、“选举的贵族”或者说“民主的贵族”(许多西方语言“选举”(election)和“精英”(elite)具有相同的词根。)——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4-205页)

    被告: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曼尼就此指出:民主制的选官方法应是抽签而不是竞争性的选举,竞选的本质在于选出“民众”的人;当选的代表有任期保证,相对于选民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这也类似于过去的贵族;所以代表就是现代的“贵族”、“选举的贵族”或者说“民主的贵族” (许多西方语言“选举”(election)和“精英”(elite)具有相同的词根。)——摘自《解读》第一章第19页

    注:此处是原告从一位海外作者作品中概括出来的,并非全是原著原话,但被告不经核对原著就直接照我的引用,以原告注明的出处为出处。

    第十四处:

    原告:贵族比较珍惜荣誉、讲究德行,并有充分的闲暇和条件投身于公共事务,更容易在管理上体现出高度的智慧水准。就此而言,正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所说,“历史上凡是在管理事务中以持续的智力和魄力著称的政府一般都是贵族制”,而“通过许多世代显示出高度统治才能,并按照确定的政策原则行动的贵族政体,只有罗马和威尼斯的贵族政体。”斯巴达、罗马等著名的贵族共和国在保持政治稳定上都有出色的表现,无疑与上述因素有直接关系。——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页)

    被告:一般而言,贵族拥有富足的财富和显赫的家庭背景,他们比较珍惜荣誉、讲究德行;贵族有充分的闲暇和条件投身钻研公共事务,更容易在国家管理上表现出高度的智慧水准。就管理的智慧水准而言,正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所说,“历史上凡是在管理事务中以持续的智力和魄力著称的政府一般都是贵族制”,而“通过许多世代显示出高度统治才能,并按照确定的政策原则行动的贵族政体,只有罗马和威尼斯的贵族政体。”斯巴达、罗马等著名的贵族共和国在保持政治稳定上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现,无疑与精英治理有着直接关系。——摘自《解读》第一章第20页

    第十五处:

    原告:不过尽管古罗马是贵族共和国,它毕竟有正式的制度构架以平衡各方面利益,因而比君主制、寡头制更合乎正义。古代社会的突出特点是等级制,所以贵族性混合均衡政体显然也适宜于当时的社会情况。——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页)

    被告:虽然古典共和国实际上是贵族共和国,但它们有着正式的制度措施试图平衡各方面利益,因而比君主制、寡头制更合乎正义。而且,古代社会的突出特点是等级制,所以贵族混合均衡政体显然更适宜于当时的社会情况。——摘自《解读》第一章第23页 [NextPage]

    第十六处:

    原告:共和理论在历史上首先是以混和(均衡)政体思想的形态出现的。它不仅是对君主制、寡头制的批判,也是对民主制的批判,试图集君主、贵族和平民因素于一体,建立一种既合乎正义又稳定的政制。——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共和理论在历史上首先是以混和均衡政体思想的形态出现的,它不仅是对君主制、寡头制的批判,也是对民主制的批判,它试图集君主、贵族和平民因素于一体,建立一种既合乎正义又稳定的政制。——摘自《解读》第一章第25页

    第十七处:

    原告:这里只说古代作家即早期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家对民主的批判。前面所说的纯粹民主,即古代作家眼中的民主,有以下重大缺陷:1、政局不稳定,政治寿命短暂,民众自身就是政府,其盲目情绪对政局的影响很大;党派纷争、野心家的蛊惑,极易导致内乱,危及整个国家的安全;2、智能水准偏低。立法是普通民众所难以胜任的,贤愚不肖轮流坐桩也降低政府智能;3、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容易受到破坏。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最高权力寄于多数而不是法律。穷人占据优势,财产安全无保障。对民主政体这些缺陷的揭露与批评,我们很容易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代作家的著作中看到,古代作家们因此认识到不能只按民主原则组织政府,而普遍推崇包含了民主因素的混合均衡政体,共和主义就这样成为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古典共和滥觞于对古典民主的批判,早期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家们眼中的民主,有以下重大缺陷:其一,政局不稳定,政治寿命短暂,民众自身就是政府,其盲目情绪严重影响政权格局;党派纷争和野心家的蛊惑,极易导致内乱,危及整个国家的安全。其二,智能水准偏低。立法是普通民众所难以胜任的,贤愚不肖轮流执政也易降低政府智能;其三,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容易受到破坏。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最高权力寄于多数而不是法律。在对古代民主政体缺陷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典共和主义者开始认识到,只按民主原则组织政府是不行的,因而普遍推崇包含了民主因素的混合均衡政体,共和主义就这样水到渠成地成为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摘自《解读》第一章第26页

