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杨红樱诉二十一世纪出版社未经其授权擅自出版她的著作要求赔偿302万元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红樱诉讼请求,杨红樱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万余元。
案件回放
据了解,春节前,杨红樱一纸诉状递交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告上法庭,理由是二十一世纪出版社未经杨本人授权出版发行《杨红樱作品精读》(共4册)。
杨红樱诉称:2008年8月,她在北京市场上发现有名为《杨红樱作品精读》的图书大量销售,每册单价16.8元,共4册,并以共计67.2元在富国书刊中心购买了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出版的该套图书。此套图书中除少量选用其他作者作品外,大量选用了自己的作品,图书的封面还附有其个人照片。因此,要求二十一世纪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此套图书,立即销毁该书的印刷胶片、模板以及已经印刷尚未销售的存书;要求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和富国书刊中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9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以及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取证费26万余元。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则辩称:出版社按照杨红樱的合同约定,如实履行了合同,所出版的封面有《杨红樱作品精读》书名字样的图书是《马小跳系列丛书》中的一种,已经如约向杨红樱支付了版税,杨红樱并未提出过异议,因此,要求法院驳回杨红樱对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自2003年7月开始,杨红樱和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开始合作出版《非常系列》图书,在2005年4月18日,杨红樱和该社签订了一份《授权合同》,该合同约定:二十一世纪出版社聘请杨红樱担任《马小跳作文》系列图书的主编,杨红樱授权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在《马小跳作文》系列图书中引用杨红樱已经出版和即将出版的作品中的内容作为图书素材,每本图书的引用量不超过全书篇幅的20%。在合同有效期内,杨红樱不得授权其他出版社使用“马小跳作文”的名称,二十一世纪出版社享有“马小跳作文”的使用权,并且尽快对这个商标进行商标注册。该合同有效期为5年。
2008年8月,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出版了共4册的《杨红樱作品精读》,封面正中最大的文字是“杨红樱作品精读”,封面最下印有“校园风暴 马小跳作文”字样,封面上还有杨红樱的小幅头像照片。经对比,该书中使用杨红樱作品的比例,如果以出版的版面文字算超过了20%,如果以实际作品的字数来算未超过20%。
由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定:杨红樱以二十一世纪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由于二十一世纪出版社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红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29元由原告杨红樱承担。
(实习编辑:李明达)