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涉及中国作家维权联盟以及北京中文在线等8起案件的诉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二中院判决苹果公司侵权行为成立,总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万余元。其中,李承鹏、慕容雪村等8名作家获赔43万元。对此结果,作家维权联盟的代理律师王国华表示,胜诉结果是预料之中,但赔偿数额明显偏低。
苹果是国际商业巨头,李承鹏、慕容雪村等人组成的中国作家维权联盟之前并不被看好。可是,他们最终还是胜利了。应该说,这是法治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胜利。无论是多大多风光的商业巨头,只要对作家构成了侵权的事实,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继韩寒胜诉百度之后,另外一起作家维权成功的案例。这两起案子,都会成为作家进行维权的标本性案例。
“胜诉”背后并非是“凯旋”,真正的理赔结果并没有给人以惊喜。在看到“8位作家获赔43万元”的结果之后,许多网友发出了“寒酸”的感叹。而之前韩寒胜诉百度,韩寒获得的赔偿也没有超过10万元。如此之低的理赔结果,再一次证明,侵犯作家们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成本是非常低廉的。如此一来,作家们可能还是改变不了随时被侵权的悲催命运。这让我想到了莫言在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所说的话,“打算用奖金在北京买一套房”。
值得庆幸,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问题受到了法律的保护。200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可是,法律给予作家们的产权保护,并没有完全体现在稿费上--作家们虽然打赢了官司,却在商业巨头的低赔偿中丢掉了面子。而这所有的原因,都应该归结到稿费发放标准20年未变这一现实问题上。正如作家维权联盟的律师王国华所说,此案适用的赔偿依据存在滞后,司法实践中往往适用国家版权局在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稿酬标准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而该稿酬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社会情况,急需修改。
文人,几乎成了穷酸的代表。据行业内的统计,到2011年,中国靠稿酬生存的自由撰稿人己不足千人,对于13亿人口这个庞大的人口基数而言,几乎等于濒临灭绝。我国大熊猫的现存数量为1700余只,照此数目来算,撰稿人几乎成了稀有动物。在“作家声讨百度”事件中,许多作家都对当前作家的生存现状大倒苦水,韩寒坦言“住不起星级酒店”、“为了少花钱宁愿早退房”等现象是经常之事。
让以码字为生的人过上独立而体面的生活,仅仅在法律方面做出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如果维权后得到的赔偿,还不够打官司花去的费用,那么法律上的维权似乎也只是一种“阿Q精神胜利法”。只有稿酬提高了,苹果和百度等商业公司才不会那么随意地去传播别人辛辛苦苦写出来的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才会有更合理的结果。
(编辑: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