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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世价值

2011-05-05 17:27:25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唐逸

   


亚里士多德指出,自然的正义不同于约定的正义,前者在任何地方都有效。

  ——只有作为一切价值基础的价值,才是普世价值,那就是自由
  
  所谓“普世”,其实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用语。“普世的”是拉丁文oecumenicus的意译,这个词来源于希腊文,除“普遍”之义外,还含有“根”的意味,是一个富含价值意义的词(这个词自中世纪以来便被基督教会用来自称“普世教会”)。而“普适”仅仅涵有“普遍适用”的技术意义。我们可以说“诚实”、“负责”等是普适价值,但不能说它们是普世价值。只有作为一切价值基础的价值,才是普世价值,那就是自由。

  自然法规定人有天然的自由

  按照欧本海姆等人的分析,自由的概念结构有三个维度,即:自主的主体,限制,可能性。一个人不受某限制去做可能的某事,就是自由。不受社会的限制,必须受法律的保护和社会伦理规范及舆论的支持,也就是其他公民允许,甚至支持他去做,这才构成公民的自由权利。然而法律赋予公民自由,法律本身必须是自由的,在制定法律之前,立法者必有自由的信念。因此,自由的真正涵义之一是:自由必先于法律;自由是天然合法的,不需要证明其合法性,而对自由的一切限制必须证明其合法性(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只有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才是合法的)。一个社会,必得先有服膺或信仰自由的风气,方能制定保护个人自由的法律。在西方,这便是自然法传统。

  这个传统非常悠久。在希腊悲剧中,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反抗国王禁止安葬她哥哥,她的理由就是根据“神法”,哥哥有安葬的权利。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自然的正义不同于约定的正义,前者在任何地方皆有效适用,而后者是在特定区域内约定俗成的。然而亚里士多德没有明确提出自然法。纪元前三世纪,斯多亚派的哲学家克利斯普可能是自然法的最早表述者,他指出,宇宙秩序体现为一种动力原则(逻格斯或神),人性是它的体现,道德是按照自然本性(理性)生活,自然法便是理性认定的基本价值。

  早期斯多亚派提出的“大城邦”观念,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他们认为,有地域界限和立法的城邦,是人为的构造,是小城邦,真正的城邦便是世界,是大城邦,乃是神与人共同的居所,分享共有的理性,而大城邦的法即自然法,称为“正确的理性”。

  纪元前二至一世纪的西塞罗作出更明确的表述:“真正的法乃是合于自然的正确理性,它普遍适用,永住不变;它命令人承当责任,禁止人胡作非为;此在雅典,在罗马,在今天,在未来,是同一永恒之法,在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率皆适用。”西塞罗还指出,神是自然法的制定者、推行者和裁判者。也就是说,自然法是独立于人类意志的、理性认定的基本价值,来自宇宙的本体结构(逻格斯或大神)。

  然而这理性认定的价值,内容是什么?13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律令是“趋善避恶”,其他原则由此导出,即:保存自我,教养后代,求真理和幸福。这里“保存自我”即后世(如洛克)理解的生命、自由、财产。托马斯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法,故公义的法律对良心有约束力,不公义的法律对良心没有约束力,人民有权推翻这种法律及强行这种法律的暴君,除非考虑暴力方式弊大于利。这就是“自由先于法律”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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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没有类似自然法的传统

  在我国传统中,有没有自然法?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孟子到理学,认为伦理价值源自天理,就是人类本性中的四端(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人通过“诚敬存之”,克服私欲,达到四德(仁义礼智)。《朱子语类》称:“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的件数。”也就是说,人从天接受的“天理”就是“仁义礼智”,而“礼”就是三纲(君臣等级制度),即《礼记·哀公问》所谓“非礼无以定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这个学说将人性规定为接受天理的容器,人从天接受的不是理性和自由意志(可以选择构造价值),而是包含固定制度的三纲五常,这一切皆是永恒不易的“理”,就是董仲舒所谓“道之大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亦即“天人合一”。这与自然法规定人有天然的(先于法律的)自由,迥乎不同。

  那么中国有没有类似自然法的传统?《老子》体系中没有君臣构架,对基本制度价值的表述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自化、自正、自富云云,就是说人人有政治上的选择自由,这种自由是对自然之道的内省(守之)而来的价值抉择。自化蕴含无限的选择可能,而且这种自由源于自然之道,所以是先于法律的。老子政治学说在结构上与儒教相反,完全否定周政的“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也就杜绝了类乎理学的三纲之终极制度价值。老子阐释的人性,就是天然具有自化、自正、自富能力的自由主体。西方哲学界大抵承认老子自然法,而我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尚待开发。