    第十八处:

    原告:前面说过西方政治哲学长期的主流是混合均衡政体,……混合均衡政体是为了避免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者的弊端而产生的一种政制方案,它本身就包含着相当程度对民主的不信任、带有约束限制民主的意蕴。在混合均衡政体中,民主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它表现为民众组成公民大会、选举政府官员。而且,民主因素在实行混合均衡政体的古代共和国中扮演的只是配角,因为最高政府机关不是民众大会,而是贵族的议事会(元老院)。——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1页)
被告:古代共和国多以混合均衡政体的形式治理,意在避免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者的弊端。共和制本身就包含着相当程度的不信任、约束限制民主的意蕴;民主是混合均衡政体的要素之一,它体现为民众组成公民大会、选举政府官员。民主因素在实行混合均衡政体的古代共和国中扮演的只是配角,因为最高政府机关不是公民大会,而是贵族的议事会(元老院)。——摘自《解读》第一章第30页

    第十九处:

    原告:雅典民主政体遭到古代思想家强烈抨击的方面之一,就是公民抽签担任政府职位。全体男性公民“轮流坐庄”,不考虑胜任公职所需要的德性和才智。——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4页)

    被告:雅典民主政体之所以遭到古典共和主义者强烈抨击的理由之一,就是公民抽签担任政府职位、全体男性公民“轮流坐庄”的治理形式,它并不考虑胜任公职所需的德行和才智。——摘自《解读》第一章第30页

    第二十处:

    原告:在现代共和国传统贵族终于灭亡,但贵族精神并没有一同死去,而是以新的形式延续下来。——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4页)

    被告:在现代共和国,虽然传统意义上的贵族终于灭亡,但贵族精神却以新的形式延续下来。——摘自《解读》第一章第31页

    第二十一处:

    原告:古典共和国极大地促进了“依法而治”思想的形成,“依法而治”的思想帮助共和主义者逐渐确定起了“立法权”、“执行权”的概念,进而考虑根据法制政府的职能和机构分立的实践革新共和的政权体系。——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5页)

    被告:“共和”极大地促进了“依法而治”思想的形成,“依法而治”的思想帮助共和主义者逐渐确定起了“立法权”、“执行权”的概念,进而推动了法治政府的职能和机构分立的实践,革新了共和的政权体系。——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02页
    注:此处是原告从一位外国作者著作中概括出来的,并非全是原著原话,但被告不核对原著就直接照我的引用,以原告注明的出处为出处。 [NextPage]

    第二十二处:

    原告:柏拉图在晚年从哲学王政府的尽情冥想中回到现实中来,认为切实可行的最好政体是将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结合起来的政体。——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页)

    被告:柏拉图在晚年从哲学王统治的尽情冥想中回到现实中来,认为切实可行的最好政体是将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结合起来的政体。——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09页

    第二十三处:

    原告:波利比阿研究历史发现,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每一个都会走向败坏并导致动荡,陷入一个取代另一个的循环之中。他认为“最好”“最稳定”的政体,是这三种成分适度结合起来的政体。——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页)
被告:波利比阿研究历史发现,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每一个都会走向败坏导致动荡,陷入一个取代另一个的循环之中。他认为“最好”“最稳定”的政体,是这三种成分适度结合起来的政体。——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10页

    第二十四处:

    原告:西塞罗沿袭了波利比阿三种政体相互循环的思想,称道混合均衡政体融汇了“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2-193页)

    被告:西塞罗沿袭了波利比阿三种政体相互循环的思想,称赞混合均衡政体融汇了“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10页

    第二十五处:

    原告:现代共和国相对于古典共和国的另一个重要的发展是,普遍采取颁布宪法典的形式精细地规定政府形式,在宪法典中含载一个“人权法案”宣布一系列基本人权,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监督政府遵守人权法案。人权法案所列举的基本人权给政府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为判断操作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准则。人们常说的“限权政府”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政府受宪法宣布的基本人权的限制。宪法禁止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践踏这些基本人权。实际上,基本人权本身应该被理解、被尊奉为公共利益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基本人权、自由的保障对于每个人的幸福与发展、善良道德风尚的维持、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是至关重要的。基本自由、人权是宪法秩序的一部分,一个政府如不尊重基本人权,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它是否在谋求公共利益。——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7-198页)

