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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神层面我们尚未进入法治文明时代

2008-06-10 01:26:14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

   

作者:赵景丰

    摘要:在物质层面即硬件上我们无疑已经进入法治文明时代,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因为我们早已建立了现代司法体系,整个社会也已经按照现代法律规范的要求运行。但在精神层面我们整个民族却未能整体进入法治时代,因为法治首先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精神现象,并不仅仅体现在物质层面,因此这个问题变得十分沉重。在精神层面我们整个民族尚未进入法治时代只是一种站在哲学角度对我们现实状态的判定,最简单的证据就是: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没有在精神上达到法的自觉阶段,尚未达到对他人权利充分尊重的阶段,尚未在内心里建立起严格的行为准则与权力支配边界。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法律仍是外在的约束力量,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而这恰恰是古代思维的结论。

  在中央电视台热播的政论片《大国崛起》第二集名为“小国大业”中讲述了一段感人故事:在1596到1598年的时候,荷兰的一位名叫巴伦支的船长为开辟新航路不幸在北极圈内的三文雅附近被冰封的海面困住了八个月。巴伦支船长和十七名船员拆掉甲板做燃料以抵御零下四十度低温,靠打猎勉强为生。八名船员在险恶的环境中不幸死去,尽管如此,他们丝毫未动用船舱中的货品,那里有可以挽救他们的衣物和药品。冬去春来,这群荷兰商人历经千辛终于把货物完整地送到委托人手中。

  在这群荷兰人眼中,信誉高于个体生命、商业法则高于个体生命、法律也高于个体生命。他们来自一个法治社会,他们是法治社会的公民,法律已然内化在他们的内心,在茫茫冰海上他们也做到了恪守法律规则,因为他们已把法庭建立在内心。维护商誉只是极表面化的职业素养,商誉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法律信念基础上的,商誉与法律信念已经和他们的生命融为一体。巴伦支船长和他的船员们的行为充分证明了法治的本质是一种内在的精神现象,而非仅仅是外在的物质现象。

  就纯粹自然的个体生命而言,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的了,没有了生命就没有了一切,一切都要为生存让道。但人具有社会属性,是社会的人,是一种精神存在,已不仅仅是纯粹的个体生命和自然存在。社会属性要求每个人要遵守社会规则,遵守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合法权利的行为规范。失去社会属性和社会规范,一个人就回到了自然状态,回到了野蛮状态,回到动物状态。

  中国古代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暴力结构,表面也讲社会规范,也讲道德,也讲律条,但由于封建社会的所谓规章律条除了一部分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功能外,更多体现的是君王和宗法家族盲目控制他人的自然意志,是一种人治状态,是一种自然和本能在人类社会的反映,不是人在高度自由和自觉状态下创造的社会制度,更多的体现了一种自然力量,不具有人的精神价值。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大大小小的统治者由于剥夺了他人自由也使自己处于不自由的状态。就奴隶主和奴隶们双方来说,“王法”是强制的、外在的,是由枷锁和围栏构成的束缚,而挣脱这种控制、获得自由将是奴隶们永远的追求。因此奴隶主、封建帝王及其统治集团本质上一直处于极其野蛮的自然和不自由的状态,惶恐和恐怖是这种人治社会的常态,一部古代史就是一部斗争史、屠戮史和惶惶不可终日的非人生活的历史。

  法律是什么?在汉语世界,“法律”自古以来都是指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甚至是刑律的同义词。其实对于古代社会来说,为了维护一种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也只有借助强制性的规定,只有控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的外在力量才能确保国家存在。古代国家意识中并没有现代社会“法”的含义,因为“法”是具有特殊涵义的概念。

  “法”究竟是什么?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从内在角度进行了深入探索,得出了与古代人类自然意识完全不同的结论。这位目光炯炯的德国老人说起话来像上帝那样完整、那样系统、那样权威、那样的不容置疑。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是一个巨大缺陷和巨大价值并存的思想体系,这个哲学体系的出发点是那样的充满人性光辉。黑格尔把人的自我意识也即精神当作主体看待,当作万物的尺度。一反古代人类的自然意识,一反旧唯物主义把自然作为精神的本原、用自然来解释人类活动的庸俗观点。

