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居民区内的噪音或集会扰民,国外许多地方采取的是“零容忍”政策,即社区内固定业主只要有一户反对便禁止,没商量。
近来,广场舞成为争议焦点。在国内,有“泼粪”、“扔水弹”、“开枪放藏獒”新闻,在网络平台引来两极分化的喧嚣;在境外,纽约等地警察强行禁止旅美“中国大妈”跳广场舞,也曾引发网络“越洋围观”。
在媒体和网络平台上,同情“中国大妈”,支持广场舞的声音是少数,而认为广场舞扰民、制造噪声,影响自己生活,破坏周边环境秩序者是多数。
然而《新京报》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广场舞有可取之处的人,并不在少数。
当今社会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许多都市中老年人苦于子女忙碌、交际圈狭窄,文娱生活单调,渴望通过参加公众性活动,调剂身心,拓展交际,而广场舞参加人数多,入门门槛低,又无需什么费用,是许多整日困于“钢筋森林”中的老年人喜爱、甚至依赖的社交活动和娱乐、锻炼方式,欢迎者、参与者很多,是完全正常的。
从问卷调查可知,受访者真正反对、反感的并非广场舞本身,而是与其相伴的噪音等“副产品”。
在国外,许多公众娱乐活动,其产生的噪音、声光电等效应不亚于广场舞,甚至远在广场舞之上,如在加拿大温哥华,每逢周末,一些公共场所都会举办街头、广场音乐会,有些音乐会因是摇滚、重金属风格,台上台下,歌声、乐器声、呼喊跺脚声连绵呼应,说是“地动山摇”也不算过分。
然而所有这些在公共场合举行的活动,都有严格的约束和限制。在温哥华,什么样的场地允许举办什么类型的公众活动,是有严格限制的,离居民区较近的场所,噪音较大、聚集人数较多的活动,会被明确列入禁止范畴,而那些允许举行这类集会、活动的场所,则通常处在人烟稀少、不会扰民的地方。
在居民区范围内或附近,别说摇滚乐、广场舞之类“大动作”,就是露天高声播放音乐,被投诉或报警后也会受到严肃处理;居民区内,晚上超过9点,住宅内的音乐声或音响声都要调低,否则一旦被举报,警察也会上门的。
对于居民区内的噪音或集会扰民,国外许多地方采取的是“零容忍”政策,即社区内固定业主只要有一户反对便禁止(笔者家附近一个社区,就曾因一家业主以“噪音扰民”为由反对,“一票否决”了一座申办中的托儿所),新京报调查数据中,认为广场舞“声音大、扰民”的意见多达近五成,倘这是发生在加拿大某社区的调查,且参与者都是社区业主,广场舞是断乎跳不成的。
广场舞本身的存废不是关键,不扰民才是关键。有关方面首先应制定明确、严格规则,对广场舞的“准入”实行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业主一票否决制”,其次,也应为广大广场舞爱好者提供适宜的、不致扰民的场所。当然,更重要的是关心中老年人文化生活,提供丰富多彩、经济适宜的文娱、体育活动选择,有了充实多样的文化生活,“中国大妈”们大约也不是非跳广场舞不可的。
(编辑:刘颖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