    被告:各共和国普遍颁布宪法典颇为精细地规定政府形式,并在宪法典中庄严规定了一系列基本人权,由独立的司法机构监督政府遵守宪法,尊重人权。宪法所列举的基本人权给国家权力的运行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同时也为判断操作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准则。“有限政府”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受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限制;宪法禁止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践踏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事实上,基本人权本身就应该是公共利益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基本人权、自由的保障对于每个人的幸福与发展、善良道德风尚的维持、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至关重要。近现代宪政实践雄辩地证明,对于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追求是形成宪政秩序的基本标尺,一个政府如不尊重基本人权,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它是否在谋求公共利益。——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20-121页

    第二十六处:

    原告:共和主义历来以主张公共利益著称,但只有共和政府与宪法的结合才使得国家更好地成为“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产业”。——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2页)

    被告:共和主义历来以主张公共利益著称,但只有共和政府与宪法的结合才使得国家更好地成为全体公民之“共同的事业”。——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22页

    第二十七处:

    原告:现代共和国还有许多利益集团。……在利益集团多种多样、异常活跃的现代共和国,防止无原则的政治交易损害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宪法及守护宪法的司法机构在回应这个问题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0页)

    被告:现代共和国还有许多利益集团。……在利益集团多种多样、异常活跃的现代共和国,防止无原则的政治交易损害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宪法及守护宪法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25页 [NextPage]

    第二十八处:

    原告:宪政主义进一步彰显了突出了对人心的不信任。它不仅规定政府的形式,还要划定政府的权力限界,这些限界代表、官员不能自做主张逾越,也不能迫于选民的压力逾越。宪政主义包含了公民美德,但宪政主义是以法治保证公民美德。宪政主义者对公民美德无疑寄有希望,但宁愿假定代表、官员、选民随时可能丧失公民美德。时刻不忘人类心灵幽黯面,设法定制时谨慎防范,是立宪者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1页) 
   
    被告: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宪政认为:宪法是政府权力的唯一的法律来源,宪法中不仅要规定政府的形式,还要划定政府的权力界限,强调政府权力有限,所有代表、官员不能自作主张逾越,也不能迫于选民的压力逾越。宪政主义包含了公民美德,……但宪政更明确、更突出地强调要以法治保证公民美德;宪政对公民美德无疑寄有希望,但宁愿假定代表、官员、选民随时可能丧失公民美德。因此,时刻不忘人类心灵的幽黯面,谨慎防范权力失范,是宪政的首要关注和基本内容。——摘自《解读》第二章第129-130页

    第二十九处:

    原告:“共和国”一词 的英文是“republic”,它来源于拉丁语“res publica”,“res publica”的字面含义是“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产业”。……英文“republic”,除指“共和国” 、“共和政体”外,还指“其任何成员均享有平等权利的团体”。——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3页)

    被告:“共和国”一词 的英文是“Republic”,它来源于拉丁语“respublic”,字面含义是“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产业”。英文“Republic”除指“共和国” 、“共和政体”外,还指“其成员享有平等权利的团体”。——摘自《解读》第三章第148页

    第三十处:

    原告:古代国家的混合均衡共和制,虽然本质上是贵族政体,但由于承认下层阶级参与政府的权利,毕竟比寡头制、君主制在政治上平等。——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6页)

    被告:虽然古代共和国本质上还是贵族政体,而且对公民的身份也加以严格限制,但由于承认了下层阶级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毕竟比寡头制、君主制在政治上更为平等。——摘自《解读》第三章第148页

    第三十一处:

    原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将正义的渴望与混合均衡政体联系起来,似乎包含了这样一个重要思想:要实现给予每个人、每个集团其应得的份额,有赖于个人、集团的参与。——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3页

    被告:将正义的渴望与国家治理联系起来,就包含了这样一个重要思想:要实现给予每个人、每个集团其应得的权利和财富,有赖于个人和集团的共同参与。——摘自《解读》第三章第151页

    第三十二处:

    原告:共和主义它反对任何个人和群体的绝对权威,它主张分散政治权力,与集权主义形成鲜明对立。它相信节制、平衡、妥协、温和的价值,无论是谁的权力,它都想掺点会有效的抗衡因素或者说“杂质”进去。在古代,共和主义试图将君主对人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结合起来,从而吸收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的长处并矫治它们的弊端。这样便有了稳定、强盛、辉煌的罗马共和国。——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

    它反对任何个人和群体的绝对权威,主张分散国家权力,与集权主义形成鲜明对立;它相信节制、平衡、妥协、温和的价值,无论是何种权力,它都想掺点有效的抗衡因素进去;它吸收了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的长处并设计了一系列共和制度来矫治其缺陷和弊端,特别是近现代,从而诞生了稳定、强盛、辉煌的共和国。——摘自《解读》第三章第175页

    第三十三处:

    原告:正是这些基本观念和精神,使一些今天看来并不理想的古代共和国,在众多专制国家的衬托下焕发着夺目的光芒;使共和不仅属于古代,更属于现代和将来,随着人们的觉醒而获得了日益强大的生命力。——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4页) [NextPage]

    被告:正是这些基本观念和精神,使共和不仅属于古代,更属于现代和将来,随着人们的觉醒而获得日益强大的生命力。——摘自《解读》第四章第185页

    第三十四处:

    原告:古代混合国家它们所表达的共治、平衡、牵制的愿望,是永远值得发扬光大的。——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共和主义所表达的共治、平衡、牵制的愿望,永远值得发扬光大,永远值得今人景仰与借鉴。——摘自《解读》第四章第187页

    第三十五处:

    原告:以人权为原则实行法治的现代民主共和国,更好地体现了这些观念和精神,从而将人类历史划分为古代和现代。这些观念和精神历久而弥新,可以成为人类永恒的政治原则。——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4页)

    被告:共和理想属于全人类,而不仅仅属于西方;共和主义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弥久而愈新,可以成为人类永恒的政治原则,值得当代中国宪政事业品味和借鉴。——摘自《解读》第四章第187页

    第三十六处:

    原告:在西方语言例如英语中,“民主”(democracy)的字面含义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汉语译为“民主”,通俗地讲就是“人民做主”,完全是等意翻译。根据这种字面含义,民主意味人民亲自掌握管理公共事务的决策权。——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在西方语言,例如英语中,“民主”(democracy)的字面含义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汉语译为“民主”,通俗地讲就是“人民做主”,完全是等意翻译。根据这种字面含义,民主意味着人民亲自掌握国家事务的决策权。——摘自《解读》第四章第199页

    第三十七处:

    原告:宪法是法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制定宪法就是迈向法治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当人们设想将共和政府与法治结合起来,以保障个人自由的时候,便感到需要一个从来不曾有过的政治法,这就是宪法。——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0页)

    被告:宪法是法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制定宪法就是迈向法治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当人们设想将共和政府与法治结合起来,以保障个人自由的时候,便感到需要一个从来不曾有过的政治法,这就是宪法。——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06页

    第三十八处:

    原告:古代共和主义可以定义为社会几个基本成份共同组织政府,由代表这些成份的几个部门分别行使政府权力的政制主张和做法。——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共和主义的特点是,由社会几个基本成分共同组织政府,由代表这些成分的几个部门分别行使政府权力。——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09页

    第三十九处:

    原告:法治主义则可定义为以体现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的法律即限制政府权力的主张和做法。……共和主义历来都是主张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的发展、成形,一直与共和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前述基本定义为理念的法治主义,也不能不要求适合自己的政制构架。现代共和国的分权制衡政制,有两个直接来源,一是古典的混合均衡政制,二是法治主义。没有法治主义,要形成分权制衡的思想是不可想象的。现代共和政制浸透了法治的精神,顺理成章地成为法治的前提。好政府产生好法律,坏政府产生坏法律。现代共和政府是人类迄今所找到的现实可行的最好的政体,它最有可能产生好的法律。现代共和政府也是可以自我节制的政府,所以,它也是最有可能将自己置于良法控制之下的政府。要实现法治,必须先建立共和政体。——摘自《再论共和国》