  黑格尔怎么说的呢?他认为“法”就是人自由存在的方式,表现为人的自由意志。拥有自由意志的同时也就拥有了人的权利,权利主要以财产权的方式来实现。财产权可以以契约的方式让渡,而由人格、自由意志、伦理宗教等权利是不能让渡的,人的所有权也是不能被剥夺的。他打比方说:“许多国家很正确地解散了修道院,因为归根到底团体不象人那样拥有一种所有权。”黑格尔认为奴隶就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表现在奴隶没有自由意志、自由的身体和财产,因此奴隶就不是法的存在。拥有奴隶制度的罗马帝国也就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社会,因为她允许奴隶存在。这样,法就从一种我们先前一直认为的外在约束力量变成了人的内在属性,变成了人的基本权利。当基本权利从一个人身上失去时,这个人就失去了自由,这个人也就失去了法的存在,变成了奴隶状态。

  所谓法律就是保证其社会成员拥有意志自由、身体自由和财产自由的各项规定,并且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他人的这三大自由权利。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就是犯法,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当一个人把这个法的原则当作天条来看待时,他就具备了现代社会的法律意识。黑格尔的法哲学观念把人类推进到了现代法治文明时代,他从内在角度揭示了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本质。

  而当一个社会大多数成员还认为法或法律就是控制他人的武器,是纯粹的外在约束力量,是一种合法的强制力量,是一种合法的镇压权力时,那么这个社会的整体精神实际上仍然停留在古代社会,就远没有迈进法治文明时代。林彪那句“专政就是镇压之权”则完整表达了一个典型的古代政治意识。就在我们自信已经迈入了新时代的今天,就在我们每个人的不远处竟然发生了“黑窑工事件”,有那么多普通农民毫不迟疑地摇身变成了当代奴隶主,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将同胞绑架劫掠为当代奴隶,进行非法的意志剥夺和人身控制,轻则任意打骂,重则杀人害命。在这些人头脑中根本没有现代法律意识,他们脑子里充斥着古代观念,把法律当作控制他人的暴力工具和专制权力。只要一下狠心,启用暴力手段,这种控制他人的权力就被赋与到了他们自己身上。

  中国从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以及“五四”反帝反封建的新文化运动,均缘于迫切的救亡图存的需要,目的是保护中国领土的完整存在,保护中华民族的完整存在,并非直接要建立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或者说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目标是救亡图存目标之后顺势提出来的,是副标题。正因如此,辛亥革命及后来的新民民主主义革命均未从法律层面、从维护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层面提出建设一个现代法治社会的总体方案。一个更加深刻的原因就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无法通过革命运动的方式来完成。暴力革命恰恰是以暴制暴的政权替代过程,革命过程往往是革命者高扬主体意志、高扬强制力量,全力打击和镇压敌对势力而获取政治权力的紧张过程。在革命过程中人们必须打破旧传统、打破旧秩序,剥夺敌对者的所有权利,否则革命就会归于失败。革命是一种解决社会重大矛盾的极端形式,也只能解决社会的极端矛盾,无法一并完成法律建设的现代化工作。[NextPage]

  为什么说中国近现代的几次著名革命运动实际上是救亡图存的底线革命呢,因为不实施这些革命举措凝聚人民群众,团结一致地打击内外敌人,中华民族就必然陷入分裂瓦解、国土被外敌永久占领的悲惨命运。当救亡图存的目标完成之后,中国随之建立了现代国家的基本框架,由于缺乏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理论准备,缺乏一个现代政治文明的启蒙和普及过程,人们头脑中依然会多多少少保留着古老的政治理念和人治的传统意识,依然会多多少少地受传统观念的驱使,无法全面掌握现代法律精髓。即便革命过程中也提出了许多具有革命性的价值观念和建立现代社会的正确原则,也无法彻底改变传统文化基因和强有力的习惯势力。人具有不可转让的权利,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权力必须受到制衡,权力必须合理分立,这些标志着现代法律文明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尚未成为主流的文化观念,发生“文革”动乱也就成为一种历史必然。

