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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

2008-07-08 00:08:36来源:法学院宪政研究    作者:

   

作者:高全喜  

    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  黑格尔的法哲学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学说,因此有关国家主权问题便成为他的法哲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实在的精神,即活的地上的精神,法哲学要处理的是国家理性、国家制度等涉及伦理本性的问题。所以,他的《法哲学》的副标题是: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并且在该书“序言”中给予了说明,他认为法要达到国家阶段,需要一系列的过程、阶段。法哲学即展示这样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法的本性的学说。

  一、理解黑格尔国家主权理论的基本前提

  我认为要理解黑格尔的理论先要对他如下的几个基本思想有所理解:
 
  1.黑格尔有关到的(Maralitaat)与伦理(Sittlichkeit)的观点,特别是有关伦理世界的看法。对此,在《法哲学》与《精神现象学》是有区别的。他强调市民社会的地位,但又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2.黑格尔对于法的本性的观点,即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他认为作为“法的概念”,其知行(Verstand)与理性(Vernunft)是有区别的。法是从概念向理念的运动。

  3.黑格尔关于法的等级划分:抽象法--基于罗马法权的元规则;市民社会的法--作为法学家的法律;道德法--内在良知的法律;国家法--作为政治法的法律。

  二、黑格尔国家主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首先规定了国家的本性,认为它是实现了普遍与特殊之统一的自由的理念,在其中,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普遍利益获得了制度上的有机统一。由此黑格尔既反对契约论,也反对绝对权威论,强调法律制度,即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性意义,认为它是现代国家的本质特性。

  从政治制度上看,黑格尔认为国家的实体分为三个方面或环节:一是立法权,它对应普遍性;二是行政权,对应特殊性;三是王权,对应个体性。由此可见,黑格尔对于国家权力的划分,不同于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他把司法权放在了市民社会,并把王权提高到重要的国家法的高度。

  黑格尔有关国家主权的理论,集中体现为君主立宪的国家观点。从国家理性来看,黑格尔的主权理论又分为内外两个方面。下面具体分析:

  1.对内主权

  国家作为政治有机体,其生命的自由意志只能由一位君主来体现,国家主权即为王权。在此,黑格尔批评了传统根据统治者的数量来划分君主制、共和制和民主制等政体的观点,认为自由意志的本质是政体的关键,而他理解的主权是从政治法的本性来规定的。由此黑格尔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他的国家主权的理论。

  首先,政治国家的职能和权力等各个环节是一种理想性的统一体,其中的个人性只是一个符号,全体大于部分,由此,黑格尔批评了三权分立的机械论。在这个方面的论述中,黑格尔强调了法制的重要性,主权是宪政意义上的拟制的国家本性,反对专制的国家。

  第二,作为国家意志的最佳体现是王权,主权即王权,即一个个体性的君主作为国家本性的化身。但君主的统治是基于法制、宪政,所以黑格尔提出了君主立宪的国家主权理论。主权是国家意志的的决断性的产物,它的主体从历史来看,由个人--君主来代表,是一种自我意识的最高形式的表述,虽然仍然具有偶然性。

  第三,君主的个体性虽然从继承来看,难免偶然和任性,但立宪君主的主权行使,只是御笔的签字,象征性的职能,最多君主有任免政府官员、赦免罪犯的特权。由于国家制度的现实运作在于行政,所以,君主也不承担政治责任。黑格尔又讨论了君主继承权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黑格尔的君主立宪制的主权理论,具有英国君主立宪制和德国国家理念的综合特征,基本上是一种资产阶级的国家学说,属于保守的自由主义的谱系。[NextPage]

  2.对外主权

  传统的主权理论集中体现在国际法中,黑格尔同样把主权视为对外的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表现,他认为国家主权只能由君主来体现,强调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在此提出了一种“战争伦理”的思想,与康德“永久和平”的理论呈现出明显的对立。

  三、如何看待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

  黑格尔的主权思想是深刻的、复杂的、影响深远的,也是问题很多的,下面简单谈及一二,供大家参考。

  1.从理论渊源上看,黑格尔受到了博丹、霍布斯、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但君主立宪制的主权理论,却是他集大成。

  2.从政体论的角度看,黑格尔对于国家权力的划分是独特的,把司法放在市民社会,突出国家制度上的三权(王权、行政和立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值得重视。但弱化了英美国家制度中的司法权的核心作用,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问题。

  3.对比哈耶克、凯尔森和施密特三个人所代表的三中有关主权的理论,可以看出黑格尔主权理论的中庸的独特性。他既不向哈耶克那样绝对排斥主权概念,但也不像施密特过分抬高决断论的主权,也不像凯尔森把主权等同于国家法的规范的整体性,而是认为政治法高于一般的实证法,但又把君主的权利限制在宪法的框架内,他反对人民主权,但又强调国家法保障市民社会的个人自由权利,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

  4.黑格尔认为国家主权不能分割,但如何看待联邦制的主权特征呢?黑格尔属于德法的国家理论谱系,而英美的联邦制政体却呈现了另外一种有权主权的解说。对此,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她走向宪政的过程中,如何汲取西方政制的经验,是把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理论问题。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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