    被告:法治主义则可定义为以体现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的法律即限制政府权力的主张和做法;共和主义历来都是主张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的发展、成形,一直与共和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现代共和国的分权制衡政制,有两个直接来源,一是古典的混合均衡政制,二是法治主义。现代共和政制浸透了法治的精神,顺理成章地成为法治的前提。现代共和政府是人类迄今所找到的现实可行的最好的政体,它最有可能产生好的法律;现代共和政府也是可以自我节制的政府,所以,它也是最有可能将自己置于良法控制之下的政府。因此,要实现法治,必须先建立共和政体。——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15-216页
注:此处,原告第一句话录入时多了一个“即”字,成了病句,被告抄袭也跟着原告出错。 [NextPage]

    第四十处:

    原告:民主必须坚持,但民主必须受限制;共和中有民主,但共和中的民主是受节制的民主;民主而不是其他因素,应该在共和中成为主导因素;只有民主共和国,才是最符合共和精神的共和国。——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07页)

    被告:不能没有民主,但民主必须受到限制;“共和”中有民主,但共和中的民主是受节制的民主;民主而不是其他因素,应该在共和中成为主导因素;惟有民主共和国,才是符合共和精神的共和国。——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19页

    第四十一处:

    原告:亚里斯多德在其光照古今的《政治学》中就曾辟出专章,讨论一个好公民是否需要有不同于一个好人的特殊品德,政府官员是否需要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品德。——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3页)

    被告: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就曾辟专章讨论了一个好公民是否需要有不同于一个好人的特殊品德,政府官员是否需要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品德。——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53-254页

    第四十二处:

    原告:关于什么是公民美德,思想家们并没有统一不变的界定。大致说来,公民美德可以定义为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3页)

    被告:关于什么是公民美德,思想家们并没有统一不变的界定。大致说来,公民美德可以定义为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54页

    第四十三处:

    原告:在思想家们列举的各种公民美德中,他们强调最多的是克制私利服从公益。……古典共和思想家不厌其烦地提倡克已奉公的美德,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他们面对的一个惨痛的教训是,许多共和国在无休止的派系纷争中走向内乱、衰微和灭亡。——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3-194页)

    被告:在思想家们列举的各种公民美德中,他们强调最多的是克制私利服从公益。古典共和思想家不厌其烦地提倡克已奉公的美德,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他们面对的一个惨痛的教训是,许多共和国在无休止的派系纷争中走向内乱、衰微和灭亡。——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54-255页

    第四十四处:

    原告:整个社会道德心灵的觉醒与彰显程度,以及统治者是否有足够的公民美德和风范,会极大地影响到宪法文本中的政府体制是否能化为现实,是否能超越个人野心、派系纷争而良好运营生存下去。——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6-217页)

    被告:整个社会公民美德的觉醒与彰显程度,以及国家治理者是否有足够的宪法美德和风范,会极大地影响到宪法文本中的政府体制是否能化为现实,是否能超越个人野心、派系纷争而良好地运营生存下去。——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60页

    第四十五处:

    原告:共和政体需要公民美德、公共精神,需要良好的道德习俗来支撑。——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20页)

    被告:共和国需要公民美德、公共精神,需要良好的道德习俗来支撑。——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60页

    注:此为《论共和国》全文六条结论之一。

    第四十六处:

    原告:共和政府则不同。它乐于塑造公民,自由人,公平竞争者,发言者,抗议者,宽容者,表决者,裁判者。这当然不是说一旦颁行了宪法,公民美德就完全不成其为真正的问题了,美德无往而不需要精心培养;也不是说在颁行宪法之前,提倡公民美德为时尚早。在争取颁行宪法的过程中,先进的人们就应该考虑到现代政制在道德习俗上的要求,提倡与之相应的公民风范、行为模式,并且,致力于争取自由的精英人物应该首先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公民风范。……社会的呼声、制度的力量与个人的修养结合起来,过渡就可以避免不幸的曲折与反复。——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217-218页)

    被告:共和主义渴望塑造这样的公民——自由者,公平竞争者,发言者,抗议者,宽容者,表决者,裁判者。这当然不是说一旦颁行宪法,公民美德就完全不成其为问题了,美德不需要自觉自律地精心培养和修炼。也不是说在颁行宪法之前,提公民美德为时尚早。在争取颁行宪法的过程中,先进的人们就应该考虑到现代宪制在道德习俗上的要求,提倡与之相应的公民美德、行为模式,致力于争取自由的精英人物应该首先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宪法美德。社会的呼声、制度的力量与个人的修炼结合起来,可以减少宪政进程中不幸的曲折与反复。——摘自《解读》第四章第261页


   (编辑: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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