  那么,现代法律意识及法律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其一是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二是要有充足的理论准备和艰辛法律建设工作,这之中包含全体社会成员现代社会意识的启蒙、各个阶层各个集团相互让渡利益的重要内容。欧洲现代法律体系建设应当说已经进行了两千年,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正式起步了。那种以分权制衡来弘扬法治的思想和理性,那种通过法律确保公民权利的公正意识,那种讲求依法办事的社会准则,为西方构建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个优秀示范和充满理性光辉的文明传统。

  我们应当确立这样一个观念,法治社会不仅仅是一个硬件建设过程,不仅仅是一个法制机构的建设过程,甚至不仅仅是一个制度建设过程,而主要是一个人的精神建设过程。

  什么是人的精神?黑格尔认为人的精神是对自身的反思,是对自身认识和实现。它的早期表现为自我意识,知道自己是自然界的对立物,是挣脱了大自然异在形式束缚而分离出来的一个主体存在,精神的形成过程也是一个由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精神的本质就是一种高度自觉和高度自由,自由和自觉的缺失就是精神的缺失,也即人性的缺失。精神从早期阶段的觉醒、了解自我与外界的关系,继而形成道德意识,到最后形成法的意识,知道事物的正确归属,知道事物的正确支配,知道行为的准确边界,所有这些都反映了人类精神发展所进入的最高阶段,这个最高阶段就是能确保人在法的状态下生存的美好阶段。当人类精神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自然力量仍然占据主导位置时,人们就只能建立盲目支配他人权利的古代国家,就只能建立起一个又一个血腥而残暴的政权。奴隶制国家政权如此,封建制国家政权如此,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政权亦如此!

  把精神作为主体,把没有意识的自然界当作附属物加以扬弃,从而在思想上摆脱大自然的束缚,这是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庸俗的唯物主义者动辄把人类社会根本问题与一般自然现象混淆的做法。

  在黑格尔眼里,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别在于精神层面的不同。古代国家的人们仍受自然属性控制,精神尚未从自然状态中完全挣脱出来,因此不知道哪些事物是可以支配、哪些是不可以支配的,不懂得人与人之间所拥有的“法”的关系。因此才会出现丧失了意志、身体自由和财富的奴隶,古代国家也因此成为一种非法的存在。现代国家的人们作为法的存在,精神已经完全从自然控制中挣脱,人们已经知道如何确定各种支配关系,承认人的自由,承认人拥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而这正是建立现代社会的重要精神条件。

  根据黑格尔的观点推论,法治社会首先是一种精神形态。法是所有社会成员自觉意识的权利,是所有社会成员享有的高度自由。而法治则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受到严格的保护的那样一种生活状态和社会形态。黑格尔进一步指出:只要有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被非法剥夺,这个社会就不是“法”的状态,即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的一切原则都围绕着人的基本权利展开,实行权力分立,实施相互制衡,约束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杜绝特权和专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绝对保护,避免权力机构和权力拥有者肆意侵犯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

  既然法治社会主要是一种精神现象,那么我们就要从精神层面开始我们的建设工作,积极宣传正确的法治观念,批驳那些与法治文明相背离的错误言论,无论这种言论出自何处。现代法治文明教育要从儿童开始,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使人们掌握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理念,形成法治文明的价值观,使全体社会成员实现高度的精神自由和权利自觉,使全体人民在精神层面进入法治文明时代。

  法律当然最终要表现为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表现为司法制度,表现为刑律,表现为对种种违法行为的惩处,但这只是为保护人们合法存在的最后措施,是法治文明的工具性保障,并不是法治文明的价值表现,也并不是法治文明的核心和本质。

  其实,使每个社会成员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每个社会成员遵法守法的基础。一个人只有被剥夺才会去剥夺,一个人只有不被剥夺才不会去剥夺,这句很有些黑格尔式的话语很有些绕嘴,但却是颠覆不破的真理。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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