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不选富豪做干部,是否要求社区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社区居民可以自行决定。只要让自下而上的压力发挥作用,社区干部这种“类公务员”岗位的财产公开,就会水到渠成。
近日,网传有“80多栋私人物业、20辆豪车、20亿资产”的深圳南联社区村干部周伟思,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承认,尽管实际情况与网帖内容稍有出入,但确实拥有巨额财产。为此,有专家指出,对于社区干部这样的“类公务员”岗位,有必要公开其财产信息,以消除外界对其“以权谋私”的质疑。
周伟思的过亿身价与“社区干部”身份的鲜明对比,造就了这则新闻的轰动性。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富豪干部”可能会越来越多,怎么看待财富和公职身份之间的“冲突”,怎么让人清晰看到公私财产之间的边界,是该案留给公众和有关制度思考的大问题。
毫无疑问,财富的多寡,不应是罪与非罪、道德高低的区分标准。因为周伟思拥有巨额财富就认定其存在贪腐问题,还言之尚早,仍待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如果周伟思的财产来源真如其所说,是做生意和拆迁补偿所得,那无论他有多少豪车和房产,旁人都无权过问;如果周伟思的财产来源涉嫌违法,不管是其个人违法所得,还是利用社区干部的身份牟利,都要依法追究。
很多人再度表达了对官员财产公开不到位的焦虑,虽然可以理解,但如果以此来要求社区干部,至少目前来看还不太现实。一方面,现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未实现向社会公开,如果社区干部管理也套用这一办法,其首先负责管理的对象就将是“上级主管”,而非社区居民。居民实际上仍然获得不了足够的监督权。如果要求直接跳过财产申报而实行财产公开,因缺乏制度安排又有些“强人所难”。
另一方面,社区干部,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官员”,而是社区公共事务的承担者。这是社区管理的“共治”特性所决定的。社区管理是最微观的社会管理,政府管理的触角无法也不需要延伸到社区内部,而主要应该依托于社区内部的合作治理来完成。社区内部的合作治理,当然需要某种机制或者程序作为保证,但是,这种机制不一定是规定性的,而应是协商性的。
比如,如果社区居民要求周伟思公示其财产信息,证明其利益诉求与社区管理存在冲突,那么周伟思就有义务公开财产情况;如果社区居民对周伟思足够信任无此要求,周伟思是否要公开财产情况,就只能凭其自愿了。这既是自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尊重个人财产隐私的应有态度。
其实,如果社区内主权能够得到界定,业主委员会能够确立类似法人的地位,那么对于社区干部的管理就不难实现。选不选富豪做干部,是否要求社区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社区居民可以自行决定。只要让自下而上的压力发挥作用,社区干部这种“类公务员”岗位的财产公开,就会是一种水到渠成的结果。
(编辑: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