  首先要解决“什么是价值”

  然而以自然法为自由的根据,必须信仰大神、逻格斯或道,而现代多元社会不可能人人有这类信仰。那么自由有没有普遍的根据呢?现代人权文件提出的理由是“共同的理解”。然而为什么有这样而不是别样的共同理解?有必然或十分充足、不可驳倒的理由么?康德主张,人有自由意志,就是普遍自由的根据。这里,需要究问的是:为什么“自由”是普世价值?

  首先要问:什么是价值?

  《新华词典》对“价值”的定义有两条:“一、(某事某物的)效用或意义。二、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等等。”第二条是某种政治经济学的定义,不属于一般价值,可忽略。且看第一条的一般含义。这里是以“效用”“意义”来定义“价值”。再来查该词典的“效用”,释义为“消费者从一定的商品组合中获得的满足程度”。又回到政治经济学去了。那么再来查“意义”,释义为“价值;作用”。以“意义”释义“价值”,又以“价值”释义“意义”,等于什么也没说。再来查“作用”,释义为“一事物对他事物产生的影响,也指所产生的影响;一事物对他事物产生某种影响的活动或功能”。也就是说,如果用“作用”定义“价值”,则“价值”就变成“作用”了,根本不知道“价值”本身是什么。再来查“价值观”,释义为:“关于价值的一定信念、倾向、主张和态度的观点。起着行为取向、评价标准、评价原则和尺度的作用。一个人的价值观受其所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地位、教育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是指对于价值的倾向等,然而没有价值取向,怎么会有倾向呢。如此看来,许多公众不明价值为何物,也就不足怪了。

  西方关于价值的理解,有主观论、客观论、实践理性论三派,限于篇幅,不暇多论,这里只谈笔者的观点。我们知道,自然界的存在物,皆有自然属性,如质量、硬度、体积、形状等等。但人类构造的观念或理念,没有自然属性。我们说善,并不是说世界上有一种东西叫善,或某一种东西的自然属性是善。善只是一个概念,只能用其他概念来解释,或用我们对它的心理反应之描述来解释。价值就是一个概念,而且是评价性的概念,因此价值取向就是一种评价性的态度。评价,是自然界没有的,而是人类理性基于认识所作的判断。西方有哲学家提出过,即使没有人类存在,一个清洁、有序的世界,也比一个肮脏、混乱的世界更美。然而如果没有人类存在,谁来判断和陈述前者比后者更美呢?而且也不是所有人会认为清洁有序是美的,比如庄子之徒便认为混沌更美。可见,价值是人的判断,社会价值的表达,需要价值话语。简单地说,认为什么是好的、美的等等,就是价值判断,而好、善、美、公平、正义、自由等等就是价值。这是价值论意义上的用法。在日常用法中,“价值”有时可以作“效用”的同义词,例如“这种植物有药用价值”。本文所讨论的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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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流价值可以成为社会的推动力

  既然价值是人的判断,也就维系于主体。一个人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在一定知识和经验的层面上,通过观察、比较、权衡、思考,作一个评价性的决断,就是价值。如果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作出同样判断,成为一种风气或社会意识,就可能成为该社会的主流价值。此时,不管人们意识到与否,这种价值取向可以成为社会的推动力,推着社会前进,或拉着社会后退,或扯着社会停滞。

  自从南宋理宗将理学定为官学以来,由于制度尤其科举教育的长期打造,已经普遍形成一种理学思路,就是将人当作接受什么的容器。科举的出题和答卷必须按朱熹章句的“四书义”,自幼读书接受灌输的“标准答案”,就是人只能接受固定的三纲五常。千百年来形成的思维定势,使人们不知不觉地放弃自由追问、主动探索和大胆创造的理性态度,而只会接受“从来如此”,“圣人或伟人之言”了。五四时期虽然批判传统,但没有认识到理学是一个深刻而严密的封闭体系,它所构造的人性结构并没有得到精密的分析和解构,以致人们仍然不自觉地受其支配。长期以来,我们顺着情绪反应和一时需要,不是接受这个主义,就是接受那个主义;不是追随领袖,就是跟从伟人;不是信奉乌托邦,就是批判现代性;却偏偏忽略了深究根柢,追究各种社会学说必须回答的根本前设问题。我们知道,政治哲学终究必回答“人性是什么”“人的根本需求是什么”等根本问题。符合人性需要的理论构造和社会设想,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风险最小,基础最牢,最易为人接受,最有可能成功。那么,人性的根本需要是什么呢?

  自由就是人性的根本需要

  上文说过,价值是主体的决断。如果我信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我决定人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我作这个决定,必须有客观的可能性,和主体的选择能力(主体自由)。就人性而言,价值的必要条件就是主体选择的自由。无论我选择什么价值,我必须有主体自由,才能选择。即使我选择做奴隶,或信奉“圣人有权强制人人”“人人服从领袖”等,我也必须有主体自由才能作这些选择。因此,主体自由就是一切价值的必要条件和基础,自由就是人性的根本需要。而自由也是一种价值,所以,自由就是基础价值或普世价值。由于自由是一切选择的必要条件,因此它适用于一切生活方式的选择,也就是适用于一切文化体系。任何社会,任何文化体系,任何宗教,只有通过主体的选择才能够成立。即使一个民族永世“遵从祖宗家法”,也得每个人通过主体自由,选择“遵从祖宗家法”而不选择别的,才能维持下去。即使你认为你的信仰是上帝的命令,你也得通过主体自由,选择接受上帝的命令而不选择别的,才能维持这种信仰。没有主体自由,根本不可能有信仰、文化、生活方式或任何价值。因此,自由是一切价值的前提。自由就是普世价值。因此任何社会,任何文化体系,任何宗教,选择自由价值,都不会与本身的文化或信仰发生冲突。因此自由是现代多元社会的制度价值。这个简单真理长期被忽略,掩盖,或歪曲。现在要揭示这个真理,发现人的价值,也就是承认普世价值。

  我们需要的是普世价值的启蒙

  如果一个社会自觉地认可了普世价值,大家认为人是自由主体,形成了社会意识,那么社会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比如教育,千百年来打造我们人格的应试教育就不中用了。一旦我们不再把人当作接受什么的容器,而深信人是自由主体,我们就会把孩子视为成长中的自由主体,教育的目的是呵护他们的自由成长,前辈所能提供的是真实的信息、必要的基础知识、职业技能和文化教养,同时怀着爱心告诉他们,我们这一代经历过的痛苦和快乐、挣扎和奋斗、风险和焦虑、绝望和希望都是些什么,以期他们将来理性成熟了经验丰富了会作出自己的人生抉择。只要我们尊重他们的天然自由,就不会发生代沟,只有隔代的朋友。

  比如学术。学术是不可能价值中立的。1960年代兴起的所谓“现代性”批判,其实是西方一些受益于现代宪政言论自由的知识分子,要求更充分的自由(也就是要求更充分的现代化)而形成的一种思潮。这是一种具有政治叛逆性的年轻学术,功力不足,难免偏颇,但毕竟是西方思想合乎逻辑的发展,在矫正现代化不足、揭示权力话语以及文本研究方面,有其贡献。中国的跟从者则由于先天的缺陷,画虎不成,反而以文革“大锅饭”式的“平等理想”来反对“现代性”(市场经济、科学建制和宪政自由)在中国的实现。凡此皆说明,学术的性质,如同教育的性质,必取决于根本的制度价值的共识,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自由先于法律,自由也先于制度。自由权利需要制度的庇护,而自由的舆论也会保卫自由的制度。首先要靠自由的舆论来推动制度的建设,而自由的舆论需要崇尚自由的知识分子来启蒙。启蒙,在人类历史经验中,是现代化必不可少的第一步,而我们从来没有真正开始过。我们需要的是普世价值的启蒙。有朝一日,水到渠成,社会便会平安地转型。现代社会不是理想的乌托邦,而是实实在在赤裸人性的共同体。现代化不是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人类问题,而是让人直面长期被掩饰或扭曲的诸种人类问题,以求在充分自由的讨论中,在学会尊重对方和妥协让步中,谋求点点滴滴的解决。人类不可能达到终极的真理,也不可能达到终极的幸福。然而认识到你和我和他和她都是有理性有自由意志的主体,可以在犯错和试错中学习改进,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不管身后有多少暗影,脚下有多少陷阱,前方永有一线光明。

  (编辑:李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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